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2章 軍功體系

另外一種標準是以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來評定賞格等次,簡稱「首功制」,這裡的「首」指的是被殺敵軍的頭顱。

通常來說,大明以首功四等、戰功二等來確定參與作戰將士的戰功。

所謂「首功四等」應指明廷按立功地區、擒斬物件不同劃分為「北邊」、「東北邊」、「西番苗蠻」、「內地反賊」四個檔次給予不同的首功賞格。

「戰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戰鬥的表現分「奇功」、「頭功」兩個名號來論功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後期還出現了「倭賊」功次、「流賊」功次等,戰功制下除奇功和頭功外還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關於軍功方面的條例繁多,各種賞格也屢經變易,不過戰功制和首功製作為兩大基礎標準貫穿始終,此消彼長。

洪武、建文和永樂年間以戰功製為主,這從永樂十二年軍中賞罰號令可以看出:「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能救援別隊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破賊者皆為頭功。

凡建立奇功、頭功,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

行營、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升賞準頭功。餘俱次功。」

由此可見,永樂時期對將士軍功的考察主要依據的是戰功制,雖然永樂十二年的賞罰號令中還有「哨馬生擒虜賊一人來者,賞銀三十兩;斬虜賊首級一顆來者,賞銀二十兩」,依照的是首功制,不過這只是針對哨馬獲功而言。

自洪熙、宣德以後,大明軍功的主要認定標準發生了改變,換成了以斬首多少論功的首功制,戰功製為輔。

此後,儘管首功製成為明軍功制度中的主導標準,但戰功制未被完全廢除,兩種標準依然並存。

嘉靖四十年,戚繼光被調往江西剿流寇,行前還專上書朝廷希望確定軍功標準究竟是首功制還是戰功制,並在後面建議「計今合當止以戰次為額,如某處賊約若干,但能全勝,則約以懸賞若干,而不必論其首功」。

戰功制之所以在洪熙、宣德年後沉淪,主要是因為藉此冒、濫功者日盛。

首功制好歹還有首級來進行核實,戰功制只須巧立名目就可冒功,其真實功績難以考察,以致於常發生斬首不過幾級,而升賞卻有數十百人的「盛況」。

正德末年應州的一次戰鬥,斬首流寇不過十二三人,但卻因為巧立「當先衝鋒」、「齎旗督陣」等五花八門的名目,以至於官軍獲得升賞者不下數百,可謂冒濫之弊極矣。

由於戰功制始終存在著冒功、濫功這個無法消除的弊端,因此大明的朝廷戰功制持謹慎態度,進而轉向了首功制。

實際上,首功制的弊端更多、危害更烈,有明一代無論文臣武將都對首功制進行過猛烈的抨擊。

正德年間御史程啟充就曾詳言首功制的弊端:「定製:軍職授官,悉準首功。今幸門大啟,有買功、冒功、寄名、竄名、並功之弊:權要家賂軍士金帛,以易所獲之級,是謂買功;衝鋒斬首者甲也,而乙取之,甚者殺平民以為賊,是謂冒功;身不出門閭,而名隸行伍,是謂寄名;賄求掾吏,洗補文冊,是謂竄名;至有一人之身,一日之間,不出京師,而東西南北四處報功者,按名累級,驟至高階,是謂並功。此皆壞祖宗法,解將士體。」

而首功制最為外界所詬病的無外乎兩點:一是殺良冒功,一是臨陣割級。

所謂殺良冒功指的是妄殺平民冒充賊寇,臨陣割級指的是在戰場上割除敵人的首級,而割除首級者並不一定是殺敵者,士兵之間因為爭搶首級而發生的火併屢見不鮮。

其中,殺良冒功可謂危害最大、影響最壞、尤為可惡,儘管明廷對此屢有禁令,《軍政備例》有記載:「凡官軍臨陣,不許故殺投降及被搶並走回人口以報功,違者償命」。

《大明律》也曾經記載:「凡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問罪。量其所殺多寡,輕則降級調衛,重則罷職充軍。俱奏請定奪」。

對於縱容部下殺良冒功者予以懲罰,殺良冒功之人則依殺平人罪抵死,可事實上這種現象卻累朝皆有,事關名利,無法禁絕。

故而,李雲天既沒有選擇戰功制也沒有首功製作為驍武軍的立功標準,他綜合了兩者的優點並進行了改進,建立了驍武軍的這套賞罰分明的軍功體系,經宣德帝御準後在驍武軍推行。

在落葉坡一戰中,驍武軍這套軍功體系的優勢立刻顯露無疑,不僅從根本上杜絕了臨陣割級的現象發生,而且使得參戰的明軍將士能全力追殺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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