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開創性的東西,只能由父子倆商議,無法交給大臣去制定。
因為歷朝歷代的罰銅贖罪條例,對於權貴和富人來說太寬仁了。
當初朱銘觸怒宋徽宗,被下獄也一點不怕,就是仗著有贖罪條款。他沒犯十惡之罪,又擁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銘都可以交罰款免死、免流放。
朱銘又說:「需要我們親自制定的,還有對於官吏的法律。特別是對官員身份的定義,官員究竟算不算民?適不適用於對民的刑法約束?」
「是民!」朱國祥點頭。
官員在觸犯刑法時,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現代人當然覺得應該同罪,但古代社會卻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過殺自己的駙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銘說道:「我們制定的《大明律》,應該給出明確定義,即官員在觸犯法律時,官員跟百姓屬於一樣的犯罪主體。」
「理當如此。」朱國祥嚴肅道。
父子倆足足討論了兩天,把開創性的東西給講清楚,然後由朱銘寫下總綱。
《總綱》更像一篇簡略憲法,闡述大明法統與國家屬性,論述皇帝—官—民的關係,以及定下「民為邦本」的基調,再論述編訂《大明律》的意義所在。
朱銘叫來內閣成員和刑部尚書,把《總綱》給他們看了,又闡述那些開創性的東西。
眾人沉默,似乎在消化新思想。
其實朱國祥在治理四川時,已經展示出很多東西,張根等人是有感受到的。
但寫成法律條文,他們就有些受到衝擊了。
在大明新朝的法律之下,文官沒犯十惡之罪,居然也會被判死刑,甚至連流放都不能交罰款抵罪。
這也太嚴酷了,官不聊生啊!
刑部尚書柳瑊忍不住說:「太子殿下,此律一旦頒佈,臣身為刑部尚書,恐怕會被千夫所指。」
朱銘笑道:「我翻看過《宋刑統》,也查閱了宋初的條例。宋朝初年,官員所犯罪行當中,對待貪贓枉法是最嚴厲的。僅僅過了幾十年,貪贓枉法就變得稀鬆平常,甚至連皇帝都懶得去處罰貪官。不是大明的法律太嚴酷,而是宋朝對官員過於寬仁,甚至已經到了放任的地步。」
既然太子已經定下基調,那眾臣也不能再說什麼。
翟汝文看完綱目之後讚道:「如此提綱挈領,條理極為分明,可為萬世善法也。」
對於古代而言,專門制定分類法律不現實,也沒有那個必要。
因此,朱銘借鑑了朱元璋的《大明律》形式,以六部之名來對法律進行分類。
吏律,即官吏條款,對貪汙、瀆職、舞弊、徇私等行為制定法律。選官,升降,賞罰,這些規矩也在其中。
戶律,主要是民法內容,包括納稅、婚姻、糾紛、財產、商業、出版等等。
禮律,婚喪嫁娶規矩,社會倫理道德,甚至是科舉等等。
兵律,其實就是軍事相關法律,更細化的軍法不包含在內。
刑律,即刑法。
工律,官方工程相關規則。
這種法律分類方式,令眼前的大臣們頗為佩服,只看綱目就具有清晰的條理性。
朱銘說道:「《大明律》的編修,陛下為總裁,我為副總裁,閣臣皆為編撰。具體交給刑部負責,但需要各部一起出力。每月呈交稿件一次,先由我稽核,再交給陛下複審。爭取八個月時間編完,試行三年再進行修訂,到時候查漏補缺。」
「是!」眾臣拱手。
這部法律書籍,朱銘極為慎重,因為它可能會影響未來中國數百年,即便改朝換代也依舊具有持續影響力。
民為邦本,官民同罪,這八個字明文寫在書中。
不管實際能否做到,但至少要成為社會共識。一旦有人違反,或許他會逍遙法外,但大家都該知道那是不對的。
對與不對,這個很重要!
把更詳細的法律內容,交給專業人士去制定,朱銘終於有空接見高麗使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