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阿蘭若院的裝修還沒完成。
由於城內的房子太貴,李邦彥在城外買了私宅,派人去杭州接來老妻和孫輩。
某日,他正在教導少女詩詞歌舞,僕人急匆匆跑進來:「相公,官府貼了一張告示,你快親自去看看吧!」
李邦彥皺了皺眉頭,問道:「什麼告示?」
僕人急道:「俺也說不明白。」
李邦彥騎著50貫一匹的極品青騾,慢悠悠朝著城牆而去。
告示附近人很多,正在議論紛紛。
李邦彥讓僕人牽騾,他自己走到近處,掃視一遍直接愣住了。
《大明新訂僱傭法》!
翻譯成白話文內容如下——
第一;大明國內的所有人(包括無籍者),以及擁有大明戶籍但長居海外之人。受僱傭時須簽署僱傭契書,並受到大明律法保護。
第二;僱傭無籍之人,僱主當受罰款。罰款數額,為僱工應得酬勞之十倍。
第三;若無僱傭契書,可證自身受僱傭者,亦受大明律法保護。僱主亦受罰款,罰金同第二條!
第四;僱傭分為公僱與私僱。受僱於商社為公僱,受僱於私人為私僱。
第五;私僱之人,不得參與經營行為。譬如家中舞姬,不得在勾欄、歌樓等場所進行盈利演出。
第六;公僱之人,即為商社員工。
第七;僱傭契書當寫明工作範圍、僱傭期限、薪資酬勞、違約金額。違約金額不得超過未履行工期工資的三倍。
第八;未經僱工同意,強行續約、強行轉賣契書者,皆視同人口買賣行為。
第九;無論公僱與私僱,僱傭契書最長五年。超過五年者,視為無效契書。
第十;僱傭契書,公僱轉私僱、私僱轉公僱皆無效。
第十一;簽署僱傭契書,可在官府進行,可由官牙代辦。若是私下籤署僱傭契書,須有三個及以上保人簽名。
本法條從大明覆興中華三年正月初一生效。
李邦彥都看傻了。
而且他心裡非常清楚,自己被皇帝盯上了,這條法令就是因菩薩蠻而制定的。
肯定出自皇帝之手!
朝堂裡那些官員,如果看菩薩蠻不順眼,頂多以有傷風化為名要求禁止。
只有那位朱皇帝,才會用法律來約束。
這條法令出臺之後,李邦彥的計劃嚴重受挫。
首先他得去申請註冊公司,然後跟菩薩蠻、樂師、學員簽署勞務合同。
這種勞務合同,只能轉賣給另一家公司,不能直接轉賣給私人。因此,他如果想把菩薩蠻送人,必須先解除勞務合同,再讓菩薩蠻跟別人簽署私人僱傭合同。
轉贈期間,只要菩薩蠻反悔,可以直接去報官獲得自由。
甚至是在做員工的時候,只要付得起違約金,也可以隨時毀約跑路。這相當於新形式的自贖。
而且,大明朝廷是禁止皮肉交易的,隔三差五還要搞掃黃行動,一旦抓住肯定罰款。
掃黃李邦彥不怕,但菩薩蠻如果鐵了心要走,報官之後勞務合同肯定失效。原因很簡單,僱主讓僱員從事非法交易,超過了勞務合同的工作範圍。
還有,菩薩蠻、學員和樂師,今後必須分清公私財物,李邦彥必須給大家開工資!
……
數日之後,李邦彥前往洛陽府工曹商科註冊公司。
負責辦理業務的書吏,明顯認識李邦彥,笑著遞過來一張紙:「李相公,照著填就可以了。辦理經營執照,須提供戶冊副本。」
李邦彥很快把各種資訊填上,書吏開始給他辦理執照。
工本及手續費,只須三百文。
城內外的流動攤販和個體戶,都是可以不辦經營執照的。在城內固定攤位經營,直接繳納攤位費即可。
如果有固定店鋪,則必須辦理經營執照。
書吏問道:「李相公,經營商社的規矩,你應該都明白吧?」
李邦彥點頭:「明白。」
書吏說道:「但俺還得強調幾點。官府會去你的商社不定期檢查,看有沒有擴大經營面積,有沒有更改經營內容,並據此調整稅務或者罰款。」
「應該的。」李邦彥道。
營業稅是很難細化徵收的,如果有固定經營場所,古代一般是徵收坐稅(店鋪稅或攤位費)。根據店鋪的佔地面積,以及經營種類收取,像青樓這種娛樂產業的稅很高。
書吏又提醒一句:「大明禁止皮肉交易,一旦抓住了就重罰,還會詢問女子是否自願!」
李邦彥說:「多謝提醒。」
中國古代有官妓、市妓、私妓之分。
官妓由朝廷經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