bclass=maintext志第四十三食貨二/b
歲課
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裡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嶽、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
產銀之所,在腹裡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遼陽省曰大寧,江浙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江。
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州。
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
產銅之所,在腹裡曰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澂江。
產鐵之所,在腹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元、臺、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
產硃砂、水銀之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
產鉛、錫之所,在江浙省曰鉛山、臺、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湖廣省曰潭州。
產礬之所,在腹裡曰廣平、冀寧,江浙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課之興,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於從剛、高興宗以漏籍民戶四千,於登州棲霞縣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籤軍者,付益都、淄萊等路淘金總管府,依舊淘金。其課於太府監輸納。在遼陽者,至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胡碧峪淘採,每歲納課金三兩。十三年,又於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採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戶隸之,所轄金場凡七十餘所。未幾以建康無金,革提舉司,罷淘金戶,其徽、饒、池、信之課,皆歸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週歲辦金一百兩。在湖廣者,至元二十年,撥常德、澧、辰、沅、靖民萬戶,付金場轉運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貞元年,以其病民罷之。在雲南者,至元十四年,諸路總納金一百五錠。此金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聽王庭璧於檀州奉先等洞採之。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採之。在雲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於望雲煽煉,設從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開聚陽山銀場。二十九年,遂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在遼陽者,延祐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寧南劍等處立銀場提舉司煽煉。在湖廣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每年輸銀三千兩。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貞元年,聽民於楊村、直沽口撈採,命官買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滅怯、安山等於宋阿江、阿爺苦江、忽呂古江採之。在廣州者,採於大步海。他如兀難、曲朵剌、渾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鳳哥等戶撈焉。勝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魯不等撈焉。此珠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兒、麻合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戶舊有三百,經亂散亡,存者止七十戶,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戶六十,每同淘焉。於是免其差徭,與淘戶等所淘之玉,於忽都、勝忽兒、舍裡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遞至京師。此玉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銅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朐縣七寶山等處採之。在遼陽者,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雞山、巴山等處採之。在澂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所。此銅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鐵在河東者,太宗丙申年,立爐於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總管府。七年罷之。十三年,立平陽等路提舉司。十四年又罷之。其後廢置不常。大德十一年,聽民煽煉,官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復立河東都提舉司掌之。所隸之冶八:曰大通,曰興國,曰惠民,曰利國,曰益國,曰閏富,曰豐寧,豐寧之冶蓋有二雲。在順德等處者,至元三十一年,撥冶戶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設都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罷兩提舉司,併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提舉司。所隸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豐陽,曰臨水,曰沙窩,曰固鎮。在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大德五年,始並檀、景三提舉司為都提舉司,所隸之冶有七:曰雙峰,曰暗峪,曰銀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貞,曰錐山。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總管府,其後亦廢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復立濟南都提舉司,所隸之監有五:曰寶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國,曰富國。其在各省者,獨江浙、江西、湖廣之課為最多。凡鐵之等不一,有生黃鐵,有生青鐵,有青瓜鐵,有簡鐵,每引二百斤。此鐵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硃砂、水銀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戶于吉思迷之地採煉。在湖廣者,沅州五寨蕭雷發等每年包納硃砂一千五百兩,羅管賽包納水銀二千二百四十兩。潭州安化縣每年辦硃砂八十兩、水銀五十兩。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烏馬兒採之。在會川者,二十一年,輸一千餘塊。此硃砂、水銀、碧甸子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鉛、錫在湖廣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處轉運司印造錫引,每引計錫一百斤,官收鈔三百文,客商買引,赴各冶支錫販賣。無引者,比私鹽減等杖六十,其錫沒官。此鉛、錫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週歲辦白礬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此礬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裡之河南、懷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國初,皆立司竹監掌之,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採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堡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至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明年,又用郭畯言,於衛州復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蘄等處竹貨皆隸焉。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二十三年,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二十九年,丞相完澤言:「懷孟竹課,頻年斫伐已損。課無所出,科民以輸。宜罷其課,長養數年。」世祖從之。此竹課之興革可考者也。若夫硝、鹼、木課,其興革無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曆元年歲課之數:
金課:
腹裡,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
江浙省,一百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
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
湖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
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
四川省,麩金七兩二錢。
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
銀課:
腹裡,一錠二十五兩。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
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
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
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
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
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
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陝西省,一萬斤。
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
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
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
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
腹裡,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
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
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鹼課:
晉寧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
腹裡,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
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
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今各因其所產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必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省臺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臺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二十五年,復立三叉沽、蘆臺、越支三鹽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二十九年,以歲飢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鹽運司。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二。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餘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闢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於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搉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十八年,並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以灶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延祐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裡範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三十一年,並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鎊場鹽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雲。
福建之鹽: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之場有七。
廣東之鹽:至元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並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餘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萬引。十一年,三萬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廣海之鹽:至元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延祐二年,正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歲總辦之數,唯天曆為可考,今並著於後:
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
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茶法
榷茶始於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採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複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徵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徵四萬錠。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徵八萬三千錠。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徵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他如範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課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闢,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頒酒麴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二十二年,詔免農民醋課。是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於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併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復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歲總入之數:
酒課:
腹裡,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