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對黨
每一個貴族政府都有一個相應的反對黨,各階級形式上的平等改變了貴族,但是新的統治階級不僅繼承了舊貴族的衣缽,而且和他們相互交纏、緊密相連,與此同時,反對派也依然存在,而且在各方面都與以前遵循同樣的路線。現在被當作下等人對待的並不是整個平民階級,而是普通群眾,同時新反對派一開始就是下層人民,尤其是資產較小的農民的代表,新貴族又和舊貴族相互勾結,所以新反對派起初的反對活動與反對舊貴族特權的活動就交織在一起了。這個時期羅馬新反對黨的著名領袖有曼尼烏斯·庫利烏斯(他分別於羅馬紀元464年即前290年、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和羅馬紀元480年即前274年擔任執政官,並於羅馬紀元481年即前273年擔任審查官)和蓋烏斯·法布里西烏斯(分別於羅馬紀元471、476年和481年即前283、前278年和前273年擔任執政官,並於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擔任審查官),這兩人既沒有高貴出身也沒有很多財富,但他們都公然違抗貴族們不允許國家最高首腦連任的原則,連續三次經公民投票擔任執政官,而且都擔任過保民官、執政官和審查官,都堅決反對貴族特權,並領導小農階級反對新統治階級逐漸萌發的驕傲。未來兩派的輪廓漸漸呈現,但面臨共和國公共利益問題時,各黨派還是暫時擱置自己的利益。貴族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和農民曼尼烏斯·庫利烏斯雖然在個人問題上針鋒相對,但他們明智地相互協商並通過果敢行動擊垮了皮羅斯國王。蓋烏斯·法布里西烏斯擔任審查官時,曾因為普布利烏斯·康尼利烏斯·魯夫努斯的貴族思想和貴族習慣而懲罰了他,但是這並沒有阻止他支援魯夫努斯第二次擔任執政官,因為他有出色的領軍才能。兩派之間的鴻溝已經顯現,但是對手們仍然跨越鴻溝相互握手。
上面我們說過,新公民和舊公民之間的戰爭結束,政府解決中產階級困境的努力也相對成功,新貴族和新民主黨派在社會平等的新形勢下已經悄然形成。下面需要討論的就是新政府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的形式以及在政治上取消貴族以後,共和國三要素——公民、行政長官和元老院的地位問題。
公民團及其構成
公民大會的公民仍然是共和國的最高權威以及法定統治者,但是法律規定,除了由百人大會一勞永逸決定的事情,比如執政官和審查官的選舉等,各區進行選舉的有效性和百人大會選舉的有效性是一樣的。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的瓦爾里奧·霍拉提安對於貴族平民大會做出了規定,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烏斯法又做了補充,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又頒佈了關於平民各區大會條例。我們早已發現:同樣一群人,有權在兩個大會進行投票。除了貴族不能參加平民在各區的選舉之外,在平民的各區選舉中,有權投票的人地位完全平等;而在百人大會里,投票權的效力卻按投票人的財力分成不同的等級,因此,就這一點而言,這次改革確實是一次民主改革。還有一件事更加重要,到了這一時期末,有人第一次對最初以自有產業為基礎的投票權產生了質疑。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羅馬歷史上最大膽的改革家,在羅馬紀元442年即前312年就任審查官時,沒有與元老院或人民商議就調整了戶籍,使沒有田產的人可以隨意加入他心儀的部落,然後根據他的財力再編入相應的百人大會。
這種改革超越時代精神過多,很多人不能接受。阿皮烏斯的繼任者之一、薩莫奈人的征服者、聞名遐邇的昆塔斯·法比烏斯·魯裡安烏斯於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繼任審查官一職,他並未廢棄上述改革,而是對其加以限制,結果公民大會的實際權力仍然掌握在擁有土地和財富的富人手裡。他把沒有田產的人集中在四個城市部落裡,現在這四個部落位居末位而不是首位。另一方面,農村的部落在羅馬紀元367年即前387年至羅馬紀元513年即前241年間從17個增至31個,這些本來就佔優勢的部落如今在選區上的重要性更是逐漸增加,按照法律,它們歸全體自有產業農民所擁有。在百人大會里,自阿皮烏斯以來,自有產業農民和沒有產業的人地位平等,同樣法律也規定,自有產業農民在部落大會里佔有優勢,而在百人大會里,富人仍然起著決定性作用。魯裡安烏斯不僅戰功顯赫,他在和平時期的政策也明智而溫和,因此他獲得了「偉大」這個稱呼。
一方面,需服兵役的團體不斷擴充套件,沒有產業的公民也需服兵役;另一方面,又確保他們——尤其是曾做過奴隸或者沒有一點田產的人——的影響受到一定限制,而這種限制,在一個奴隸制合法的國度裡,又是必不可少的。不僅如此,他還規定,一種特殊的道德司法逐漸和財產調查、編造公民戶籍聯絡在一起,這樣,那些聲名狼藉、品質敗壞的人就會被清除出公民團體,從而保證公民在道德和政治上的純潔。
公民的權力逐漸擴大
這個時期,公民大會的權力逐漸擴大,但是速度非常緩慢,公民選舉的行政長官數目不斷增加,就是一個例子。有一個尤其重要的事實是:從羅馬紀元392年即前362年起,一個軍團的軍事保民官,從羅馬紀元443年即前311年起,前四個軍團中每個軍團的四個保民官都不再由將軍選拔,而是由公民選舉。在這一時期,公民大會基本上不干涉行政。當然,他們依然保留有宣佈戰爭的權力,這是合乎情理的,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依然擁有權力:與外國長期休戰;和平結束之時;雖然沒有正式宣戰,但戰爭確實開始了。
在其他情況下,除非政府內部發生內訌,其中一個官員將此事提交大會解決,公民才會插手行政。比如,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貴族中溫和黨的領導人路西烏斯·瓦勒裡烏斯和馬爾卡斯·霍拉提烏斯由於戰功顯赫,應受凱旋慶典,但遭到元老院反對;羅馬紀元398年即前356年,第一任平民獨裁官蓋烏斯·馬爾希烏斯·路堤魯斯也同樣戰功顯赫,但元老院同樣拒絕授予他凱旋慶典;羅馬紀元459年即前295年,執政官們無法就他們各自的司法轄區達成一致,爭吵不休;羅馬紀元364年即前390年,一個大使不理政務,元老院決定將其放逐到高盧地區,一個有執政權的保民官就將此事提交公民大會去解決。元老院的法令被人民取消,這也是第一次,不過人民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有時候如果事情很難解決,政府就會提交人民進行抉擇。比如,羅馬紀元401年即前353年,人民已對卡西里人宣戰,但戰爭尚未開始,卡西里人就開始求和;後來,元老院對於是否拒絕薩莫奈人求和的卑微請求感到猶豫,就將此事提交人民解決。到了這一時期末,公民大會才開始大事幹預行政,尤其是對於宣戰和結盟之事進行磋商,這可能是起源於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
公民團的重要性下降
儘管公民大會的權力不斷增大,他們對於國家事務的影響卻漸漸減小,尤其是這個時期末。首先,羅馬的疆域不斷擴大,使其原有的公民大會失去了基礎。作為自有資產農民的大會,原來聚會時人們會全部參加,而且即使不用討論,也很清楚自己的要求,但是羅馬的公民團現在已經不是一個社會團體了,而是一個國家。居住在一起的人們共同投票(至少在部落進行選舉時),無疑給羅馬公民大會帶來一種內部凝聚力,而且會給選舉帶來活力和獨立。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公民大會的構成及其決定都取決於其主持者或某件事,或者由住在都城的公民進行處理。因此,曾在共和國成立的前兩個世紀裡起著重要作用的公民大會,漸漸淪落成了主持選舉的官員的工具,而且是一個很危險的工具。這一點很容易理解,因為被授權主持選舉的官員很多,而大會的每一決議都被認為是人民意志在法律上的終極表示。公民之前能夠表達自己的願望,能夠自己採取行動;現在在羅馬,沒有任何人膽敢發起「蠱惑民心」的行動,雖然法律權利擴大,但與之前相比,仍然無足輕重。如果有這樣「蠱惑民心」的精神存在,政府不會擴大公民權利,而是會撤銷對於公民禁止談論政治的限制。然而在這整個時期,古老的規定仍然不屈不撓地起著作用:只有行政官員才可以召集公民會議,而且他有權禁止人們討論政治或者提議修改法律。當時,這個國家已經呈現出分崩離析的兆頭,比如,原來的公民大會基本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根本不願干預政府行政,既不願推動,也不願干擾。
行政長官和執政官權力的分化和削弱
儘管削弱行政官員的權力並不是新舊公民鬥爭的主要目標,但它是這種鬥爭的最重要結果。階級鬥爭開始時,換句話說,爭取執政權力的鬥爭開始時,執政權力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基本相當於王權,執政官也像是以前的國王,可以自由任命下屬官員,但當這場鬥爭結束時,他最主要的職能如司法、街頭治安、任命元老和騎士、審查、管理經濟等都被分散給了各級官吏,這些官吏也和執政官一樣由公民選舉,他們和執政官更多是合作關係而不是上下級關係。執政官一職,原先是國家唯一的常任行政職位,但現在甚至不能算是最高職位了。在關於等級和名次的排位中,執政官確實在大法官、市政官和財務官之上,但他在審查官之下。除了監管經濟這一最重要的任務外,審查官的職權還包括調整公民、騎士和元老的戶籍,因此對於整個國家和所有公民,無論高貴還是卑賤,都施以一種武斷的道德控制。
限制行政權力這一概念,就最初的羅馬法律而言,與最高長官的概念是矛盾的,但現在卻漸漸有了一定地位,它改變了人們對於權力不可分割的看法。常任同僚官吏的設定,尤其是財務官的設定,是朝著這個方向前進的第一步;裡西尼烏斯法將這一點完全付諸實施,它規定了三個最高行政長官的職能,前兩個負責行政和指揮戰爭,第三個管理司法。然而改革並未就此止步。
儘管法律規定執政官在各方面都完全平等,但是從最早時候起,他們就在實際上分管不同的職責。他們最初這麼做是相互協調的結果,不能協調時,就抽籤來決定,但漸漸地,國家其他職能部門開始干預這種實際分工。元老院每年決定他們的職責範圍的事情非常普遍,儘管元老們不會直接給他們分配任務,但是會通過建議和請求的方式對執政官施加影響。在極端的情況下,元老院會制定法令並從公民大會那裡獲取批准,去解決職權分配的問題,政府本身卻很少使用這種危險的手段。其次,執政官在締結合約等重要事情上的權力也遭到剝奪,在這些事情上,他們必須向元老院求助,並按照元老們的指示行事。最後,在極端情況下,元老院可以隨時終止執政官的任期,因為,按照慣例(這種做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卻不違法),獨裁官的產生完全取決於元老院的意見,而其人選的決定,儘管法律規定由人事執政官掌管,但通常情況下都掌握在元老院的手裡。
獨裁官職權的限制
獨裁官擁有統治權的時間比執政官要長一些。儘管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職位,它從一開始就有其獨特的功能,不過從法律上講,它的特殊性還遠遠不及執政官,但漸漸地,它也受到羅馬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有關具體權力和職責的新思想的影響。羅馬紀元391年即前363年,僅僅為了進行一次宗教慶典,出於宗教原因的考慮而任命了第一個專任的獨裁官,但是很顯然,那個獨裁官本人,按照當時的法律,完全無視對他權力的這種限制,將軍事權掌握在宗教手中。從羅馬紀元403年即前351年開始,此後選舉的、權力遭到同樣限制的行政長官就沒有重複這樣的反抗,相反,獨裁官們都認為他們必須受到自己權力範圍的約束。
對於官職連任及復任的限制
最後,行政職位又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頒佈了針對普通官員連任的禁令,同時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同一個人要擔任同一職務需間隔十年,還有法律規定(羅馬紀元489年即前265年),同一人不允許連任兩次國家的最高職位——審查官。此時的政府還相當強大,不必擔心它所任用的人,或者因為這個規定就不去任用那些最有能力的人。那些勇敢的軍官們經常會忽視這些規定,這種事情時有發生,比如昆塔斯·法比烏斯·魯裡安努斯,他在二十八年間就擔任過五次執政官,還有馬爾克斯·瓦勒裡烏斯·可爾烏斯(羅馬紀元384年到483年即前370年到前271年),就任過六次執政官,第一次是23歲,最後一次是72歲。他曾是三代羅馬人的保護神,令敵人聞風喪膽,直到100歲才進入墳墓。
作為政府工具的人民保民官
羅馬的行政長官就這樣徹底而明確地從絕對君主轉變成了處處受限的大使和管理者,同時,一向與官員為敵的人民保民官也在經歷相似的轉變,不過他們的轉變更多是內在的轉變,而不是外在。保民官對於國家有雙重意義,從一開始,他們的目的就是通過多少帶有革命性的手段去反對官員們的蠻橫暴力,從而保護弱小者,後來他們的作用是消除法律上的不平等以及貴族的特權,後面的這個目標已經實現。保民官制度最初的目的更多是一種民主理想,在政治上難以實現,不僅如此,掌握著保民官的平民貴族和氏族貴族一樣,對它抱著仇視的態度;同樣,它對於新制度和對於舊的貴族執政官制度一樣,完全不適合。這種新制度來自於各階級之間的妥協,如果可能的話,比它脫胎而來的那個社會制度帶有更明顯的貴族特色,但是,他們並沒有廢除保民官制度,而是更想把它從反抗自己的武器轉變成政府的工具。這些保民官之前完全沒有執政權,他們既不是官員,也不是元老院成員,但現在他們徹底演變成了統治階級的一部分。
在司法權上,他們從一開始就與執政官享有平等的地位,在階級衝突早期,他們就爭取到了和執政官一樣的立法權,現在他們也和執政官一樣,也獲得了——我們不知道具體什麼時間,但很可能在各階級最終獲得平等時或者之後——與實際掌權派,元老院相互抗衡的地位。之前,他們出席元老院會議時都坐在門口的板凳上,而現在他們也和其他的長官一樣,在元老院取得平等地位,且可以參加元老們的討論。如果說他們還沒有投票權,那是因為羅馬國家法有一條原則:從事行政工作的官員不得在大會上提供意見。按照這條原則,羅馬所有的行政人員在任期內只能出席會議,而沒有投票權。
羅馬對保民官做出的讓步不止如此,他們還取得了最高行政長官所獨有的特權,在一般長官中只有執政官和大法官享有此權,那就是召集元老院進行議事,並促使他們批准某條法令。當政府從氏族貴族手裡轉向聯合貴族之手時,平民貴族首領在元老院就享有和貴族平等的地位,這也是無奈之舉。保民官原來只是完全沒有行政權的反對黨,現在卻演變成了——尤其在城市政務方面——第二個最高執政機構,同時也成了政府(也可以說是元老院)最常用、最有效的工具之一,用於管理公民尤其是限制官員的行為。就其最初的特徵而言,保民官被徹底消化了,政治上被消滅了,但這也是勢在必行。羅馬貴族的缺點雖然清晰可見,他們要想擁有特權也必須要廢除保民官,但是大家都能看到,政府裡有一個部門,它不但毫無目的,而且只能虛偽地承諾去解決無產階級的疾苦,但同時它又確實具有堅決的革命性,且擁有一種無政府主義特權,可以阻止長官甚至國家本身去濫施權威,政府擁有這樣一個部門是無法持續下去的。
然而,對於理想的堅定信念是民主政治力量和無能的基礎,它在羅馬人的心目中漸漸和平民保民官緊密聯絡在一起。我們不需要回想起可拉·裡恩茲的例子就能發現:雖然保民官並沒有給人民帶來實質的好處,但是要廢除它必然會給國家帶來可怕的災難。所以,出於一種政治上的審慎,以一種不引人矚目的方式,把保民官制度變得毫無用處,這使各方面都達到了協調。這個原先很有革命性的職位,目前在這個貴族共和國僅僅是徒有虛名,這種虛名眼下是一種矛盾的存在體,但將來,它在革命黨派的手中,卻是一種相當危險的武器。在目前,甚至將來很長時間內,貴族仍然權勢傾天,完全把保民官控制在手掌之中,所以,保民官全體反對元老院之事根本不會發生,偶有某個保民官挺身反抗,政府對付他們也易如反掌,而且通常是保民官內部就能解決這個問題。
元老院及其構成
在各階級獲得平等權利以後,元老院是共和國的實際掌管者,並且幾乎沒有遭到什麼反抗。元老院的構成經歷了很大變化,舊的氏族代表製取消以後,主要長官的特權也受到很多限制,元首終身制也遭到廢除。
元老院擺脫長官控制的第二個步驟就是:調整元老名冊的權利由最高長官手中轉移到了其下屬部門,也就是說,從執政官手中轉移到了審查官手中。當然,不管在當時還是以後,掌管名冊的官員都有權把身有汙點的元老從名冊中清除出去,從而把他們逐出元老院。他們這種權力即使不是第一次規定,至少規定得更加明確。這樣就給特殊的道德審判奠定了基礎,而審查官的崇高名譽也大部分由此而來。對元老的那種批判——尤其是兩個審查官意見必須一致時——毫無疑問能把有損元老院名譽或者具有異端思想的人逐出元老院,但絕不能讓元老院本身聽從行政長官的命令。
行政長官根據自己意思去調整元老院的權力也受到了奧維尼法的嚴格限制,此法頒佈於這個時代中期,可能就在裡西尼烏斯法之後。此法規定:任何擔任過市政官、大法官或者執政官的人都可以獲得在元老院的一席之位和投票權,並且下一任審查官應正式將這些人列入元老名冊,只有在其缺點足以開除一個時任元老的情況下,才能將他排除在名單之外。曾擔任過這些長官的人數遠遠不足以補充元老院的300個名額,如果名額不足,又不可能把他裁減掉,尤其是因為元老名單其實也是陪審團的名單。審查官的推舉權常常留有很大的空間,但是那些非因擔任以上官職而有資格,而是由審查官推舉的元老——他們通常曾經擔任過低階官職,或者英勇過人,或者在戰場上殺過敵人,或者曾挽救過公民性命——他們可以參加選舉,但無權參與議事。根據奧維尼法,元老院的主體,掌管政府和行政的那些人,其提拔不再依賴於某個官員的個人意志,而是依賴於人民的間接選舉。因此,羅馬共和國雖然最終並未達到現代國家制度即人民代議制,但是它朝著這個方向不斷前進,而那群不能參加討論的元老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並且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在投票時卻沉默不語。這群人在統治團體內部非常有必要,也很難得。
元老院的權力
元老院的權力在形式上幾乎沒有改變。元老院小心避免對憲法做出不受歡迎的改變,或者明目張膽地違反憲法,從而給反對黨或野心家留下把柄。雖然它沒有提倡,但元老院允許國家權力向著民主方向不斷擴大。不過雖然公民獲得了形式上的權力,實際的權力卻在元老院手中,它對於立法和官員選舉,甚至國家行政都有決定性的影響。
元老院對立法的影響
每部新法律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元老院的預先審議,沒有官員敢於不徵求元老院意見或者在元老院反對的情況下就向人民提交建議。如果他膽敢這麼做,元老院有很多方法——如通過官員的仲裁權力或者祭祀的取消權力——把這種苗頭掐死在萌芽狀態,或者之後再取消這可惡的提議。在極端情況下,作為最高行政機構,它既有執行也有拒絕執行人民法令的權力。在人民的默許下,元老院進一步主張,在情況緊急時,可以不受法律約束,但其條件是必須得到人民批准。這個條件起初不甚重要,後來完全成為一種形式,最後,他們甚至不願麻煩地再提起這條需要人民批准的法令。
元老院對於選舉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官員選舉主要取決於行政官員,在政治上非常重要,但現在它們都轉到了元老院手裡。這樣,元老院就有權選任獨裁官,這我們以前提到過。不用說,元老院須對人民表示更大的尊重,它不能剝奪人民選舉公共官職的權利,但是,元老們很小心,決不讓這樣選舉的官員握有具體的權力,尤其是戰爭迫近時的最高指揮權,這一點我們前面也講到過。不僅如此,一部分由於新的職權觀念,一部分由於元老們擁有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所以官員任命的大部分權力都落入元老院手中。我們還講到過,元老院對於執政官權力範圍的劃分上,影響特別大。特免權最重要的一點是,官員任期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這一點和國家基本法正好相反,根據羅馬國家法,這種權力不可能在都城內部有效,但在別的地方,至少下面的事件還是有效的:任期延長的執政官或大法官在其任期期滿以後,仍然繼續任職,被稱為「代理執政官」或者「代理大法官」。當然,這種任期延長的重要權利——基本上與任命權相同——依法都屬於人民所有,剛開始確實由人民來行使這種權力,但是從羅馬紀元447年即前307年起,僅有元老院的法令,軍隊司令官的任期就可以延長。最後,不僅如此,貴族利用特權和技巧對選舉施加的影響,經常會讓政府選出滿意的候選人,雖然不是每次都如此。
元老院政府
最後,關於執政、戰爭、和平、結盟、建立殖民地、分配土地、大興土木等,可以說,一切具有長遠性和重要性的問題,尤其是整個經濟制度,都完全取決於元老院。每年向官員頒發命令,規定他們的職責,限制他們所掌管的軍隊或金錢,並規定有重要事件時,要向元老院請教。除非預先由元老院批准,國庫管理者不得向任何非元老的長官或個人付款。然而,對於日常事務的處理以及司法和軍事管理方面,作為最高統治機構的元老院並不干預。羅馬貴族在政治上非常老練,很有見識,決不會試圖把統治國家變成監管官吏,或者把一個工具變成一臺機器。
很明顯,元老院的這個新政府在保留原有形式的同時,也致力於徹底改革這個舊國家。公民大會的自由活動遭到限制,近乎絕跡,官員們淪落為元老院的管家及執行委員。一個專管獻計獻策的機構竟然取代這兩個憲法授權的權力機構,並且變成了國家的中央政府,雖然他們的態度相當恭敬,但這無疑就是改革,就是篡奪。然而,站在歷史的法庭面前,如果有能力的人能夠執政的話,那麼這次改革或篡權有其一定的道理,即使最嚴厲的批評家也不得不承認,這個團體及時認識到自己的使命,並且光榮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他們掌權並不完全依靠高貴的出身,基本上還應該是這個國家自由選擇的結果。
每隔四年,他們都會由德高望重的人進行一次嚴格的道德稽核;他們終身任職,不受任期或者人民意見的限制;自從各階級取得平等以後,他們始終保持團結一致;具有政治才能和治國本領的人都被吸收到了元老院;處理經濟問題、決定對外政策,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他們完全掌管著行政權,因為執政官任期很短,而保民官的干預權也在階級鬥爭結束後被元老院掌握。由此可見,由於其始終如一和政治遠見,其團結一致和愛國精神,其對權力的控制和不屈的勇氣,羅馬元老院不愧為國家最高貴的機構,也是空前絕後最睿智的政治機構,即便當時也被稱為「國王大會」,他們瞭解如何將專制主義的奮發精神與共和主義的獻身精神結合在一起。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像全盛時期的羅馬一樣,在對外關係中表現得那麼堅定、那麼有尊嚴。
毋庸諱言,在內部治理方面,元老院的代表、擁有錢財和土地的貴族,在處理涉及到自己利益的問題時難免會有私心,這時,這個團體的睿智和活力就會對國家有害。然而,在階級衝突嚴重時國家曾制定了一個偉大原則:法律規定羅馬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其結果,政治生涯也對每個人開放(換句話說,每個人都可以進入元老院),同時,軍隊在國外不斷取得勝利,政治上也相當成功,國家得以保持和諧穩定,階級差別也不太明顯,不像以前平民和貴族的鬥爭那樣充滿了仇恨和惡意。此外,由於對外政治相對成功,在此後的一百多年裡,富人有充足的財富來源,他們根本沒有必要去壓榨中產階級。就這樣,在元老院的領導下,羅馬人能夠長期擁有一個睿智的政府,並得以快樂幸福地生活,而且這個時期比一般民族所能享有的都要長久。
認為法律上的所有權力都屬於貴族,而平民保民官只掌握軍事權力,這樣的觀點只會引起各種各樣的找不到答案的問題,比如,一旦選舉活動失敗(這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權力就落在了平民保民官身上,不僅如此,這種觀點與羅馬法律基本原則相互衝突,因為統治權,也就是說,以國家名義對公民進行管理的權力,是不可分割,也無法進行限制的。在羅馬,有實行公民法的行省,也有實行軍事法的行省,但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裡,上訴權及其他一些公民法的原則都不適用,而且,一些行政長官,比如地方總督,只有在實行軍事法的行省才能行使權力,但從嚴格意義上說,任何長官都不能僅擁有司法權,也不可能有長官僅擁有軍事權。地方總督在本省裡,就像執政官一樣,既是軍隊統帥,又是最高軍官,不僅有權審判非公民和兵士,而且還有權審判公民及其他人。即便執政官依照慣例對官員們進行分權,但這種分權也只是習慣上的做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法官確實是實際上的最高法官,但他還可以召開百人大會,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可以指揮軍隊。城市總督主要掌有最高行政權和最高指揮權,但在和平時期,也可以充作法官。即便在這些情況下,最高長官的權力不可分割,也是一項需要嚴格遵守的原則。所以,軍事和司法長官根本不在乎當時羅馬人還不習慣的陌生觀念,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也就是說,不僅擁有平民保民官的權力,而且擁有貴族執政官的權力。正如貝克所說的那樣(2,137),由於同樣的原因,在後來一段時期,大法官確實成為了貴族的代表,與執政官平起平坐;而平民保民官實際上也不過問司法上的事情,所以,平民保民官為執政官和大法官在後來司法方面的分權鋪平了道路。
這是賽爾維昂軍事組織的政治效應的一部分。
出於宗教偏見,貴族們的軍事防禦完全依賴於非公民,這就讓人們對羅馬宗教的基本特徵產生誤解,並拿現代對宗教和國家的區別來分析古代的事情。對於正統的羅馬人來說,將非公民納入公民的宗教儀式是一種罪過,但是即便最嚴格的正統派也從不懷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將非公民納入公民團體,就意味著宗教上的完全平等。一旦他們在合適的時候授予平民貴族地位,我們就不會再懷疑他們的正直誠實,良心上的顧慮全都排除在外了。不過這可能只是貴族的藉口,他們在廢除君主專制時錯過了宗教平等的最佳時刻,要彌補這種過錯實非易事。
高官家庭與其他貴族家庭的區別是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我們既不能證實也無法否認,因為這個時期,是否確實有很多貴族家庭並非高官,我們無從得知。
這裡指的是瓦爾裡·荷拉提法。
這是十二銅表法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
這裡指的是霍騰西烏斯法中的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有關這一時期執政官生活貧困的說法,在後期的道德說教書籍裡可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主要還是一種誤解,一方面是因為當時節儉的風氣(即便在經濟繁榮時期也是如此),另一方面還是因為一種古老的習俗,用收集硬幣得來的款項埋葬國家的元老功臣(這並不意味著葬禮非常寒酸)。這種方法同時也解釋了人們為什麼習慣用詞源學來猜測羅馬人的姓氏,這給羅馬歷史帶來了很多荒唐的說法,也讓人們更加相信這種說法。
這裡指的是瓦爾裡·荷拉提法。
這裡補充的就是等價定理及公民會議決議。
不論是誰,只要把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前後的執政官紀年表對比一下就會發現,上述關於執政官重新選舉的法律確實存在,因為在羅馬紀元412年之前,再次就職,尤其是離職三四年後重新就職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羅馬紀元412年之後,兩次任期間隔十年或者更多就比較普遍了。當然,也有執政官頻繁更替的時期,尤其是羅馬紀元434年至443年間即前320年至前311年的戰爭時期。另一方面,不允許官員兼職的原則也得到嚴格執行。三個高階職位(執政官、財務官和市政官)中兩個或三個由同一人兼任的例子還沒有發現,但是兼任其他職位的例子,比如市政官同時兼任騎兵將領,或者財務官與審查官合二為一,或者財務官同時也是獨裁官,或者執政官兼任獨裁官等例子經常發生。
因此送往元老院的信函要由執政官、市政官、平民保民官和元老院同時簽收。
這是由審查制度規定的。
有關騎兵和公民的這種特權及其他權利可能沒有正式在法律上賦予審查官,但實際上他們常常擁有這種權利。公民權利是由國家賦予的,而不是審查官,但是審查官在核查投票的人數時,如果沒有把此人列入投票人的行列或者把他列入了下等人的行列,他也不會失去自己的公民權利,但是他就不能行使自己作為公民的特權了,或者只能在下等人的會議上行使,直到下次審查。元老院也是如此,審查官在審查時被漏掉的人,只要該次稽核仍然有效,此人就不能再加入元老院,除非在任行政長官不承認稽核表的有效性,堅持要恢復以前的稽核表。很朋顯,在這方面重要的不是審查官的法律權力,而是掌權者如何通過審查表來利用官員。所以,這種特權的重要性漸漸提高就很容易理解了,同樣,由於貴族們空前團結,這些審查官實際上逐漸掌握了司法權,而且得到了公民的承認。毫無疑問,公民投票法的頒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法規定,審查官應「把各階級最優秀的人才納入元老院」。
這代表著行政官職及教士職位對平民徹底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