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上午10時,白瀟與安華生在律師的見證下,終於簽下了關於白瀟出演華眾投資電影《白曇花》女主角曇花仙子的協議,協議內容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甲方:華眾傳媒文化經紀投資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xxxx……
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白瀟
身份證號碼:430xxx……
茲因甲方拍攝的電影《白曇花》,決定聘請乙方演員白瀟演出該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茲信守履行:
第一條:
甲方聘請乙方參與拍攝電影《白曇花》,劇集公映版時長為90分鐘。
第二條:
開拍日期預訂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9月20日.此期限為電影正式拍攝時間,不包括電影拍攝準備與後期製作。
第三條: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演出該電影酬金八萬美金。甲方在2009年6月11日付訂金三萬美金及2009年9月21日付尾期五萬美金予乙方,在c市商業銀行轉帳交收。甲方要絕對保密本合約酬金之數目及付款方式。
第四條:
甲方需保障乙方在拍攝期間之一切安全措施,併為乙方購買勞工保險及負責意外期間的醫藥費。
第五條:
乙方遵守一切拍攝常規,自該電影開始拍攝以後,應嚴格認真遵照拍攝要求悉力演出劇中角色,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收或拒絕履行甲方之拍攝通知書。同時,在劇中乙方可以拒絕一切不道德,宣染暴力或淫褻之演出。
第六條:
若因天災,人禍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甲方停拍,乙方同意拍攝延期有效期為60天,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方可執行。
第七條:
甲方有為乙方在公眾面前保密一切生活資料的義務,不得向公眾洩露乙方真實姓名、住址以及除劇照以外的任何照片和影片。
第八條:
乙方演員有權利拒絕有關該電影的一切後期工作和宣傳活動,如出席記者招待會等。
第九條:
該電影屬甲方之出品,甲方絕對擁有一切有關該電影之權益,包括電影錄影帶及乙方在該劇中飾演之人物曇花仙子的造型與橋段之一切權益。發行及宣傳等事宜而乙方無權過問,但乙方於該劇之肖像權及一切有關該劇之宣傳劇照,除只用於該劇播放播映及宣傳外,甲方保證不得擅自取用作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