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軼坐在辯護人席上,心中有些緊張,手心開始發潮,他不斷的拿捏著簽字筆的筆桿,試圖緩解緊張的情緒。
對面坐著兩位女檢察員,坐在首位的正是之前他見過的陳檢察員,另外一位女檢察員顯得很年輕,之前他沒見過。
法警在法庭內巡視了一圈後站在了門口,因為是不公開審理,法庭下面並沒有旁聽的家屬和群眾。
書記員進來後,將抱著的案卷放在了審判席上,然後開始核對身份,宣讀開庭紀律。其實主要是針對方軼的,懂得人都懂。
不一會兒一位高個子,頭髮有些灰白的中年男法官走進了法庭,坐下後開始翻看案卷,準備開庭。
當書記員告知法官被告鍾文已經被押到候審後,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正式開始,法警將犯罪嫌疑人鍾文押上法庭,坐在了法庭前面特製的椅子上。兩名法警站在他的身後兩側,便於及時制止鍾文的不當行為。
方軼抬頭看了一眼鍾文,此時的鐘文穿著看守所的馬甲,精神有些萎靡,身形更顯消瘦,黑眼圈很明顯,雙眼無神。鍾文掃了一眼方軼並沒有說話,看來他食言了,並沒有更換律師。
這次審理案子的法官只有一位,是獨任審理,法官按部就班的詢問著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資訊……
方軼低頭聽著,但是心裡卻在一遍一遍的熟悉著辯護詞。
走完前面的程式後,法官看向公訴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陳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鍾文涉嫌強姦罪一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二零一一年至今被告人鍾文曾先後兩次主動向縣法院起訴離婚,希望解除婚姻關係。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法院判決准予被告人鍾文與楚紅離婚,且雙方對離婚均無爭議。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許,被告人鍾文飲酒後回到家中,見被害人楚紅正在收拾衣物,頓生歹心,隨使用暴力強迫楚紅與其發生x關係,隨後楚紅撥打妖妖靈報案,公安機關將鍾文抓獲後,被告人鍾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調查,案發時離婚判決書尚未生效。
被告人鍾文與楚紅之間的婚姻關係在鍾文主觀意識中實質已經消失。因為是被告人主動提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其也未提出上訴,其與楚紅已屬非正常的婚姻關係。
也就是說,因被告人鍾文的行為,雙方已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鍾文違背楚紅的意志,採用打、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楚紅髮生x行為,嚴重侵犯了楚紅的人身權利和x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徵。
本院認為,鍾文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強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方軼聽著陳檢察員宣讀起訴書,其所說基本上與事實相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