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不通,連線人都在法庭上為他作證,為他喊冤。家屬開始上訪,海關緝私局最後出具一份情況說明坦誠,是接到線人舉報本次走私活動,根據其提供線索。查獲該案的。同時表示,線人在提供線索時,雖然多次向海關方面提出要保證海上運輸人員即方銳的安全。但海關當時明確表示不能保證。」
小西川之死給韓均留下的印象太深刻,想了想之後面無表情地問:「法院怎麼判的?」
這件事太離譜。陸佔臣哭笑不得地介紹道:「一審認定無罪,認為其雖有客觀上的走私行為,但目的是為了幫助海關查獲走私貨物獲取獎金,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判決書同時認定,他僱傭的兩名船員當時雖發現是走私貨物提出質疑,但在他增加工資後又實施犯罪,構成走私貨物罪。」
令他倍感意外的是,韓大教授竟淡淡地說:「一審判決存在很多問題。因為不管在哪個國家,不管按照什麼法律,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海關都無權走私,更無權同意任何人,包括線人或線人聯絡的情報人員可以親自參與走私活動。
因此,即便是海關同意之下而為的走私活動,也不能改變走私行為的性質。至少在法律上,方銳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另外認定他僱傭的兩名船員走私,卻判他無罪。顯失公平。」
「檢察院也是怎麼認為的,所以抗訴。」
「這說明檢察官很公正,並且他是為獲取海關緝私局獎金。積極主動僱請人員,並使用自己船隻,親自組織策劃並參與走私活動,故意製造出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其行為不能算舉報。」
肖晨雨怎麼都想不通,沉默了好一會兒才輕聲道:「韓教授,這麼判跟過河拆橋有什麼區別,這麼幹以後誰還會為司法部門提供線索?」
韓均笑問道:「是不是感覺對線人不公平?」
「難道不是嗎?」
「那為什麼不立法保護,而且在立法滯後的情況下。海關完全可以出具一份有利於他的證明。」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這個案子上。海關的態度很重要。
陸佔臣點頭道:「韓教授說得對,檢察院是在按法律辦。但海關太不地道。居然否認方銳有舉報行為。既想查走私立功,又不願意被指責知法犯法。事先含糊其辭,不告訴人家法律風險。事後過河拆橋,把人家甩一邊。」
上半年協助東靖市局破獲一起連環殺人案,嫌犯是一個派出所民警的線人。
這層關係無意中給案件偵破製造了困難,嫌犯落網後,市局和分局震怒,要追求民警責任。但處長卻明確表示民警沒做錯什麼,並且非常有人情味,最後不了了之,沒人再提追究的事。
張祥非常清楚韓大教授的立場,推開車窗,點上根菸問:「陸局,終審是怎麼裁定的?」
「終審認定方銳主觀上不具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故意,棧江海關正是根據他的舉報才破案的,駁回市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方銳無罪。」
陸佔臣話鋒一轉:「他被羈押近一年,不僅失去自由,船也被扣押兩個月。正常情況下,他那樣的船一天可以賺兩千多,損失十幾萬,船長證、身份證件又被扣押了兩年多,直到終審認定無罪才歸還,導致很長時間無法從事運輸,想申請國家賠償。
但國家賠償只針對當事人被限制自由時的人身損失,不包括財物等其它經濟損失。按照目前的法律即便成功申請到,數額也只有兩三萬。至於船舶被扣,證件被扣,無法運營這些經濟損失,要申請賠償缺乏依據。」
「他肯定非常恨海關?」
陸佔臣反應過來,一臉驚詫地問:「韓教授,您是懷疑他跟命案有關?」
不是懷疑,就是他乾的。
韓均並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調出一份海關提供的前科人員資料,把顯示器轉到他面前:「方海瀾,31歲,海瀾貿易公司法人,前年3月受客戶委託,向香港一家公司訂購3臺發電裝置。簽訂合同,約定實際成交價格為78萬美元另加298萬元人民幣。
為牟取更大利益,他與香港公司商量,將簽訂的交易合同書拆分為裝置採購合同、發電裝置技術服務合同、發電裝置佣金合同三個單獨的小合同,僅將78萬美元的裝置採購合同向海關申報從香港進口至棧江。
他們將上述三臺柴油發動機組交付給客戶,並於2012年11月完成安裝。海關於2012年12月28日稽查時發現其低報實際成交價格,涉嫌走私,海關緝私局稽核發現,上述三臺發電機組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855260元,處以90萬元罰款。」
身份證資訊顯示,其戶籍所在地與方銳為同一個區、同一個鎮、同一村,又都姓方,陸佔臣驚問道:「韓處長,您認為他們是同夥?」
「來前我們‘801’的情報研判專家夏莫青副處長,認真分析過這幾年的走私案例,發現走私團伙呈現明顯家族式走私趨勢。家族成員,有親緣關係,組織嚴密,反偵察意識強,比傳統走私團伙更難破獲,我感覺應該查查,看他們到底在做什麼,到底跟我們正在偵辦的命案有沒有關係。」
有方向總比沒頭緒好,陸佔臣毫不猶豫答應道:「行,我這就安排人展開側面調查。如確實可疑,立即上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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