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判決後不久,鍾文在外喝了點酒準備回家睡覺,一進門正好看到楚紅在收拾衣物準備搬家。鍾文獸性大發,從後面抱住楚紅就想發生x關係,卻遭到楚紅激烈的反抗。楚紅想掙脫逃走,卻被鍾文死死按在床上,雙方撕扯起來,楚紅終究是女性,身弱,最終雙手被鍾文用皮帶捆住。
鍾文不顧楚紅的反抗,對她採用扇嘴巴、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她發生了關係。
當天晚上,楚紅哭哭啼啼的下了樓後立即撥打妖妖靈報案,很快警察上門將正躺在屋內床上睡覺的鐘文抓獲。鍾文對所作所為供認不諱。
經法醫驗傷,楚紅多處軟組織挫傷、手腕部存在因捆綁導致的淤青,胸部存在明顯的抓傷和咬傷,被害人確實被x侵過。
此後檢察院下了批捕文書,鍾文被押入看守所,不久之後案件便被移送到了法院,準備開庭審理。
鍾家找了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但是卻一直沒有委託律師,為開庭辯護做準備。
看完手中的離婚判決書,方軼看向鍾斌:「你哥哥是哪天被抓走的,事發當天是幾號?」
「是十號,當天我正跟客戶在談生意,突然接到我媽的電話,說我哥被抓了,結果生意也沒談成。日子絕對不會錯。
我明白您的意思,當時我們去諮詢其他律師時,其他律師也問過這個問題。他們說十號事發當天,離婚判決書還沒有生效,從法律上講我哥跟我嫂子還是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事不應該被認定為強姦罪,所以他們都說這案子即便到法院也沒關係,錢打點下,就ok啦!
我覺得如果我哥真不構成犯罪,人早就放回來了。即便公安機關抓錯了人,檢察院難道也不懂法嗎?這事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我之前通過關係找人問過,據說我哥這案子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所以我心裡沒有底兒。」鍾斌道。
「嗯,我明白您的顧慮,之前我曾經碰到過類似的案件,那是在幾年前,是否是首例我不敢說,但是這類案件報出來的確實不多。在理論上,我們管這類行為統稱為‘婚內強姦’。
應該說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x關係,丈夫能否被定義為強姦罪,大家還是有爭議的。」方軼不自覺的進入了教師的角色,彷彿在給學生講解案例。
「婚內強姦?!這都領證結婚了,還構成強姦啊!兩口子滾床單還滾成強姦犯了!?」鍾斌瞪著眼,驚愕的看向方軼。
方軼一笑:「不是這個意思!
是否構成強姦罪,要看具體案情,您不用這麼緊張。
其實從正常的夫妻關係來說,夫妻之間有同居併發生房事的權利和義務,誰都不能否認這是夫妻關係的重要內容。
夫妻雙方自願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後,夫妻關係確立,這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這種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法定程式不會自動消失。
因此,在結婚後,不論是自願同居,還是一方強行逼迫另一方同居,發生x行為的,丈夫或者妻子均不構成強姦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