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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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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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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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覆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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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