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3 又一次失敗的偵查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蔣震東眉頭緊皺,吩咐道:「既然口供和書證都沒有進展,我們只能先從證人入手了。大家分組去找那些離職的人瞭解情況。」

馮旭介面道:「王偉、陳唐,你們去找黃海榮談話吧。這個黃副市長,因為濫用職權和受賄,被判了無期徒刑,現在正在沛豐監獄服刑呢。」

李兆令的書房。

像馮旭家的客廳一樣,和陽臺連在一起。

不過面積可是馮旭家客廳的兩倍不止。

李兆令和江霈分坐書桌兩頭,下棋。

一個黑子落下。

江霈笑道:「你這斷臂求生的棋路,可不怎麼樣。」

李兆令微微一笑:「他自己有問題,與我何干。銀釧本來就是一汪渾水,抽乾了也罷。再說了,就他,也配是我的左膀右臂?」

江霈:「你說的是宋力?我說的,可是丁老闆。」

李兆令眉毛一挑:「老丁?老丁怎麼了?」隨即揚聲道:「哎呀,我還真是好久沒有跟他喝酒下棋了。」

江霈看著他略顯做作的神態,笑著搖搖頭。

海關案件終於開庭了。

專案組的大部分同志放下手頭的工作,去旁聽庭審。

偵查案件就是這樣,不可能完成一件再去查另一件。

必然是交叉進行。

庭上,審判長正在宣讀各項事宜sup/sup。

袁圓圓伸長了脖子,看到旁聽席的最前排,全是拿著「長槍短炮」的記者。

很快,到了法庭調查階段sup/sup。

審判長:「鑑於辯護人李勝文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對偵查人員提取被告人鄭曉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調查sup/sup,請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姜克軍走到證人席道:「因為當時鄭曉龍拒不到案,所以我們對他採用了拘傳的強制措施,帶到市院辦案點的問話室進行訊問。鑑於他涉及的金額比較大,所以最多可以拘傳24小時。在第19小時的時候,我們對他宣佈了拘留。拘留之後經過訊問sup/sup,在第22個小時送到了看守所sup/sup。在這個過程中,有些文書漏簽了,所以後來請鄭曉龍進行了補籤。」

回答完問題,姜克軍回頭看了一眼坐在旁聽席上的梁烈。

梁烈的旁邊坐著白北。

李勝文道:「你回答問題的時候,為什麼要看你美麗的女上司呢?」

此話一齣,旁聽席一片譁然。

審判長敲了敲法槌:「辯護律師,請注意你的言辭。sup/sup」

姜克軍氣得太陽穴直跳,但是語氣依然保持平靜:「這個問題我可以回答。首先,我的上司是男的。其次,我看哪裡是我的自由,只要我如實作證就行。你如果沒什麼可問的,那就不要問了。這是法庭,不是秀場。」

言畢走回旁聽席。

李勝文道:「我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sup/sup」

鑑定人上來就說鄭曉龍是先簽的拘留證,後籤的拘傳證sup/sup。

樊靜道:「請你先證明自己是合法的鑑定人。」

結果這個鑑定人既拿不出鑑定中心的委託書,也拿不出鑑定資格證。

講話開始結結巴巴,顛三倒四。

樊靜微微一笑,又問:「現在的痕跡鑑定,已經先進到可以區分幾天內筆跡的時間先後了嗎?」

鑑定人又含糊其辭。

樊靜和審判長交換了一個眼神,審判長輕輕點了點頭。

旁聽席上,周書妙悄聲對張昊道:「這個審判長看來還是懂點門道的。」

張昊:「案件審多了,都知道目前筆跡時間的鑑定誤差一般是在月以上的。怎麼可能鑑定出哪個比哪個早幾天呢!」

周書妙:「這不是赤裸裸的偽證嗎?」

張昊:「如果他有鑑定資質,倒也只能算是打了擦邊球。本來鑑定這個東西就是見仁見智。不同的鑑定機構得出不同結論,甚至同一個鑑定機構不同的鑑定人給出不同結論,都是可能的。畢竟真相永遠無法完整地還原,大多數鑑定只能給出可能性大小,無法下絕對結論。」周書妙:「是啊。比如故意殺人案件,對兇器的鑑定結論總是講‘傷口是該種兇器造成的可能性較大或較小’,沒有一個鑑定敢確定地說傷口就是這個兇器造成的。」

旁邊的莊晨噓了一聲,說:「法庭辯論sup/sup開始啦。」

李勝文:「鑑定人一定是受到了偵查人員的恐嚇!」

樊靜:「如果沒有證據,請不要妄自揣度。我們認為,這份鑑定無論從資質還是鑑定結論上都漏洞百出。退一步講,就算這份鑑定符合法律要求、符合現在的科技水平,也並不影響我們的觀點成立。剛才偵查人員已經說過了,有些文書的確是漏簽了。後來又請被告進行了補籤,也有同步錄音、錄影證明。」

李勝文正要開口,樊靜繼續道:「我想提醒辯護人的是,我們現在辯論的焦點在於,你認為補籤時間就是刑訊逼供,而我方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只是個證據上的瑕疵,而且是經過補正的,完全不影響本案證據的認定。」

李勝文有些坐不住了,臉色很難看。

樊靜乘勝追擊:「被告人至今都沒有認罪,沒有有罪供述可以採納。哪裡有可以排除的供述?辯護人難道是請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無罪辯解嗎?」

袁圓圓忍不住做了個鼓掌的動作:「我的天,這李勝文好蠢啊!和喬柯案子上的沈凌簡直不是一個世界的。」

張易來道:「遇到死磕律師,最慘的其實是被告人。」

說話間,到了被告最後陳述的時間。

鄭曉龍開口就道:「我要向法庭交代,我的那些錢,其實是我違反紀律,私自經商賺來的。我已經回憶出部分出處,這個你們可以去調查。sup/sup」

最後審判長道:「鑑於被告提出了新的辯護意見,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案件延期審理sup/sup,待事實證據調查核實完成後再開庭。現在休庭。」

專案組來旁聽的人們一邊往外走,一邊議論紛紛。

馮旭對蔣震東道:「又有得忙了。公訴肯定會建議法院退回來給我們補充偵查的。」

蔣震東嘆口氣,搖了搖頭。

莊晨對張昊說:「這下可好,非得把審限用盡不可,等著再拖幾個月吧sup/sup。」

張昊氣得聲音都變了:「這真是損人不利己。他也不想想,這樣他也得在看守所再多呆幾個月呢!可比監獄難受多了。」

莊晨笑了:「哎呀,你現在說話怎麼那麼像袁……」他看了看旁邊的周書妙,突然覺得不妥,旋即改口道:「周同學呢!」

周書妙倒是不以為意,笑道:「哪裡像我!分明像圓圓!莊晨,你什麼時候跟她表白啊?」

莊晨看了看遠處和張易來一起走的那個她,沒有說話。審判臺前,鄭曉龍突然又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sup/sup。

專案組,王偉和陳唐臉色凝重地等待眾人歸來。

王偉:「黃海榮已經不在沛豐監獄了。確切地說,他已經不在中國了。」

眾人都吃了一驚。

馮旭皺眉道:「明明判的是無期徒刑,怎麼這麼快就放出來了?越獄了?」

陳唐:「可以這麼說。只不過是文越,不是武越。」

莊晨奇道:「怎麼還有文越武越之分?」

梁烈笑道:「你們年輕人前兩年流行的那個叫‘越獄’的美劇,講的就是武越。不能打、不會跑是不行的。文越呢,有腦子就行。」

姜克軍補充道:「還得有錢。」

王偉點頭稱是:「據沛豐監獄裡的線人報告,黃海榮請了一個專門運作減刑假釋的律師團隊,還買通了獄警,才得以脫身。」

減刑假釋既要有法院裁定sup/sup,還要有檢察院的監督sup/sup。

想要瞞天過海,只能從減刑假釋的理由上想辦法,搞一個重大立功出來。

重大立功,一般基於舉報線索或者發明創造專利。

舉報線索,不是掌握在警察手裡,就是掌握在罪犯手裡。

警察是很難搞定的。

罪犯還要留著給自己用呢。——這就是之前方不語的舉報線索被發現有問題的原因。

發明創造專利倒是買得到。

但是十分考驗財力、情商和腦力。

沒有財力,買不來專利,行不了賄。

沒有情商,室友不肯幫忙證明你有在監倉搞發明創造。

沒有腦力,開庭的時候說不出發明創造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內容。

當然,最重要的,還得在外面有人幫你張羅這一切。

黃海榮感到慶幸的是,這些他都有。

他的司機帶著他的小女友,不僅用他的錢搞定了獄政戰線的一票幹警,還為他聘請了一個在減刑假釋界赫赫有名的造假律師團隊。

經過幾次小打小敲的減刑,他們準備搞一票大的。

從來沒有讀過一天理工科的黃海榮,居然在監獄裡成功發明了新型汽車後視鏡。

太不容易了。

重大立功。

必須減刑。

被判了無期徒刑的黃海榮,坐了幾年牢,就這樣,堂堂正正地從監獄大門走了出來。

當然,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

造假得來的自由,怎麼能掉以輕心呢。

很快,他就帶著小女友去了阿根廷。

袁圓圓聽著王偉的講述,激動道:「難道就任由他走掉?師父,你要想辦法啊!」

馮旭搖搖頭:「阿根廷。連引渡條約都沒有sup/sup。更別提他是已經被釋放的人。」

蔣震東沉吟道:「不過,我們也不是什麼都不能做。首先,要證明他的減刑假釋有問題。」

馮旭一拍手:「獄政系統一定有人徇私舞弊。把這些人揪出來,連帶那個什麼律師團隊,統統追究責任。否則我們辛辛苦苦抓人,結果他們進了監獄就跟度個假一樣!」

洪雪道:「那丁志忠怎麼辦?」蔣震東皺眉道:「只能放了。」

莊晨問:「不能多關一段時間嗎?說不定後面有轉機呢!」

馮旭道:「黃海榮不知道什麼時候能找到,就現在的證據來看,遲早都要對丁志忠變更措施或者釋放的sup/sup。不如現在主動放他出去,看他會有什麼動作。」

註釋

《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實踐中,貪汙手段層出不窮,不斷有新的犯罪方法湧現。但是,雁過留痕,擁有偵查技巧和金融知識的「高階偵查人員」,加上專業的審計機構,總是能找到突破的方法。丁志忠的案件是因為發生在年代久遠的「紙質檔案」時代,才會出現這樣的困難。

《刑法》第40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這個階段被稱為法庭調查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檢察院偵查案件也要遵守這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同樣,這一條也適用於檢察院偵查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程式上說,應當是先拘傳、後拘留。鑑定人這麼說,意思就是,拘傳證是倒簽了時間。偵查人員涉嫌違反程式辦案。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個階段被稱為法庭辯論階段。

前文已講到,鄭曉龍除了涉嫌受賄罪,還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處他講出這一辯解,意在說明他的鉅額財產不是來源不明。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前文講到,鄭曉龍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現在他提出的辯解就是,這些財產是做生意賺來的。為核實這一情況,就需要調取證據查證他的辯解是否屬實。因此,需要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實踐中,符合第198條第一項的案件,也會由檢察院來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不是法院直接要求偵查機關進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實踐中,有的刑事案件的確審理期限會很長,這是為了儘可能地查清事實真相,作出公正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有相關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影證明的,不影響相關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的效力。」所以,鄭曉龍此舉實在是毫無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稽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實踐中,該項工作由檢察院的刑事執行部門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沒有締約的國家,請求司法協助的可能十分渺小。

《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第9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幾條講的是強制措施的變更程式,強調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必須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這是人權保障的要求。不能以偵查案件為名,將公民持續地、無期限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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