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哲學

2014年5月12日

餘額寶的興起,引發了關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熱議。這些議論,既是觀念之爭,也是技術之爭,但歸根結蒂是利益之爭。網際網路金融的技術已經成熟、餘額寶等產品已經推出、顧客已經嚐到甜頭,連銀行也已經醒了。金融市場的網際網路變革勢不可擋。應該做的,是確認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指出網際網路金融的特徵,既讓政府部門有的放矢地監管,又還新生事物一個充分自由發展的空間。

b如何看待風險/b

網際網路金融存在五大風險。其一,是欺詐風險,即金融服務提供商挪用存款或捲款潛逃等風險。有預謀的騙子,會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增加集資的規模,而這就是古老的龐氏騙局。理論上,合法存貸業務與龐氏騙局涇渭分明,前者的回報來自有價值的服務與真實的盈利,後者的則來自新增的存款;但在實踐上,要隨時準確地作出區分並不容易。事實上,民間融資一直受到嚴格管制,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以龐氏騙局為代表的一系列詐騙行為不易識別和監管的緣故。

以支付寶公司推出的餘額寶為例。餘額寶是通過天弘基金向銀行獲得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而盈利的金融產品。以我所知,餘額寶對儲戶既不承諾收益率,也沒有任何補貼行為,其賬目和資金也從來都是在有關銀行和監管部門的全程監控之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如果能夠達到這個標準,那詐騙的風險就在可控的範圍內。

另外,阿里金融的微貸款業務,根據其平臺上的大資料,努力刻畫電商的經營模式和業績表現,通過克服資訊不對稱的困難而盈利,值得支援。與此對照,有些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僅僅利用網際網路的通訊優勢聚集了大量資金,但其機制本身對克服投資人和貸款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困難沒有明顯貢獻,所以不容易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這是監管當局需要謹慎應對的。

其二,是技術風險,即資訊安全、操作流程、金融犯罪以及流動性支撐等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這需要相關部門及時修訂行業的安全標準,並一視同仁地責成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嚴格遵守執行。

要澄清的是,自從1878年電話進入商業使用開始,通過電話來犯罪的現象至今沒有停止過,但這從來不是阻止電話普及的理由。同樣道理,網際網路會存在安全隱患,會侵犯個人隱私,會被用來從事犯罪活動,但這些都不是抑制網際網路發展的理由。新問題出現後,人們也總會找到新的解決辦法。例如,在網際網路上開戶時進行實名認證存在困難,那麼借用航空公司登機驗證記錄,就可以區域性解決問題。一般而言,監管的目標越清晰和具體,可選的解決方案就越豐富。

其三,是投資風險。網際網路金融產品,不僅具有商業風險和政策風險,其通過長尾而匯聚成的鉅額資金供應,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本身也會減少資金的回報。面對這種風險,充分的告知和披露是基本的對策。

應該指出,資金回報會隨著資金供給增加而下降的事實,也恰恰反駁了「餘額寶會增加融資者資金成本」的觀點。時至今日,各大銀行所提供的低息貸款,主要是由大企業、國有企業和政府扶持專案所享用,民營中小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要比大銀行的名義利率高得多。隨著餘額寶等業務的壯大,更多的資金將會在民營市場中尋找出路,民營中小微企業的真實融資成本,恰恰不會上升,而是必然會下降。

其四,是貨幣流通量的風險,即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帶動了貨幣流動速率的急劇變化,造成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流通量失準的風險。

不能否認,網際網路金融確實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然而,任何金融機構、任何金融產品,乃至任何經濟活動,都會或多或少地帶來這樣的風險。中央銀行的責任,恰恰就是根據市場的變化和技術的進步,不斷提高控制貨幣流通量的技術。是中央銀行要跟上市場和技術的變化,而不是市場和技術要遷就中央銀行的能力。也就是說,有義務承擔這種風險的機構是中央銀行,而不是從事網際網路金融的企業。

最近興業銀行行長李仁杰說,目前各大銀行和支付寶都有介面,支付寶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中央銀行。這種說法與常識相悖。中央銀行與各大銀行的職能區分十分清楚,連各大銀行都毫無替代中央銀行之可能,遑論僅僅與銀行有介面的金融機構?我同意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在接受新浪財經採訪時的表述:「中國的央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任何機構能夠替代,未來也不會有,說餘額寶是第二個央行是非常不準確的表達。」

其五,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長久以來,國內金融業實施存款利率管制,存貸利差是壟斷租,只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大企業或者政府扶持的專案,才是這種壟斷租的享用者。餘額寶通過天弘基金的身份獲得了協議存款的較高利息,並把這部分利息返回給儲戶,實質是通過既得利益者的身份,把獲取的利益返回給廣大的普通存戶。

被動了乳酪,幾大銀行有恃無恐,以其受行政保護的市場支配地位,公然聯手拒絕與各類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協議存款交易,目的是阻止其例行享用的壟斷租向民間外流,這才是褒貶網際網路金融之爭的實質。

要知道,形成壟斷的原因有多種,有些是由於天賦,有些是由於產品先進,有些是由於政府保護,只有最後這種才應該予以打擊;那些受政府保護的壟斷者聯合起來排斥交易的做法,才是最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我們應該認識到,科技進步從來都是打破壟斷格局的利器。今天即使採用行政手段拖慢了民間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大銀行內部的網際網路金融也仍然會發展起來。針對這種利益重新分配的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審時度勢,認清大局,恪守監管者而非從業者的定位,放手讓現有大銀行與民間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公開公平地競爭。

b何為合理的監管/b

要合理地進行監管,既要認識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風險,也要認識其特徵。傳統經濟的產品,往往是由特定生產者、在特定場所、組織特定生產要素、通過特定的生產流程、製造出特定的產品。面對傳統經濟的監管,往往只需要對生產者進行身份認證和許可,對生產場所進行規範,對產品範圍進行限定,對產品質量施以考核,即可比較順利地完成。

網際網路產品則別開生面,其特點在於生產者、生產場所、生產要素、生產流程以及產品與服務,都難以在事前確定形態和邊界:一個通訊軟體可以演化為社交平臺,進而變為多邊的交易平臺,再變為儲蓄和投資平臺;平臺的顧客既是資料的使用者,也同時是資料的提供者。在網際網路時代,再也不容易確知企業的經營範圍在哪裡、合作方包括了誰、產品的定義是什麼、目標使用者又是哪些人群了。

在此技術和市場格局下,監管者應該放棄過去常用的「經營者身份核准」「業務範圍限定」和「產品形態界定」等手段,不要理會什麼「網際網路金融是否屬於真正創新」之類的迂腐爭論,轉為奉行「底線式監控」和「園丁式管理」的監管哲學,一方面鎖定已經明晰的各種風險的情況,另一方面則儘量放開市場,支援資料共享,允許經營越界,鼓勵產品演化,讓民間網際網路企業與傳統的金融機構平等地競爭,從而造就一個健康的網際網路商業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