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接手案子進駐江平市,連著幾天總共才睡了五六個小時的覺,韓印本以為自己頭換上枕頭就能睡著,但實際情況和以往一樣,一進入辦案狀態,他便開始嚴重失眠。腦海裡總是被各種案件資訊塞滿,如過電影般迴圈反覆地流轉著,始終無法停歇。
受害者研究:青年男性,年齡相近,遇害時一個25歲,兩個23歲,同為高中學歷,長期混跡於社會和法律邊緣地帶,合夥從事賭球活動,首個受害者曾在網戒學校工作過,有重傷他人致死前科。
兇器:雙刃匕首。
案發現場:南山——為拋屍現場,非第一作案現場。
時間線:王波,遇害時間大致為2010年6月,為本案首個受害者;陳大慶、肖剛,遇害時間為2010年9月。兇手兩次作案,間隔3個月左右,直至2011年8月南山被圈進植物園之前,未再有埋屍舉動。至於此後有無作案,尚無法證實。
犯罪手法:使用匕首刺殺受害者背部和前胸,針對每個受害者的刺殺動作均在兩次以上,刺殺部位分佈無規則、無特別喜好。無約束、無下毒跡象。
犯罪標記:單就「植物園埋屍案」來說,兇手應該作案兩次,第二次作案有兩名受害者,這兩名受害者屍體上有被布條矇眼跡象?兇手兩次作案後,於同一地點掩埋屍體,屍坑分佈似乎帶有某種規則性或寓意。
隨著線索逐漸增多,先前的一系列判斷有部分得到印證,也有推測失誤的地方。尤其陳大慶和肖剛系同時遇害,讓支援小組比較意外,也意味著先前對犯罪手法的解讀有偏頗之處。對於王波被偷襲刺殺致死的結論是可以確定的,問題是兇手第二次作案要同時弒殺兩人,顯然靠偷襲手段是完成不了的,所以韓印現在傾向於顧菲菲那晚在檔案室裡提過的一種可能性,兇手很可能把陳大慶和肖剛用酒灌醉了之後才下的殺手。如此,必須還要糾正先前的一個過於主觀的判斷,那就是布條矇眼動作出現的時間點——先前支援小組成員普遍認為這個標記性動作,是兇手在完成刺殺動作之後附加的,但現在出現了「醉酒」因素,便又多了一種可能性,兇手完全可以趁著兩名受害者酒醉不省人事之時,用布條罩住他們的雙眼。這也是為什麼當這個標記性動作在韓印腦海裡浮現之時,會被他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犯罪手法和犯罪標記若重新解讀,所得出的犯罪側寫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按先前的推測,兇手所有作案均採取偷襲的方式,那麼他多刺受害者幾刀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受害者若是已經在酒精的作用下無力反抗,反覆多次的刺殺動作便屬於過度殺戮,意味著兇手殺人的瞬間,意識是極度憤怒和混亂的。再比如,標記性的矇眼動作出現在受害者死後,則有可能對映的是兇手尋求「懺悔」的心境;而矇眼出現在受害者死前,則有可能代表著某種「懲罰」。如果讓韓印現在選,他認為後者更接近於兇手的真實心理,因為懲罰比懺悔更具有毀滅性,對應了兇手殺人瞬間極度憤怒的情緒。
那麼憤怒的來源是什麼?如果從心理層面上解讀,憤怒是緣於恐懼;如果從現實意義上講,憤怒往往緣於仇恨。而憤怒一再地累積,最直接的轉化,便是通過暴力尋求釋放。至於眼下的案子,三個受害者有著緊密的關聯,性別、年齡、個性、經歷方面同質性很高,而兇手的作案時間又相對集中,利用兩次作案完成對三個受害者的殺戮之後,即停止作案。鑑於以上特徵,韓印認為:眼下的案子,兇手的憤怒源自內心累積的仇恨,表明兇手與三個受害者在現實中存在利益的交集,也許與賭球有關,也許與別的什麼有關。
犯罪側寫:兇手,青壯年男性,思想尚未完全成熟,與受害者有可能很熟悉,彼此交流順暢,不易引起防範,同齡人的可能性較大。兇手集中拋屍於南山上,且屍坑分佈具有某種寓意,意味著他對南山的拋屍地有某種情結,應該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殺人到掩埋屍體的過程中,兇手體現出的意識混亂和一定的妄想性,可能緣於某種精神障礙。而大多數精神障礙都伴有失眠和厭食的問題,所以兇手體態應該偏瘦。受害者王波是在向客戶收賬的過程中失蹤遇害的,受害者陳大慶和肖剛是在借錢週轉的過程中失蹤遇害的,三個人的死都與錢有關,但兇手在整個作案中並未做出與金錢有關的標記行為,所以韓印認為錢對兇手來說只是誘餌。由此推測,兇手的經濟狀況應該不錯,有自己的私家車,以便於拋屍。當然了,韓印能這樣想,是因為他判斷王波最後見到的客戶,與陳大慶和肖剛想要借錢週轉的人,是同一個人。
韓印在腦海裡把「植物園埋屍案」又整體捋順一遍,甚至還形成了犯罪側寫的初步輪廓,睡意便更無影無蹤了。他翻身下床,給自己倒了杯水,端著水杯踱步到窗前。窗外,夜色正濃,微風徐徐,空氣清爽醒腦。韓印禁不住又開始揣摩起林峰遇害的案件來……
「林峰案」首先要解決的是作案動機的問題,是圖財害命,還是正好相反,主旨為殺人,竊取財物只是順手牽羊,或者藉此擾亂警方辦案視線的手段?
現場勘驗和屍檢報告顯示:現場沒有暴力闖入和撬壓門窗潛入痕跡,受害者身上沒有防衛傷,但有被下藥的跡象,兇器上有多組受害者的指紋,說明摺疊水果刀是屬於受害者的。那麼綜合以上證據判斷:兇手與受害者應該是相識的關係,而且盜竊財物是有預謀的,只是得手後開始後怕,遂臨時起意、殺人滅口,借用了受害者的水果刀,戳進其腦袋裡,最終導致受害者死亡。而在這之前,兇手從受害者衣物上剪下一條布條矇住了受害者的雙眼。這是一個明確的犯罪標記性動作,如果延續上面「相識關係」的判斷,可能對映的是兇手「內疚」的心理。這也表明兇手有心理畸變和妄想的一面,正常人不會有這樣的舉動。
當然,梳理「林峰案」,是為了鑑別它與「植物園埋屍案」的關聯性。從判斷連環案件三要素的層面上說,兩案的犯罪標記只能說部分相似。為什麼這麼說呢?韓印認為「植物園埋屍案」中除了布條矇眼的動作,埋屍方式本身也是一種標記性動作。韓印經常說,連環殺手連續作案中的犯罪標記性動作是不會變的,當然可以昇華,用更完美的手段來闡述標記性動作對映的心理需求。但「林峰案」顯示的是一種退化,是模仿嗎?還是說兇手對犯罪活動意興闌珊了?或者說大家想多了,兩案其實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著的關係?韓印一時也無法做出有效判斷。
犯罪手法上,兩案似乎有那麼一點點異曲同工之處。按照線索更新之後韓印的判斷,「植物園埋屍案」的兇手,很可能事先用酒灌醉了受害者,然後才做出刺殺動作。而「林峰案」中,也有兇手使用安眠藥令受害者產生昏迷之後,才實施刺殺動作的情節。但除此之外,使用的兇器,刺殺的部位、次數,均截然不同。同樣也是令韓印難以下結論。
受害者選擇方面,林峰年齡是符合的,但也僅此而已,其餘的什麼學歷、經歷、生活環境、經濟條件等方面,與陳大慶等人均是大相徑庭。更為關鍵的是,「植物園埋屍案」中的三名受害者,不僅彼此有著緊密的關聯,而且與兇手同樣有著某種交集,那麼林峰會與陳大慶等人產生交集嗎?
將「林峰案」在大腦裡過了一遍,不僅未讓韓印看清事實,反而心裡更模糊了。如果以事實和經驗為依據,兩案很難說有多大關聯,但隱隱的,韓印又總覺得可以有一種因素,將兩案的隔閡打通。這種若即若離的感覺,實在讓韓印心裡太難受了。
韓印站在窗邊惆悵了許久,決定暫時將「林峰案」拋在一邊,抓緊時間完善「植物園埋屍案」的犯罪側寫報告,爭取天亮之後交給專案組。
早間例會時,韓印正式將側寫報告交到齊兵手上,也相應地做出一番解釋說明,以讓專案組方面對側寫報告有更透徹的理解。接下來,專案組需要在陳大慶等三個受害者的社會關係中,尋找符合側寫範圍的嫌疑人。
散會之後,韓印把杜英雄和艾小美叫到身邊,吩咐兩人再去找林峰的父親林德祿談談。要求兩人將有關林峰的資訊資料,但凡林德祿能想到的,都事無鉅細地記錄下來,看能否找到與陳大慶等人的關聯。
顧菲菲則表示要去技術處鑑定科一趟,先前從孫陽家蒐集到的物品現在都用不上了,她想整理一下,還給孫陽的父母。孫陽已經去世,他的遺物對他父母來說是個念想。一旁的葉曦表示要幫忙一起整理,便和顧菲菲一道走了。
至於韓印,他哪兒也不準備去,想留下來再仔細研究研究「林峰案」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