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嫡庶有別古代允許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個,餘者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嚴格的區別。《喪服》規定妾為妻服齊衰不杖期,妻為妾則無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為嫡母,要服三年重喪,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則不用為被稱作庶母的父之妾服喪(後世改為服齊衰不杖期)。作為祖先繼體的長子、嫡孫具有特殊的地位,這在喪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為長子、祖父為嫡孫所服之喪都較被稱作庶子、庶孫的其他子孫要重。為宗子、宗婦服喪要重於同等之親,是為了表示對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這也是嫡庶之別的一種體現。
父系、母系有別,親疏有別,男女有別,嫡庶有別,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則。喪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現形式,又反過來使宗法制度更加嚴密,二者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戰國秦漢以後,西周春秋時的宗族組織漸次破壞,宗子之法不行,但無論是封建社會前期的強宗大族門閥制度,還是封建社會後期以祠堂族權為特徵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帶有濃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經典規範化、理想化的先秦喪服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仍得以長期維持,只在小範圍內有細節上的變動,其影響在一些農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
(盛冬鈴)
註釋
揚雄《方言》十三。
《漢書·劉向傳》。
《墨子·節葬下》。
《呂氏春秋·安死》。
《讀禮通考》卷86引張栻語。
《周禮·冢人》注。
王昭禹《周禮詳解·地官·墓大夫》。
張載《理學經窟·宗法》。
《讀禮通考》卷82引李濂《族葬論上》。
《讀禮通考》卷82引王廷相《族葬說》。
見《太平御覽》卷411引《晉中興書》。
見《鹽鐵論·散不足篇》。
《宋書·禮志二》。
封演《封氏聞見記》卷6。
據說秦時有個名叫阮翁仲的人身高一丈三尺,死後秦始皇為他鑄銅像立於咸陽宮司馬門外,後世把立於墓前的石像也稱作翁仲。
見《通典》卷85及《宋史·禮志二七》。
見《明史·禮志一四》。
《呂氏春秋·節喪》。
《墨子·節葬下》。
《呂氏春秋·節喪》。
陸翽《鄴中記》。
陸翽《鄴中記》。
見《左傳·文公六年》及《史記·秦本紀》。
《墨子·節葬下》。
《史記·秦始皇本紀》。
《晉書·索綝傳》。
《晉書·索綝傳》。
《漢書·楊王孫傳》。
《後漢書·盧植傳》。
《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
《後漢書·光武記》。
見《通典》卷85及《宋史·禮志二七》。
《禮記·曲禮下》。
方相氏是傳說中的驅疫避邪之神,面目猙獰,身驅高大。出殯時用方相氏的偶像開路,是為了驅除邪鬼。
《禮記·三年問》。
《儀禮·喪服》孔穎達疏引鄭玄《三禮目錄》。
《禮記·問喪》。
《論語·陽貨》。
見《禮記·間傳》。
見《儀禮·喪服》及賈公彥疏。
《禮記·喪服四制》。
見《儀禮·喪服傳》。
見《儀禮·喪服》注。
《東壁遺書·五服異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