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審判長點頭表示同意,然後讓法警去傳在候審室等候的夏大虎出庭作證。
夏大虎走進法庭,在法警的指引下坐到證人席上。他看了看洪鈞和檢察官,又看了看旁聽席上的白玫和陸婷,然後把目光停留在法官席上。
錢審判長詢問了夏大虎的姓名、職業等基本情況之後,告訴他要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夏大虎很認真地念了一遍關於木材生意和撬盜保險櫃事件的書面證言。
然後,錢審判長看著兩名檢察官說:「關於夏大虎的證言,我們在開庭之前也討論過。有人認為夏大虎的證言和本案沒有關聯性。但是,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方行使辯護權,我們還是尊重了辯護人的意見,允許夏大虎出庭作證。至於他講的撬盜保險櫃的事情和夏哲的案件之間究竟有沒有關聯性,一會兒法庭辯論的時候,你們可以充分發表意見。現在,公訴人有沒有問題要向證人發問?」
「有。」鍾檢察官站起身來,「夏大虎,你當時給了夏哲多少錢,讓他去炒股?」
夏大虎想了想說:「我記得,一開始給了他50萬。」
「你確實給了他50萬去炒股嗎?」
「他說開戶需要這麼多錢。」
「但是呢,你為什麼在開戶驗資的一個月之後就轉走了40萬,而且一直沒有再轉回來?」
「是這樣,我讓他就用10萬去炒股……」
「你到底給了他50萬還是10萬?」
「我只給他10萬,可是開戶需要50萬,而且我答應過,如果他賠了,我會替他還上,可是……」
「夏哲是否知道你只給了他10萬去炒股?」
「這個……」
「請你如實回答。」
「我想……他是知道的。可是,我確實答應過,我會替他還錢,如果我有這個能力的話。現在他還不上了,這不是他的責任,是我的責任。可是我也沒有辦法,因為我被人害了。我覺得,我和夏哲都被人害了。這是一個很大的陰謀。」
「什麼陰謀?」
「這……我也說不清楚,得問洪律師。」
「你這些話都是洪律師教給你的吧?」
「不,這是我自己想說的話。」
鍾檢察官搖了搖頭,沒有再說話。
錢審判長問辯護人有沒有問題要問。
洪鈞起身問道:「夏大虎,你什麼時間聽說夏哲開槍把人打死了?」
「就是……就是那件事發生的第二天。」
「誰告訴你的?」
「是白玫,我媳婦兒,她是聽陸伯平說的。」
「你聽了之後是什麼反應?」
「你是問我的感覺?我開始沒信,以為是我媳婦兒蒙我呢。」
「為什麼?」
「因為夏哲不可能開槍殺人。他不是那種人。他這孩子吧,自小就心善,特愛幫助人,還喜歡小動物。我給他抓個蜻蜓、螞蚱什麼的,他可高興了。可是蜻蜓那玩意兒,養不了多久就死了,他可難過了。後來,我給他抓的蜻蜓,他玩兒一會兒,就都給放了,生怕它們死嘍。所以,他根本就不可能去殺人!如果說那是意外走火,倒還有可能。」
「謝謝證人。我沒有問題了。」
洪律師坐下之後,錢審判長說道:「證人剛才講的話屬於品格證據。目前,咱們國家的法律對於品格證據的使用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講,法官不能直接用品格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的事實。對於這個證據,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辯論的時候也可以發表意見。」
鍾檢察官向法官舉手示意還要發言,經審判長同意之後,他再次站起身來,問道:「夏大虎,你說被告人夏哲心地善良,這我可以不反對。我想問你,他很聰明,為什麼沒有考上大學?」
夏大虎看了一眼夏哲,皺著眉頭說:「他這個人吧,貪玩兒,在學習上還有點兒粗心,所以考試成績不太好。」
「你的意思是說,他做事兒的時候容易疏忽大意?」
「有點兒。」
「那好,你說他不可能去殺人。這說的是故意去殺人,對吧?但是呢,我們現在並沒有指控他故意殺人,而是過失殺人。你認為有可能嗎?」
「過失殺人,不也是殺人嗎?」
「這不一樣。過失殺人,是說當事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是由於他的疏忽大意,導致了被告人的死亡。目前,咱們國家的刑法正在修改,一個意見就是要把‘過失殺人罪’改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您說的這些法律術語,我不太懂,還是問洪律師吧。」
「看來,洪律師事前沒有教你怎麼回答我的這個問題吧?」
夏大虎沒有說話,他那光亮的頭頂上已經冒出了汗珠。
檢察官坐下了,審判長允許證人退庭。夏大虎如釋重負地走下證人席。在法庭門口,他回頭看了一眼白玫。
錢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階段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他請雙方先就詐騙罪的指控發表意見,首先請公訴人進行陳述。
鍾檢察官站起身來,胸有成竹地說道:「在開庭的時候,我的同事已經全面陳述了我們的起訴意見,我只想再做一些補充說明。詐騙罪的問題,我們認為,雖然被告人的行為不太典型,但是呢,還是可以認定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包括在股票交易中出現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坦率地說,我們國家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有不少漏洞。這也表明了法律規定的滯後性。但是呢,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對那些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我知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就要出臺一個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會就詐騙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就本案的事實來說,夏哲就是利用透支買賣股票的法律規定不健全,提供虛假的賬戶資金證明,在沒有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騙取了宏遠證券公司的鉅額資金,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關於賬戶資金的數額問題,證人夏大虎剛才也承認了,他實際上只給了夏哲10萬元炒股。但是,夏哲在明知自己只有10萬元資金的情況下,卻以50萬元的名義向證券公司透支,這種行為符合‘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詐騙行為特徵。因此,無論是從行為來看還是從結果來看,我們認為給夏哲定詐騙罪都是恰當的。更為重要的是,這樣認定不僅可以懲戒教育本案的被告人,而且可以對社會上那些企圖利用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牟取暴利的人發揮警示作用。請法庭在評議詐騙罪指控時充分考慮本案的判決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
檢察官坐下之後,錢審判長首先問被告人是否自行辯護。夏哲一直低垂著頭,聽到法官的問話,忙把頭抬起來,有些不知所措地把目光投向洪鈞。法官又問了一遍,夏哲才茫然地搖了搖頭。
旁聽席上傳來了白玫的嘆息聲和陸婷的抽泣聲。
錢審判長讓書記員記下被告人的表態之後,讓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此時,法庭裡的人都把目光集中到洪鈞的身上。
洪律師站起身來,鄭重其事地向法官們鞠了一躬,然後語氣平緩地說道:「各位法官,我認為起訴書中指控的詐騙罪是不能成立的。」
洪鈞的開場白在法庭裡引起一小陣騷動。他等人們安靜下來之後才繼續說道:「雖然我國法律中還沒有透支買賣股票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51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客觀方面是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取得公私財物。然而,被告人夏哲所實施的是正常的買賣股票行為,包括透支買賣,只是因為市場行情的急劇變化才導致他賠本並無法償還證券公司的貸款。因此,他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欺騙的行為。公訴方強調被告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我想指出,被告人的行為只是給宏遠證券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宏遠證券公司是國有公司,但是我們也不能簡單地把該公司和國家等同起來。而且,在導致這個經濟損失的過程中,宏遠證券公司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被告人的股票交易都是委託宏遠證券公司進行操作的。這說明,他的每一次交易都是宏遠證券公司知曉並且許可的。其次,這裡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事實問題,那就是被告人第二次委託宏遠證券公司進行交易的10萬股延生股票究竟是賣出還是買進。被告人說他當時委託的是賣出,但是宏遠證券公司卻給做成了買進。如果當時按照被告人所說把那10萬股賣出,那就不會造成現在這樣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這是本案的關鍵事實,而恰恰在這個事實問題上,公訴方的證據存在不足。雖然夏哲的說法與方瓊的證言和有夏哲簽名的委託單不一致,但是根據當時的股市行情來分析,夏哲的說法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或者說,被告人的解釋具有較強的合理性,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剛才在詢問證人夏大虎的時候,公訴人指出被告人具有疏忽大意的性格特點。我贊成這一判斷。正是因為被告人有這樣的性格特點,所以他沒有仔細察看委託單的內容就簽了名。當然,這些還不足以推翻詐騙罪的指控。而要推翻詐騙罪的指控,我必須從那起撬盜保險櫃案說起。」
洪律師見三位法官都饒有興趣地看著他,臉上露出了滿意的微笑。「我在看了撬盜保險櫃的現場之後曾經提出兩個問題:其一是作案人為什麼要撬保險櫃;其二是作案人為什麼要把小保險櫃放倒。第一個問題很快就有了答案——作案人要偷走那份木材購銷合同。但是第二個問題卻不那麼容易解答。我認為,作案人不顧放倒保險櫃可能發出的聲響,說明他一定在實現作案目的上遇到了不能克服的障礙。這障礙是什麼呢?對撬保險櫃來說,顯然是開啟櫃門時遇到的障礙。但是他在開啟那個大保險櫃時為什麼沒有遇到障礙呢?於是,我仔細研究了兩個保險櫃櫃門的差異。我發現其結構完全一樣,只是尺寸不同。兩個櫃門都是從左向右開的;門把手都在其左側中間偏下的位置;而且把手都是垂直向下的。只不過大保險櫃高1.2米,小保險櫃高1米,因此大保險櫃的把手也比小保險櫃的把手略高些。這說明了什麼呢?」
錢審判長皺著眉頭大聲說:「我提醒辯護人注意,這裡可不是你講課的地方!」
洪律師意識到自己的「角色錯誤」,趕緊說:「對不起!那我先解釋一下作案人撬保險櫃的方法。那個作案人撬開保險櫃門的方法比較特殊。他通過硬搬櫃門把手來使櫃門裡面固定鎖體的帶鋼向內彎曲,從而使鎖舌失去卡銷的功能。作案人的手臂不可能有這麼大的力量,因此他一定使用了某種增長力臂的工具,如套管。這樣一來,我就找到了作案人放倒小保險櫃的原因。我想他在現場上的活動情況應該是這樣的——他先用套管撬開了大保險櫃,但是沒有找到那份合同,只好再去撬小保險櫃。但是他在把套管往櫃門把手上套時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礙——套管長於門把手下端到地面的距離,因此套管插不上。無奈,他只好放倒保險櫃,改變了門把手的方向才把套管插上並撬開保險櫃。這就是他放倒小保險櫃的原因。同時,這一推斷還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資訊,即作案工具的長度。我們已知大保險櫃門把手下端至地面的距離為43釐米;小保險櫃門把手下端至地面的距離為31釐米。所以那根套管的長度應該在30釐米至45釐米之間。這一點對於我們查詢作案人是很有幫助的。」
錢審判長插言道:「辯護人,請你說簡單點兒!」
洪律師點了點頭。「好的。根據現場情況分析,我想到了那位擔任過偵察連指導員而且對保險櫃頗有研究的陸伯平,還有他那根金屬手杖——中間那一節擰下來正好是一根四十釐米長的套管!事後為了證明這根套管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我藉故欣賞了陸伯平的手杖。我發現那截套管的一端略有變形,顯然是用力撬物的結果。因此,我認為陸伯平就是那個撬盜保險櫃的人!」
法庭裡一陣騷動,審判長立即讓法警維持秩序。
待人們安靜下來之後,洪律師繼續說道:「陸伯平為什麼要撬夏大虎的保險櫃?他為什麼要去偷走那份與他毫不相關的合同?那份合同對他來說並沒有什麼價值,因此他應該是在替別人偷東西!那麼,什麼人值得他這位大經理親自出馬去行竊呢?我的助手在一個偶然的機會發現陸伯平到香格里拉飯店的1016房間去找人,而那裡住的正是與夏大虎簽訂那份合同又不希望那份合同繼續保留在夏大虎手中的希拉·薩利文。我想陸伯平到那裡去的目的就是要把那份偷來的合同交給薩利文。」
錢審判長問道:「這與本案有什麼關係?」
洪律師說:「您聽我解釋。我仔細研究了那份木材購銷合同。我發現希拉在木材含水量這一細節問題上設立了一個夏大虎根本做不到的條件。實際上,她與夏大虎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讓夏大虎傾家蕩產!此外,根據陸伯平與她的神秘關係,我認為她也是陷害本案被告人夏哲的主謀,或者說是她讓陸伯平利用宏遠證券公司經理的職位給夏大虎的兒子扣上了詐騙的罪名。她為什麼要這樣做?後來,我找到了答案——她的原名叫韓昕昀!」
法庭裡非常安靜,人們似乎都在等待著。
洪律師看了一眼旁聽席,然後回過頭來面向法官繼續說道:「韓昕昀和夏大虎、陸伯平從小就是鄰居,也是同學。這個案子涉及他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恩怨,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說清楚的。簡單地說,韓昕昀以為是夏大虎害得她家破人亡,所以精心設計了這個木材購銷合同的圈套來報復夏大虎,同時,她還讓陸伯平陷害夏哲。因此,被告人夏哲根本不是詐騙犯,而是一起精心策劃的復仇陰謀的受害者!綜上所述,我認為,針對夏哲的詐騙罪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錢審判長見洪律師坐下了,自己的身體也向後一靠,看了看兩位法官,然後對檢察官說:「對於辯護人的陳述,公訴人還有什麼意見嗎?」
鍾檢察官慢慢地站起身來,態度誠懇地說道:「應該說,洪律師確實很有水平,而且也是我所見過的最認真負責的辯護律師。但是呢,洪律師的辯護意見主要依據推理,缺少證據。我只舉兩個例子來進行說明。第一,洪律師僅僅根據套管和手杖的推理,就認定陸伯平是到夏大虎的辦公室撬開保險櫃並偷走那份木材合同的人,恐怕還缺乏證據。我看,這件事兒還要等公安局的偵查人員調查之後才能得出結論。第二,洪律師僅僅根據陸伯平與那位薩利文夫人的關係就得出薩利文夫人讓陸伯平陷害本案被告人夏哲的結論,不僅缺乏證據,而且過於草率。我們辦案,最重要的就是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
洪律師徵得審判長同意之後,站起身來說:「我贊成公訴人的說法,我得出的上述結論主要依靠推理,缺少充分的證據。不過,我想提請公訴人注意,按照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原理,公訴方應該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明應該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被告方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被告人既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只要被告方能夠對公訴方的事實主張提出合理懷疑,法庭就應該宣判被告人無罪,因為這是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鍾檢察官剛剛坐下就又站了起來。「辯護人不愧是美國的博士,說出來的話都帶有美國味兒。但是呢,我們是在中國,必須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訴訟。我知道,美國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之一是無罪推定,美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但是呢,在我們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被告人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我們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搞無罪推定,我們就是要實事求是。」
洪律師沒有坐下。「我聽說,目前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組織專家學者討論修訂《刑事訴訟法》,而修訂草案就包括要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
鍾檢察官也沒有坐下。「你說的這個情況我也知道,但是呢,現在還沒有完成修訂,我們必須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而且,你說的那也只是一種學者觀點,無罪推定原則究竟能不能寫進法律,現在還不好說。」
洪律師把目光轉向法官。「為了查明以上事實,我請法庭傳喚陸伯平出庭作證。而且,他也是針對被告人的另外一項指控的關鍵證人。我希望法庭能夠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這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
「我們會考慮辯護人的這一請求。」錢審判長看了看手錶,又與兩名法官小聲商量幾句,然後鄭重宣佈道,「由於時間關係,今天上午的審判到此結束。明天上午九點,本法庭繼續開庭審理此案。」
人們陸續走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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