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談判與點燃神火(下)

最後的地球戰神 荊柯守 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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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談判與點燃神火

回顧四周,整個島嶼已經支離破碎,特別是宮殿已經炸成了廢墟,而戰士也寥寥無幾,希因卡羅神也非常疲倦。

之所以希因卡羅神先給予神性,等安尼恩點燃神火,成為了半神之後才簽約,這就是冥河契約,只有神才能夠簽訂,不然的話,冥河根本不會接受,因此也沒有任何約束力量。

「那好,我們進行討論吧。」安尼恩先看了看自己的身體,這時的他,已經並非是人形,而是一條有著黃金鱗片的蛇一樣的動物,這就是華夏龍之中的虯龍,地位高於蛇,而有神性,但是卻沒有生出角來,甚至連爪子也沒有,因此看起來,非常像蛇——一條黃金蛇。

不過,對於希因卡羅神來說,這絲毫沒有區別,神的形態太多了,不要說蛇,任何一種奇怪的形態都可能存在,他的注意力,已經集中到了神約的條款上面。

任何一個神,都不可能是下屬,那種可以被生殺予奪的神,絕對不是神,而是天使或者神使一樣的奴才而已,神最恰當的比喻,就是國家,主神是大國,從神是小國,國家和國家之間有獨立性,如果說大國能夠深入的干涉小國的內政,那這個國家也不是國家了,而變成別人的一個省——神也是一樣。

神和神之間,甚至不能以臣子來論,最多隻能以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關係來比喻,正因為這樣,所以,神約的條款,就非常重要了起來。

這部日後被稱為,是安尼恩系統內的根本大法。其宗旨就是在保證諸神之間的利益,形成合力,保證神廷的意志的執行,日後被分成四大部分,上千條條款,但是現在,主要是大綱類地契約。

第一,就是承認安尼恩為主神的地位。其地位在契約內不受到動搖,神聖不可侵犯,然後就是希因卡羅神的具體問題,在安尼恩神發展的道路上,在神域、神職、神格,以及諸神本質等等有關神明的問題,希因卡羅神必須有問就答,毫不能隱瞞。而在安尼恩神達到弱等神之後一百年內,就必須緩醒希因卡羅神,為它傳播信仰,並且必須在安尼恩神達到弱等神之後二百年內完成,至於希因卡羅神的神職。不能超過三項,不能和其它神產生衝突,如果有衝突的話,必須獲得主神的同意

其次,就是設立神廷,以保持諸神之間利益和力量的凝聚性和發展的連續性。

安尼恩作為主神的許可權主要有——召開神廷會議,神廷會議必須是諸神才可以參與,任何天使和神侍之類都無權進入,違抗者格殺勿論,半神可以參與神廷會議,也可以發言。但是無表決權。

神廷的表決權,很簡單,以神格作為表決票,而作為主神,安尼恩有雙倍的表決票,並且具有對最後決意的一票否決權。要推翻主神地否決,必須有諸神的四分之三的神格票通過,但是神廷無權廢黜和任命主神。

甚至連主神。都無權在沒有通過神廷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吸取新神加入神廷,要想獲得參與這個系統的神。必須獲得原本神廷諸神三分之二地票數同意,同樣,要驅逐一個神廷中合法成員的神格和地位,也必須獲得原本神廷諸神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但是神廷無權殺死任何一個神明,除了先驅逐,然後再進行私戰。

任何神明都有權提出議案交於神廷討論,只要獲得半數以上,達到55%的票數就可以變成整個神系地計劃,但是要否決主神的提案,則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數

諸神在自己的領域和神職上的權力不受神廷侵犯,但是為了表示對主神地服從,以及進行快速的溝通,諸神都必須以百分之一的神格,駐於主神派遣來的使者身上,以形成合法的外交使者——也就是說,諸神向主神進貢百分之一的許可權,主神在百分之一的許可權下可以隨意動用。

神廷成員之間,必須保護神廷本體,一旦其中任何一個神受到外來侵略和襲擊,其他神必須提供80%以上地資源進行援助,唯有主神有著保護整體系統地責任,因此比例可以下降到60%!

對外擴張,神廷無權要求成員必須參與,但是其擴張的收益比例,主神就算不參戰,也可以獲得5%地收益,其它成員按照總投入力量的比例來分配其中的50%利益,剩餘的45%利益,由諸神的會議按照功勞的大小來分配。

種種種種,條款非常嚴密,使安尼恩不由感慨,神之間哪有什麼一見面就喊著效忠的傻瓜?就算有也早就死徹底了,神之間沒有永恆的朋友,也沒有永恆的敵人,唯一有的,就是利益和力量。

只有利益,沒有力量,也無法保持著地位,只有力量沒有利益,更無法維持一個系統,不要看規定安尼恩主神的地位不受動搖,但是實際上,這是契約只有3000年的效力,每3000年,都要重籤一次,下次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力量,那主神的位置還是保不住。

其次,就算在3000年之內,如果自己的神格很低,或者無法通過各種各樣的方法來拉攏和控制諸神,那自己也會被架空,成為傀儡,安尼恩如此想著,他深知在神的領域中,實力和利益才是最大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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