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歷二

新唐書 佚名 第1頁,共2頁

bclass=maintext志第十六歷二/b

高宗時,《戊寅歷》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歷》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歷》。古歷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餘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壇羅所上《經緯歷》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歷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歷。命瞿壇羅作《光宅歷》,將用之。三年,罷作《光宅歷》,復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歷》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曰肉朔實。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余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余,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並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余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余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秋分後。

退紀十七。春分後。

各以其氣率並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訊息與盈朒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訊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余減所近朔望大小余,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積為定。以定積盈加、朒減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余。

變週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變。加常朔小余,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歷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法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歷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餘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余;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余,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準;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訊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訊息。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余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余,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余,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余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余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歷,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加天正常朔小余,得朔泛交分。求次朔,以虧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其朔,月在日道里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不出表者,依定交分。其變交分三時半內者,依術訊息,以定蝕不。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置定朔小余,副之。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算外。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余。望即因定望小余,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以並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準。加時準內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下、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準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準。去交如初準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夏至前後每日益初準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以初準減變準,餘十而一,為刻準。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為時準。其去交在變準已上、加時在準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不足減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準,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畢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畢於雨水。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以減後準,餘為不蝕分。十五約蝕差,以減百四,為定法。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入大寒,日損六十七分。入春分,依平。乃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入芒種,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入處暑,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白露,依平。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初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遲一分。前留,二十六日。旋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疾二分。又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疾一分。日盡而夕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