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基因道德

無論如何,這種演算的結果僅僅是一種初步的、第一近似值,它離理想的答案還有一段距離。這種演算方式忽略了許多東西,其中包括個體的年齡等因素。而且,如果我剛飽餐了一頓,現在最多隻能吃一個蘑菇,這時發出「有食物」的喊聲為我所帶來的淨收益將比我在飢腸轆轆時大得多。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理想情況,這種演算的質量可以無止境地逐步提高。但動物並非生活在理想的環境裡,我們不能指望真正的動物在作出最適宜的決定時考慮到每一個具體細節。我們必須在自然界裡通過觀察和試驗去發現,真正的動物在進行有關得失的分析時,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接近理想的境界。

為了不致因為舉了一些主觀想像的例子而離題太遠,讓我們暫且再使用一下基因語言。生活體是由存活下來的基因為之編制程式的機器。這些存活下來的基因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這樣做的。這些條件,一般說來,往往構成這個物種以前的環境所具有的特徵。因此,有關得失的「估計」是以過去的「經驗」為依據的,正像人類作出決定時一樣。不過,這裡所說的經驗具有基因經驗的特殊意義,或者說得更具體一些,是以前的基因生存的條件(由於基因也賦予生存機器以學習能力,我們可以說,某些得失的估計也可能是以個體經驗為基礎的)。只要條件不發生急劇變化,這些估計是可靠的,生存機器一般說來往往能作出正確的決定。如果條件發生急劇變化,生存機器往往作出錯誤的決定,它的基因要為此付出代價。人類也是一樣,他們根據過時的資料作出的決定多半是錯誤的。

對親緣關係的估計也會出現差錯及靠不住的情況。我們在上面一些簡化的計算中,生存機器被說成是知道誰跟它們有親緣關係,而且知道這種關係的密切程度。在實際生活中,確切知道這方面的情況有時是可能的,但一般地說,親緣關係只能作為一個平均數來估計。譬如說,我們假定a和b可能是異父或異母兄弟,也可能是同胞兄弟。它們之間的親緣關係指數是一/四或一/二,由於我們不能肯定它們的確切關係,可供運用的有效指數是其平均數,即三/八。如能肯定它們都為一母所生,但為一父所生的可能性只是一/十,那麼它們是異父兄弟的可能性是九十%,而同胞兄弟的可能性是十%,因而有效指數是一/十x一/二+九/十x一/四=.二百七十五。

但當我們說可能性是九十%時,是誰作出這個估計的?我們指的是一位長期從事實地研究的人類博物學家呢,還是指動物本身?如果碰巧的話,兩者所作估計的結果可能出入不大。要了解這一點,我們必須考慮一下,動物在實際生活中是怎樣估計誰是它們的近親的。

我們知道誰是我們的親屬,這是因為別人會告訴我們,因為我們為他們取了名字,因為我們有正式結婚的習慣,同時也因為我們有檔案和良好的記憶力。很多社會人類學家對於他們所研究的社會里的「親緣關係」感到關切。他們所指的不是遺傳學上的真正的親緣關係,而是主觀上的、教養上的親屬概念。人類的風俗和部落的儀式通常都很強調親緣關係;膜拜祖先的習慣流傳很廣,家族的義務和忠誠在人類生活中佔有主導地位。根據漢密爾頓的遺傳學說,我們很容易解釋氏族之間的仇殺和家族之間的爭鬥。亂倫的禁忌表明人類具有深刻的親緣關係意識,儘管亂倫禁忌在遺傳上的好處與利他主義無關。它大概與近親繁殖能產生隱性基因的有害影響有關。(出於某種原因,很多人類學家不喜歡這個解釋。)

野獸怎能「知道」誰是它們的親屬呢?換言之,它們遵循什麼樣的行為準則便可以間接地獲得似乎是有關親緣關係的知識呢?提出「對親屬友好」這條準則意味著以未經證明的假定作為論據,因為事實上如何辨認親屬這個問題尚未解決。野獸必須從它們的基因那裡取得一條簡明的行動準則:這條準則不牽涉到對行動的終極目標的全面認識,但它卻是切實可行的,至少在一般條件下是如此。我們人類對準則是不會感到陌生的,準則具有的約束力是如此之大,以致如果我們目光短淺的話,我們就盲目服從這些準則,即使我們清楚地看到它們對我們或其他任何人都無好處。例如,一些信奉正教的猶太人或伊斯蘭教徒情願餓死而不違反不吃豬肉的準則。在正常的情況下,野獸可以遵循什麼樣的準則以便間接地使它們的近親受益呢?

如果動物傾向於對外貌和它們相像的個體表現出利他行為,它們就可能間接地為其親屬做一點好事。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有關物種的具體情況。不管怎樣,這樣一條準則會導致僅僅是統計學上的「正確的」決定。如果條件發生變化,譬如說,如果一個物種開始在一個大得多的類群中生活,這樣的準則就可能導致錯誤的決定。可以想像,人們有可能把種族偏見理解為是對親屬選擇傾向不合理地推而廣之的結果:即把外貌和自己相像的個體視為自己人、並歧視外貌和自己不同的個體的傾向。

在一個其成員不經常遷居或僅在小群體中遷居的物種中,你偶然遇到的任何個體很可能是你的相當接近的近親。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你所遇見的這個物種的任何成員一律以禮相待」這條準則可能具有積極的生存價值,因為凡能使其個體傾向於遵循這條準則的基因,可能會在基因庫中興旺起來。經常有人提到猴群和鯨群中的利他行為,道理即在於此。鯨魚和海豚如果呼吸不到空氣是要淹死的。幼鯨以及受傷的鯨魚有時無力游上水面,為了援救它們,鯨群中的一些同伴就會把它們托出水面。有人曾目睹過這種情景。鯨魚是否有辦法識別它們的近親,我們無從知道,但這也許無關緊要,情況可能是,鯨群中隨便哪一條都可能是你的近親,這種總的機率是如此之大,使利他行為成為一種合算的行為。順便提一下,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一條野生海豚把一個在游泳的快要淹死的人救了起來,這個傳聞據說非常可靠。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看作是魚群錯誤地運用了援救快要淹死的成員這條準則。按照這條準則的「定義」,魚群裡快要淹死的成員可能是這樣的:「掙扎在接近水面處一條長長的快要窒息的東西。」

據說成年的狒狒為了保護它的夥伴免受豹子之類食肉獸的襲擊而甘冒生命的危險。一般說來,一隻成年的雄狒狒大概有相當多的基因儲存在其他狒狒體內。一個基因如果這樣「說」:「喂,如果你碰巧是一個成年的雄狒狒,你就得保衛群體,打退豹子的進攻」,它在基因庫中會興旺起來。許多人喜歡引用這個例子;但在這裡,我認為有必要補充一句,至少有一個受到尊敬的權威人士所提供的事實同此卻大有逕庭。據她說,一旦豹子出現,成年雄狒狒總是第一個逃之夭夭。

雛雞喜歡跟著母雞在雞群中覓食。它們的叫聲主要有兩種。除了我上面提到過的那種尖銳的吱吱聲外,它們在啄食時會發出一種悅耳的嘁嘁喳喳聲。吱吱聲可以喚來母雞的幫助,但其他雛雞對這種吱吱聲卻毫無反應。另一方面,嘁嘁喳喳聲能引起其他小雞的注意。就是說,一隻雛雞找到食物後就會發出嘁嘁喳喳聲把其他的雛雞喚來分享食物。按照前面假設的例子,嘁嘁喳喳聲就等於是「有食物」的叫聲。像那個例子一樣,雛雞所表現的明顯的利他行為可以很容易地在近親選擇的理論裡找到答案。在自然界裡,這些雛雞都是同胞兄弟姐妹。操縱雛雞在發現食物時發出嘁嘁喳喳聲的基因會擴散開來,只要這隻雛雞由於發出叫聲後承擔的風險少於其他雛雞所得淨收益的一半就行了。由於這種淨收益由整個雞群所共享,而雞群的成員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少於兩隻,不難想見,其中一隻在發現食物時發出叫聲總是合算的。當然,在家裡或農場裡,養雞的人可以讓一隻母雞孵其他母雞的蛋,甚至火雞蛋或鴨蛋。這時,這條準則就不靈了。但母雞和它的雛雞都不可能發覺其中底細的。它們的行為是在自然界的正常條件影響下形成的,而在自然界裡,陌生的個體通常是不會出現在你的窩裡的。

不過,在自然界裡,這種錯誤有時也會發生。在那些群居的物種中,一隻怙恃俱失的幼獸可能被一隻陌生的雌獸所收養,而這隻雌獸很可能是一隻失去孩子的母獸。猴子觀察家往往把收養小猴子的母猴稱為「阿姨」。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無法證明它真的是小猴子的阿姨或其他親屬。如果猴子觀察家有一點基因常識的話,他們就不會如此漫不經心地使用像阿姨之類這樣重要的稱呼。收養幼獸的行為儘管感人至深,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也許應該把這種行為視為一條固有準則的失靈。這是因為這隻慷慨收養孤兒的母獸並不給自己的基因帶來任何好處。它在浪費時間和精力,而這些時間和精力本來是可以花在它自己的親屬身上,尤其是它自己未來的兒女身上。這種錯誤大概比較罕見,因此自然選擇也認為不必「操心」去修訂一下這條準則,使母性具有更大的選擇能力。再說,這種收養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常見,孤兒往往因得不到照顧而死去。

有一個有關這種錯誤的極端例子,也許你可能認為與其把它視為違反常情的例子,倒不如把它視為否定自私基因理論的證據。有人看見過一隻失去孩子的母猴愉走另外一隻母猴的孩子,並撫養它。在我看來,這是雙重的錯誤,因為收養小猴的母猴不但浪費自己的時間,它也使一隻與之競爭的母猴得以卸掉撫養孩子的重擔,從而能更快地生育另一隻小猴子。我認為,這個極端的例子值得我們徹底探究。我們需要知道這樣的情況具有多大的普遍性,收養小猴的母猴和小猴之間的平均親緣關係指數是多少;這個小猴的親生母親的態度怎樣——它們的孩子竟會被收養畢竟對它有好處;母猴是不是故意蒙哄憨直的年輕雌猴,使之樂於撫養它們的孩子?(也有人認為收養或誘拐小猴子的雌猴可以從中獲得可貴的撫養小孩的經驗。)

另外一個蓄意背離母性的例子,是由布穀烏及其他「寄孵鳥」(brood—parasites)——在其他鳥窩生蛋的鳥——提供的。布穀鳥利用鳥類親代本能地遵守的一條準則:「對坐在你窩裡的任何小鳥以禮相待。」且莫說布穀鳥,這條準則在一般情況下是能夠產生其預期效果的,即把利他行為的受益者侷限在近親的範圍之內;這是因為鳥窩事實上都是孤立的,彼此之間總有一段距離,在你自己窩裡的幾乎可以肯定是你生育的小鳥。成年的鯖鷗(herringgulls)不能識別自己所生的蛋,它會愉快地伏在其他海鷗的蛋上,有些做試驗的人甚至以粗糙的土製假蛋代替真蛋,它也分辨不出,照樣坐在上面。在自然界,蛋的識別對海鷗而言並不重要,因為蛋不會滾到幾碼以外的鄰居的鳥窩附近。不過,海鷗還是識別得出它所孵的小海鷗。和蛋不一樣,小海鷗會外出溜躂,弄得不好,可能會走到大海鷗的窩附近,常常因此斷送了性命。這種情況在第一章裡已經述及。

另一方面,海鳩卻能根據蛋上小斑點的式樣來識別自己的蛋。在孵卵時,它們對其他鳥類的蛋絕不肯一視同仁。這大概由於它們築巢於平坦的岩石之上,蛋滾來滾去有混在一起的危險。有人可能要問,它們孵蛋時為什麼要區別對待呢?如果每一隻鳥都不計較這是誰家的蛋,只要有蛋就孵,結果還不是一樣嗎?這其實就是群體選擇論者的論點。試設想一下,如果一個把照管小鳥作為集體事業的集團得到發展,結果會怎樣呢?海鳩平均每次孵一卵,這意味著一個集體照管小鳥的集團如果要順利發展,那麼每一隻成年的海鳩都必須平均孵一隻蛋。假使其中一隻弄虛作假,不肯孵它那隻蛋,它可以把原來要花在孵蛋上的時間用於生更多的蛋,這種辦法的妙處在於,其他比較傾向於利他行為的海鳩自然會代它照管它的蛋。利他行為者會忠實地繼續遵循這條準則:「如果在你的鳥窩附近發現其他鳥蛋,把它拖回來並坐在上面。」這樣,欺騙基因得以在種群中興旺起來,而那些助人為樂的代管小鳥的集團最終要解體。

有人會說,「如果是這樣的話,誠實的鳥可以採取報復行動,拒絕這種敲作行為,堅決每次只孵一蛋,絕不通融。這樣做應該足以挫敗騙子的陰謀,因為它們可以看到自己的蛋依然在岩石上,其他的鳥都不肯代勞孵化。它們很快就會接受教訓,以後要老實一些。」可惜的是,事情並不是這樣。根據我們所作的假設,孵蛋的母鳥並不計較蛋是誰家生的,如果誠實的鳥把這個旨在抵制騙子的計劃付諸實施的話,那些無人照管的蛋既可能是騙子的蛋,但同樣也可能是它們自己的蛋。在這種情況下,騙子還是合算的,因為它們能生更多的蛋從而使更多的後代存活下來。誠實的海鳩要打敗騙子的唯一辦法是:認真區分自己的蛋和其他的鳥蛋,只孵自己的蛋。也就是說,不再做一個利他主義者,僅僅照管自己的利益。

用史密斯的話來說,利他的收養「策略」不是一種進化上的穩定策略。這種策略不穩定,因為它比不上那種與之匹敵的自私策略。這種自私策略就是生下比其他鳥來得多的蛋,然後拒絕孵化它們。但這種自私的策略本身也是不穩定的,因為它所利用的利他策略是不穩定的,因而最終必將消失。對一隻海鳩來說,唯一具有進化意義的穩定策略是識別自己的蛋,只孵自己的蛋,事實正是這樣。

經常受到布穀鳥的寄生行為之害的一些鳴禽種類作出了反擊。但它們並不是學會了從外形上識別自己的蛋,而是本能地照顧那些帶有其物種特殊斑紋的蛋。由於它們不會受到同一物種其他成員的寄生行為之害,這種行為是行之有效的。但布穀鳥反過來也採取了報復措施,它們所生的蛋在色澤上、體積上和斑紋各方面越來越和寄主物種的相像。這是個欺詐行為的例子,這種行徑經常取得成效。就布穀鳥所生的蛋而言,這種形式的進化上的軍備競賽導致了擬態的完美無缺。我們可以假定,這些布穀鳥的蛋和小布谷鳥當中會有一部分被「識破」,但未被識破的那部分畢竟能存活並生下第二代的布穀鳥蛋。因此,那些操縱更有效的欺詐行為的基因在布穀鳥的基因庫中興旺起來。同樣,那些目光敏銳,能夠識別布穀鳥蛋的擬態中任何細小漏洞的寄主鳥類就能為它們自己的基因庫作出最大的貢獻。這樣,敏銳的、懷疑的目光就得以傳給下一代。這是個很好的例子,它說明自然選擇如何能夠提高敏銳的識別力,在我們這個例子裡,另一個物種的成員正竭盡所能,企圖矇蔽識別者,而自然選擇促進了針對這種矇蔽行為的識別力。

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對兩種估計進行一次比較:第一種是一隻動物對自己與群體其他成員之間的親緣關係的「估計」;第二種是一位從事實地研究的內行的博物學家對這種親緣關係的估計。伯特倫(b.bertram)在塞侖格提國家公園研究獅子生態多年。以他在獅子生殖習慣方面的知識為塞礎,他對一個典型獅群中各個體之間的平均親緣關係進行了估計。他是根據如下的事實進行估計的:一個典型的獅群由七隻成年母獅和兩隻成年雄獅組成。母獅是獅群中比較穩定的成員,雄獅是流動的,經常由一個獅群轉到另一個獅群。這些母獅中約有一半同時產仔並共同撫育出生的幼獅。因此,很難分清哪一隻幼獅是哪一隻母獅生的。一窩幼獅通常有三隻,獅群中的成年雄獅平均分擔做父親的義務。年輕的母獅留在獅群中,代替死去的或出走的老母獅。年輕的雄獅一到青春期就被逐出家門。它們成長後三三兩兩結成一夥,到處流浪,從一個獅群轉到另外一個獅群,不大可能再回老家。

以這些事實以及其他假設為依據,你可以看到我們有可能算出一個典型獅群中兩個個體之間的親緣關係的平均指數。伯特倫演算的結果表明,任意挑選的一對雄獅的親緣關係指數是.二十二,一對母獅是.十五。換句話說,屬同一獅群的雄獅平均比異父或異母兄弟的關係稍為疏遠一些,母獅則比第一代堂姐妹接近一些。

當然,任何一對個體都可能是同胞兄弟,但伯特倫無從知道這一點,獅子自己大概也不會知道。另一方面,伯特倫估計的平均指數,在某種意義上說,獅子是有辦法知道的。如果這些指數對一個普通的獅群來說真的具有代表性,那麼,任何基因如能使雄獅自然傾向於以近乎對待其異父或異母兄弟的友好方式對待其他雄獅,它就具有積極的生存價值。任何做得過分的基因,即以更適合於對待其同胞兄弟那樣的友好方式對待其他雄獅的話,在一般情況下是要吃虧的,正如那些不夠友好的,把其他雄獅當作第二代堂兄弟那樣對待的雄獅到頭來也要吃虧一樣。如果獅子確實像伯特倫所講的那樣生話,而且——這一點也同樣重要——它們世世代代一直是這樣生活的,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自然選擇將有利於適應典型獅群的平均親緣關係那種水平的利他行為。我在上面講過,動物對親緣關係的估計和內行的博物學家的估計到頭來是差不多的,我的意思就在於此。

我們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就利他行為的演化而言,「真正的」親緣關係的重要性可能還不如動物對親緣關係作出的力所能及的估計。懂得這個事實就懂得在自然界中,父母之愛為什麼比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普遍得多而且真誠得多,也就懂得為什麼對動物而言其自身利益比甚至幾個兄弟更為重要。簡單地說,我的意思是,除了親緣關係指數以外,我們還要考慮「肯定性」的指數。儘管父母/子女的關係在遺傳學的意義上說,並不比兄弟/姐妹的關係來得密切,它的肯定性卻大得多。在一般情況下,要肯定誰是你的兄弟就不如肯定誰是你的子女那麼容易。至於你自己是誰,那就更容易肯定了。

我們已經談論過海鳩之中的騙子,在以後的幾章裡,我們將要談到說謊者、騙子和剝削者。在這個世界上,許多個體為了本身的利益總是伺機利用其他個體的親屬選擇利他行為,因此,一個生存機器必須考慮誰可以信賴,誰確實是可靠的。如果b確實是我的小弟弟,我照顧它時付出的代價就該相當於我照顧自己時付出的代價的一半,或者相當於我照顧我自己的孩子時付出的代價。但我能夠像我肯定我的兒子是誰那樣肯定它是我的小弟弟嗎?我如何知道它是我的小弟弟呢?

如果c是我的同卵孿生兄弟,那我照顧它時付出的代價就該相當於我照顧自己的任何一個兒女的兩倍,事實上,我該把它的生命看作和我自己的生命一樣重要。但我能肯定它嗎?當然它有點像我,但很可能我們碰巧共有同樣的容貌基因。不,我可不願為它犧牲,因為它的基因有可能全部和我的相同,但我肯定知道我體內的基因全部是我的。因此,對我來說,我比它重要。我是我體內任何一個基因所能肯定的唯一的一個個體。再說,在理論上,一個操縱個體自私行為的基因可以由一個操縱個體利他行為,援救至少一個同卵孿生兄弟或兩個兒女或兄弟或至少四個孫子孫女等的等位基因所代替,但操縱個體自私行為的基因具有一個巨大的優越條件,那就是識別個體的肯定性。與之匹敵的以親屬為物件的利他基因可能搞錯物件,這種錯誤可能純粹是偶然的,也可能是由騙子或寄生者蓄意製造的。因此,我們必須把自然界中的個體自私行為視為是不足為奇的,這些自私行為不能單純用遺傳學上的親緣關係來解釋。

在許多物種中,做母親的比做父親的更能識別誰是它們的後代。母親生下有形的蛋或孩子。它有很好的機會去認識它自己的基因傳給了誰。而可憐的爸爸受騙上當的機會就大得多。因此,父親不像母親那樣樂於為撫養下一代而操勞,那是很自然的。在第九章即《兩性之間的爭鬥》那一章裡,我們將看到造成這種情況還有其他的原因。同樣,外祖母比祖母更能識別誰是它的外孫或外孫女,因此,外祖母比祖母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是合乎情理的。這是因為它能識別它的女兒的兒女。外祖父識別其外孫或外孫女的能力相當於祖母,因為兩者都是對其中一代有把握而對另一代沒有把握。同樣舅舅對外甥或外甥女的利益應比叔父或伯父更感關切。在一般情況下,舅舅應該和勇母一樣表現出同樣程度的利他行為。確實,在不貞行為司空見慣的社會里,舅舅應該比「父親」表現出更多的利他行為,因為它有更大的理由信賴同這個孩子的親緣關係。它知道孩子的母親至少是它的異父或異母姐妹。「合法的」父親卻不明真相。我不知道是否存在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我提出的種種臆測。但我希望,這些臆測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其他的人可以提供或致力於蒐集這方面的證據。特別是,社會人類學家或許能夠發表一些有趣的議論吧。

現在回過頭來再談談父母的利他行為比兄弟之間的利他行為更普遍這個事實。看來我們從「識別問題」的角度來解釋這種現象的確是合理的,但對存在於父母/子女關係本身的根本的不對稱性卻無法解釋。父母愛護子女的程度超過子女愛護父母的程度,儘管雙方的遺傳關係是對稱的,而且親緣關係的肯定性對雙方來說也是一樣的。一個理由是父母年齡較大,生活能力較強,事實上處於更有利的地位為其下一代提供幫助。一個嬰孩即使願意飼養其父母,事實上也沒有條件這樣做。

在父母/子女關係中還有另一種不對稱性,而這種不對稱性不適用於兄弟/姐妹的關係。子女永遠比父母年輕。這種情況常常,如果不是永遠,意味著子女的估計壽命較長。正如我在上面曾強調指出的那樣,估計壽命是個重要的變數。在最最理想的環境裡,一隻動物在「演算」時應考慮這個變數,以「決定」是否需要表現出利他行為。在兒童的平均估計壽命比父母長的物種裡,任何操縱兒童利他行為的基因會處於不利地位,因為這些基因所操縱的利他性自我犧牲行為的受益者都比利他主義者自己的年齡大,更近風燭殘年。在另一方面,就方程式中平均壽命這一項而言,操縱父母利他行為的基因則處於相對的有利地位。

我們有時聽到這種說法:親屬選擇作為一種理論是無可非議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卻不多見。持這種批評意見的人只能說是對何謂親屬選擇一無所知。事實上,諸如保護兒童、父母之愛以及有關的身體器官、乳分泌腺、袋鼠的肚囊等等都是自然界裡親屬選擇這條原則在起作用的例子。批評家們當然十分清楚父母之愛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他們不懂得父母之愛和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同樣是親屬選擇的例子。當他們說他們需要例證的時候,他們所要的不是父母之愛的例證,而是另外的例證。應該承認,這樣的例子是不那麼普遍的。我也曾提出過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我本來可以把話題轉到兄弟/姐妹之間的利他行為上——事實上這種例子並不少。但我不想這樣做。因為這可能加深一個錯誤的概念(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這是威爾遜贊成的概念)——即親屬選擇具體地指父母/子女關係以外的親緣關係。

這個錯誤概念之所以形成主要有其歷史根源。父母之愛有利於進化之處顯而易見。事實上我們不必等待漢密爾頓指出這一點。自達爾文的時代起,人們就開始理解這個道理。當漢密爾頓證明其他的親緣關係也具有同樣的遺傳學上的意義時,他當然要把重點放在這些其他的關係上。特別是他以螞蟻、蜜蜂之類的群居昆蟲為例。在這些昆蟲裡,姐妹之間的關係特別重要,我們以後還要談到這個問題。我甚至聽到有些人說,他們以為漢密爾頓的學說僅僅適用於昆蟲!

如果有人不願意承認父母之愛是親屬選擇行為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那就該讓他提出一個廣義的自然選擇學說,這個學說在承認存在父母的利他行為的同時卻不承認存在旁系親屬之間的利他行為。我想他是提不出這樣的學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