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歷中(原文)

後漢書白話版 佚名 第2頁,共2頁

三0三一頁一0行而先儒所未喻也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一頁一二行而三統曆唯得一食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一頁一四行皆不得諧合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

三0三一頁一七行累日為月累月為歲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一頁一七行以新故相序不得不有毫毛之差此自然之理也集解引惠棟說,謂「序」原作「涉」,「毛」作「末」,「然」下有「之」字。按:晉志引長曆與惠校同,今以「相序」與「相涉」,「毫毛」與「毫末」,文異而義同,故但補一「之」字。

三0三一頁一七行有曠年不食者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二頁一行而筭守從恆資料汲本、殿本改。

三0三二頁二行非為合以驗天者也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

三0三二頁四行以考朔晦也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

三0三二頁四行而見皆不然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二頁五行善筭李修夏顯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善筭」本作「有善筭者」。又引惠棟說,謂「夏」杜集作「卜」。

三0三二頁七行以幹度與太泰始歷參校古今記注據盧文弨髃書拾補校改。

三0三二頁七行幹度歷殊勝泰始歷上勝官曆四十五事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勝」下脫「泰始歷上勝官曆四十五事」十一字,依晉志補。今據補。

三0三二頁八行今其術具存據汲本、殿本補。

三0三二頁八行今具列其時得失之資料集解引盧文弨說刪。

三0三二頁八行又據經傳微旨證據及失閏旨考日辰朔晦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

三0三二頁九行及失閏違時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二頁一0行蓋是春秋當時之歷也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按:「之」原鬥「文」,徑改正。

三0三二頁一五行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集解引惠棟說,謂「漏」下脫「刻」字,當依隋志增。今據補。

三0三三頁二行日道周圜集解引惠棟說,謂「周」下宋志有「圜」字。今據補。

三0三三頁五行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立成」至「魁取」二十二字宋志無。今按:文有鬥奪,難句讀。

疑詔書至「班予四十八箭」止,下為史官□述之文。「魁」字衍。

言文多,故僅取二十四氣日所在等刻於下也。

三0三三頁七行發謀於元封啟定於天元鳳積百三十年是非乃審集解引李銳說,謂前志雲「自漢歷初起,至元鳳六年,而是非堅定」。案自太初元年至元鳳六年,正得三十年,此文「天鳳」當作「元鳳」,「百」字衍。今據改。

按:依前書則「啟」當作「堅」。

三0三三頁八行亦於建武施於元和按:集解引張文虎說,謂「亦」下疑脫一字,謂始於建武,而施行於元和也。

三0三三頁一0行及太初曆以後大天為疾據集解引李銳說改。

三0三三頁一一行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表辰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

三0三四頁二行或不對按:集解引惠棟說,謂「不」下宋志有「能」字。

三0三四頁二行衡興參案儀注者集解引惠棟說,謂「者」字衍,從宋志刪。今據刪。

三0三四頁五行太子舍人李泓按:殿本「泓」作「弘」。

三0三四頁六行推閏月六直其日按:尋文義,疑「六」為「不」之鬥,「日」為「月」之鬥。

三0三四頁一0行災異卒甚汲本﹑殿本「卒」作「率」。按:盧文弨雲北宋本作「卒」。

三0三四頁一二行五是以備按:汲本﹑殿本「是」作「者」。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洪範「五者來備」一作「五是」,蓋漢儒傳本異也。閩本﹑汲古閣本作「五者」,則後人據今本尚書易之。李雲傳「五氏來備」,氏古是字。荀爽傳「五韙來備」,韙亦訓是。

三0三四頁一五行則喪表其休集解引盧文弨說,謂錢氏改「喪」為「表」。按:詳文義當作「表」,表與喪形近,今據改。

三0三五頁五行遂寢改歷事集解引錢大昕說,謂詳文義,是安帝納尚書令忠言,仍用四分,不復議改。宋志亦云「亶等遂寢」。此文「遂」下當有「罷」字,或是「寢」字。今據錢說並參宋志,補一「寢」字。

三0三五頁九行幹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據集解引錢大昕說補。

三0三五頁一0行雒書甄乾曜度據殿本改。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幹」作「甄」當是避太子承幹諱改。

三0三五頁一二行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據集解引錢大昕說補。

三0三五頁一三行至永元和二年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

三0三六頁九行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據集解引錢大昕說補。

三0三七頁二行羲和立禪渾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禪」乃「渾」之鬥,渾謂渾儀,與韻協。今據改。

三0三七頁九行盜賊相續為害王先謙謂「為」下疑有「害」字。宋志作「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今據王說參宋志,補一「害」字。

三0三七頁一0行歷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王先謙謂宋志作「歷當以甲寅為元,不用庚申」。今依宋志補一「當」字。

三0三七頁一0行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七頁一一行乞與本庚申元經緯有明文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補。

三0三七頁一一行受虛欺重誅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此句上亦有脫文。

三0三八頁一行術術無常是據集解引惠棟說刪。

三0三八頁一行漢興以承秦集解引惠棟說,謂「以」字誤,宋志「漢興承秦」。今據宋志改。按:盧文弨髃書拾補改作「漢承秦正」。

三0三八頁四行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其當時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刪。今按:御覽卷十六引作「各自一家之說,皆當有效於當時」。

三0三八頁五行黃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元有六家紛錯據盧文弨髃書拾補校改。按:宋志作「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後」。御覽一六引作「昔太初始用丁丑之後」。

三0三八頁八行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據宋志及御覽一六補。

三0三八頁一0行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集解引惠棟說,謂「今」下宋志有「術」字。今據補。

三0三八頁一二行起庚子午蔀之二十三歲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

三0三八頁一三行則不元在庚申集解引錢大昕說,謂自獲麟至開闢二百七十六萬歲,以六十除之,恰盡獲麟之歲,既是庚申,則開闢之始亦必庚申矣。當雲「元在庚申」,「不」乃「元」字之鬥。又引李銳說,謂上文雲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不」當作「復」。按:錢﹑李兩家之說並是,今從錢說改「不」字為「元」字。

三0三八頁一四行獲麟至漢百六十二一歲集解引李銳說,謂邕於甲寅元開闢至漢元年數內減去庚申元開闢至獲麟年數,餘一百六十一為獲麟至漢元年數,因謂光晃差少一百一十四歲。今按:甲寅元開闢至獲麟積年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歲,獲麟至漢二百七十五歲,共二百七十六萬一百六十一歲,邕以庚申元開闢至獲麟積年二百七十六萬歲減之,則獲麟至漢為百六十一歲,明「百六十二歲」之「二」字當作「一」,今據改。

三0三九頁一行下不及命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資料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三九頁二行蔡邕命月令論曰集解引惠棟說,謂「命論」未詳。案邕明堂月令論有之,「令」誤「命」,落「月」字也。今據改。

三0三九頁五行而光晃歷以考靈曜為本集解引惠棟說,謂「曜」下宋志有「為本」二字。今據補。

三0三九頁一0行日在鬥二十二一度按:三0二六頁一三行「日在鬥二十二度」,已據盧文弨說改「二十二」為「二十一」,此與上同。

三0三九頁一三行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據集解引盧文弨說補。

三0四0頁二行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亦」下文有鬥。

三0四0頁八行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集解引李銳說,謂「十二年」當作「二年」,與下「十二日」相涉,誤衍「十」字。案下文雲「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自永元二年至本初元年,正得五十六年,故知「十」字衍也。今據刪。

三0四一頁二行部舍人張恂按:「張恂」疑當作「馮恂」。上文言「熹平中,故治歷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增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揚上以恂術參朔望」。此處雖言課校恂﹑誠二術,整為誠兄,且先後上書為誠術辨,則所謂整術﹑誠術實同為一事,而參與推計行度者為馮恂也。

三0四一頁四行整所上五正屬太史據汲本改。按:「五屬太史」不可解,尋文義以「正屬太史」為長。

三0四一頁七行恂術以五千六百四十日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按:「法」原鬥「注」,徑改正。

三0四二頁六行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復棄恂術按:整﹑恂各挾己術相攻訐,恂言不當施誠術,整言不當復恂術,「棄」字當涉上「棄放恂術」而鬥衍,今刪。

三0四二頁七行整適作左校二月殿本「適」作「輸」。按:適同鼟,原不鬥,殿本以意改也。

三0四二頁七行遂用洪等按:下疑脫一「議」字。

三0四二頁一二行推元謂課分據集解引盧文弨說改。

三0四二頁一三行推元漢己巳元集解引盧文弨說,謂「推」下「元」字衍,漢即王漢。今據刪。

三0四三頁三行閏餘差自百五十二分二之三集解盧文弨說,謂「自」當作「百」,又引李銳說,謂當作「百五十二分之三」。今據改。

三0四三頁六行後格而已不用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