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草案已經通過了下院,正提交上院。」
議會擁有立法權,但議會有上下兩議。一個法案由一院提出,在本院通過後,還得在另一院接受審議和表決。
兩院有一院不通過都不行。
憲法的制訂還算順利,而且張超也相信上院不會通不過。
「我們大華的國策是以法制國,因此設立成文法體系非常重要。憲法是我們的基本法,是大華法律的根本。但只有一部憲法是不夠的,我們要在憲法的根本上,制訂更多的相關法律,來指導我們大華帝國各個方面。」
「請陛下指示。」
許敬宗很恭敬的道。
「議會應當著手準備籌備制訂一部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體系的一般法,也就是基本法。憲法是國家所有法律的一般法,而民法典屬於民法體系的一般法。
後世法律比較完備,民法體系有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法等許多分類法,而這個民法典,就是這些所有民法體系裡的一般法。各民法體系的分類法的根都在這,都是以這個為基本。
大華要以法制國,肯定也得有自己的民法體系,議會要制訂婚姻法、繼承法等等分類民法,但首先就得先制訂民法典。
後世中國沒有自己的民法典,但也有自己的民法通則。而後世民法典裡比較有名的,則是法國拿破崙親自參與制度的法國民法典。
「保障民事權力,調整民事關係。」這是民法通則的根本。
而拿破崙的民法典,更是提出了重要的三項原則,影響後世幾百年。
這三項原則就是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法典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力,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
並且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
按憲法的規定,立法權是在議會。議會兩院可以建立立法會,組織官員、專家、學者等研究擬定法律草案。
不過張超當然也可以跟許敬宗提出一些立法建議的。
比如張超就提出十八歲即為成丁,也就是成年。而每個大華人,都享有民事權力。每個大華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受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人人享有民事權,人人享受平等民事權。
這是根本原則。
「我們還要堅持一條原則,那就是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條是憲法裡規定的,民法典裡也要重申。」
許敬宗道,「陛下,這些指示我能記下來嗎?」
「當然可以,不但要記下來,還得劃重點做記號。」
既然是要以法制國,那就得把一項項法律完善起來。
過去的貞觀律,太過簡陋,根本無法適應如今的需求。
憲法、民法典,然後是各類民法,以及刑法等等,都要開始一項項的建立起來。
「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使生產資料可以自由的使用和收益或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保障。
許敬宗掏出個筆記本,拿出鉛筆認真的記錄著。
他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定位,自己就是皇帝放在下院的代表,他沒有當自己是什麼下院裡資本家、士人、地主們的代表,他牢記著自己是皇帝的代表,必須得代表皇權,維護皇權。
要維護皇權,當然得在制訂法律的時候,按皇帝的意志來。
皇帝說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當然是無比正確的。
若皇帝哪天換個說法,他肯定也認為是對的。
反正不管怎麼說,他許敬宗就是緊跟著皇帝就對了。至於什麼限制皇權,什麼君主立憲,這些他才不會跟那些國子監裡的年輕書生一樣傻傻的相信呢。
那些生瓜蛋子,連權力的真正本質是什麼都摸不清楚,就以為一個憲法能夠約束限制的瞭如張超這樣的雄主?
狗屁,制度是死的,人才是活的。
「儘快建立民法典立法會,沒有成文的法典,這到處都是亂糟糟的,工商界更是野蠻競爭,出現了許多惡性競爭的情況。我們得儘快出臺這些民法,鎩一鎩這些歪風。」
讓許敬宗組織下院的人抓緊制訂民法典。
另一方面,張超又讓魏徵組織上院的人制訂刑法。
以前人講律法要寬厚,要簡單。
巴不得越簡單越好。
這種思想,造就的是地方官員擁有極大的司法解釋權,反正怎麼判,看官員的意願,中間可操作空間太大。
尤其是過去,主管司法的往往還是些民政官。
而現在,張超要求在全國各地,各州各道各縣,都要設立法院、檢察院,專門負責司法審理,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都歸法院負責。還要設立一審二審等原則,不能讓縣令升堂審案,讓鄉下族長鄉老審案。
他還準備新建一所律法大學,專門培養法官、律師、檢察官等。
相比於每天去盯著內閣的執政,張超現在願意花更多的時間在議會立法這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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