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核心是一個人內心堅信的某一套價值觀,
這是他心甘情願為之獻身的生命意義,
換言之,就是他對於「我為什麼而活」的回答。
宗教與信仰
對於我們很多中國人而言,宗教似乎就是信仰的同義詞。在日常的交往中,我們一般不會問別人有什麼信仰,這好像從來不是一個我們特別關心的問題。如果我們在對話中問及對方的信仰,很多時候我們的潛臺詞往往是「你是否屬於什麼宗教」。換言之,我們常常認為一個有信仰的人就是一個有宗教歸屬的人,他要麼是一個佛教徒、一個基督徒,要麼是一個穆斯林,各自歸屬於佛教、基督教或伊斯蘭教,這是我們大多數人最常聽到的宗教類別。作為局外人,我們未必瞭解這些宗教,但至少我們確定一點,這些宗教信徒們有他們的信仰。而且,我們也常聽人說「宗教信仰」這樣的四字組合,聽多了也就習以為常了,久而久之,也就認為「宗教」與「信仰」這兩者本就是一物,彼此等同。
事實上,「信仰」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宗教」。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當然也有著密切的聯絡。
「信仰」的核心是一個人內心堅信的某一套價值觀,這是他心甘情願為之獻身的生命意義,換言之,就是他對於「我為什麼而活」的回答。一旦精神找到了這樣的目標,自然而然就會化為生活中與之相匹配的一套行為規範。
比如我們所知道的喬爾丹諾·布魯諾這位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偉大的思想家,他就將真理作為自己畢生的信仰,「真理」就是他認為具有至高價值的東西,他發自內心最愛的東西,願意為之獻身的東西,同時,在他實際的生活中,他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是在捍衛他堅信的真理,這的確也證實了,真理是他一生的追求。在亞里士多德的「地心說」被視為權威思想、普遍真理的中世紀,他對哥白尼「日心說」的支援為他扣上了「異端」這個十惡不赦的罪名,那近乎是「魔鬼」的代名詞。宗教裁判所對他實施了八年的審訊和折磨,只要他能當眾悔悟、承認錯誤,就可以既往不咎。但是他拒絕低頭,最後被處以火刑,燒死在羅馬的鮮花廣場上。布魯諾不願放棄他心中的真理,即使這意味著要付出極其慘烈的代價,他認為「真理屬於人類,謬誤適於時代」「能為真理而鬥爭是人生最大的樂趣」。可見,「真理」就是他的信仰,他為之而生,為之而死。「真理」之於義大利的布魯諾,就相當於「良知」之於中國的司馬遷,雖然他們看似信仰的是不同的物件,但他們有一個共性:全身心地熱愛,並以實際行動毫無保留地自我奉獻。
「宗教」與「信仰」不同,「宗教」是很多人抱有同一個價值觀,同時,這個價值觀衍生出一套與之相匹配的外部建制,比如組織形式、儀式、行為準則、符號系統、理論體系、話語系統、活動場所等,人們尊重並自願遵守這些戒律與要求。換言之,信仰是宗教的精神核心,所有的宗教必然根植於某一種信仰,但宗教不只是信仰,它在信仰之外還有一套外部建制。當某一個信仰,結合上一套外部建制,並從個人事務轉而成為群體的公共活動的時候,信仰才成了宗教信仰。
如果我們解析一下「宗教」這個詞,我們常說「萬變不離其‘宗’」,「宗」意味著最核心的精神、最重要的本質、最基本的價值,指的就是某一種信仰;而「教」則是對外的教化、對人的育化、上施下效的傳播和普及,這就是「外部建制」的功能。
所以,「宗」+「教」=信仰+外部教化機制=宗教。
那我們中國人有沒有自己的宗教呢?這是很多外國人深感好奇的一個問題,曾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外國人相信中國也有自己的宗教,他們稱之為「儒教」。為什麼呢?因為在他們觀察我們中國人的思維方式、生活方式的時候,他們發現深入中國人骨髓的「儒家」思想,也符合「宗」與「教」的結合。首先,我們的儒學有自己的「宗」,即信仰,其靈魂人物是「孔子」「孟子」等聖賢,其思想核心是「仁道」精神,或者說「良心」;其次,儒家有成熟的組織形式,它關涉全體中國人,以家庭、宗族為單位;它也有儀式,比如禮樂,或者對祖先的虔誠敬拜;它當然也有嚴格而無所不包的行為規範,比如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禮儀、為人處世中的仁義禮智信;它還有自己的符號系統,但不像基督教或者佛教那樣是以某種圖案呈現,而是化入中國人的言行方式之中,那是一套符號化的規則與習慣,比如下跪磕頭、打躬作揖;它有內涵豐富的理論體系,如四書五經;它有自成的話語系統,比如忠恕之道、中庸之道、溫良恭儉讓;它有極多的活動場所,除了特定的祠堂、孔廟,它實際上發生於一切場合。所以,這樣看來,外國人將「儒家」思想當作中國人全民信奉的宗教,也不無道理。
所以,「信仰」與「宗教」是兩個有差別的概念,並不能簡單地劃上等號。「信仰」更傾向於私人事務,或者說個人修養,它基於個體。相對而言,「宗教」則更傾向於群體活動,或者說集體修養,它基於某個共同體。「信仰」是個人自我要求的行為規範,就像體操比賽中的「自選動作」,那是我們自創的或者自行選擇的動作,卻不用它去要求別人。比如,從個人信仰的角度,不是所有的信仰者都會將「不飲酒」作為自己的自選動作。但「宗教」中的行為規範,相對來說就是一些公共的「戒律」,類似於我們常說的「紀律」,那首先是一種集體意志的表現,是共同體的選擇,是「規定動作」,它們得到了其中大多數人的主觀認同,並自願把它作為個人生活的行為準則。當然,並不能保證每一個信徒都自願恪守這些紀律,比如世上很多人偏好飲酒,但很多宗教卻都對「飲酒」有著明文禁規。這些宗教團體的清規戒律,有時雖看似不近人情,不如個人信仰的「自選動作」那般自由自在,但其實本質無異,都是以一種實際的生活態度、具體的行動來保障和捍衛某一個內心堅信的價值。
「信仰」因為是一個人自己的事情,所以那是個「我信什麼」的問題,與別人無關。換言之,個人「信仰」不見得需要與他人交流,也不一定要向他人宣佈、解釋或傳播。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德國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提出的「因信稱義」就是讓基督教變得更具私密性、更加個性化的一次嘗試。所謂「因信稱義」意在指明信仰是個人與神明之間建立直接的通道,它不需要他者的介入,神明不需要任何人作為中介,就可以通過《聖經》直接向個人低語。而信仰是人對自我的良心,以及住在良心裡的神明的直接交代,無須向他人證明、獲得他人的認可,無需他者的參與。因而這揭示了個人「信仰」的一個特點:無所謂你知不知,只求我知我安,然後天知地知。
何為信仰
由此可見,信仰之為信仰,未必是宗教的。「信仰」可分為「個人的」信仰與「群體的」信仰,一般而言,「宗教信仰」屬於後者。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我們之所以常把「信仰」都理解為「宗教信仰」,是因為它們有著很明顯的共性。這用英文詞彙或許能表達得更清晰,「宗教」的英文是religion,另外有一個詞與之同源——religiousness,我們可以譯為「宗教情懷」或者「虔誠」。「虔誠」就是信仰的特質,個人信仰有之,宗教信仰亦如是。換言之,凡能被稱為「信仰」的東西,都是使人充滿宗教情懷,滿懷虔誠的東西,即使它不屬於任何宗教團體。這種「虔誠」源於一個人對某個物件絕對的信任和全身心的奉獻,這個物件可以是一個人、一尊神,或者一種價值,比如真理、道德、美、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