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走私罪
走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進行走私活動,破壞國家海關監管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除了走私毒品罪以外,其他的走私罪都不再有死刑,畢竟走私跟人命是沒關係的。
走私罪可分為以下三類。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構成這種走私罪必須有逃避應繳稅額。
2.走私特定的貨物,比如武器、彈藥、核材料、淫穢物品等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物品,這些犯罪無須有逃避應繳稅額的要素,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就構成犯罪。
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一種兜底罪,用來填補前兩類走私罪之間的空白。比較常見的禁止物品有珍稀植物製品、疫區的肉類、報廢車輛等。
小心代購成走私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有兩種型別,一種是數額較大型,一種是螞蟻搬家型。
數額較大型走私,只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將其規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各省、市、自治區在10萬至50萬區間內根據情況來確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偷逃稅款達到50萬就構成犯罪。所以代購也有風險,很有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不管代購人是幫一個人還是幫好多人代購,所有的數額會加總計算應繳稅額。
比如曾引起民眾沸議的空姐代購案。離職空姐李某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餘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後判決李某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還有大量讓人心酸的走私案件,比如走私抗癌藥品,犯罪分子為自己或親友從海外購買藥品,但卻論以走私,不僅藥品沒收,還要身陷囹圄。多年以前,我有個同學在某地司法機關工作,負責辦理海關移送的走私案件,有不少是偷運境外仿製藥品的案件,有些還是病患或者家屬偷運。依照法律,同學不僅要將這些人的藥品沒收,甚至還要送他們入罪服刑。面對嫌疑人絕望的表情,他的良心備受煎熬,終於去職。近來我的另外一個朋友也差點鋌而走險。當家人罹患重病,他決定去境外購買售價僅國內一半的靶向藥品,雖然評估了法律風險,但他仍然決意冒險一搏。幸運的是,他趕上國內藥品降價。如果非要以犯罪來測試人倫根本,這隻能說是法律的悲哀。
螞蟻搬家型走私,是指在1年內曾因為走私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直接認定為走私罪。前兩次給予行政處罰可以是因為走私普通貨物,也可以是走私特定物品,但是後一次又走私的,僅限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比如張三從海外購買多臺蘋果電腦,入關時沒有申報,被查獲,這是行政違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三個月後再次幫朋友代購蘋果電腦也沒有申報,再次受到行政處罰,如果第三次再犯就構成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
刑法中有走私文物罪。何謂文物,那肯定是和人類文明有關的遺物和遺蹟。但是,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立法解釋卻規定,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按照這個解釋,走私恐龍蛋就有可能構成走私文物罪。
我對這個立法解釋一直有困惑,按理來說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只是對法律條文的闡釋,不能類推創造新的規則,否則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後來我才發現自己學藝不精,因為立法解釋的這個規定根本不是創造規定,它本身就是《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保護法》列舉了五種需要國家保護的文物後,在最後一款又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可見,立法解釋只是對法律條文的再申明,並沒有創造新的規則。
但是問題又出現了,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屬於文物,那走私無脊椎動物化石該當何罪呢?比如走私三葉蟲化石,三葉蟲化石可能比恐龍蛋還珍貴。
很明顯,三葉蟲不屬於古脊椎動物化石,所以無法為文物這個概念所包容,同時也不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因為這個罪需要一定的逃稅金額作為構成要素。
走私三葉蟲化石這類案件其實是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把這個漏洞給補上了,立法機關把原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調換了一下字序,同時加了一個等字,變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也就是說把以前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罪,改成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這顯然是一個兜底的罪名,只要是走私特定物品和普通物品無法打擊的罪名,都可能以這個罪名來處理。
後續走私和單向走私
走私一般都有一個從關內到關外,或者從關外到關內的過程。但後續走私發生在中國境內,沒有通關過程,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保稅物品未經許可而內銷,也就是通常說的未經批准出口轉內銷。中國是全球最大的代工企業國之一,就像蘋果手機很多都是富士康生產的,它的原材料由美國公司提供,這批原材料在進入中國時是不交稅的,屬於保稅物品。但是如果你截留了其中一批原材料,在中國境內銷售,也就逃避了關稅。後續走私的本質,其實就是逃避關稅型的犯罪。
2.擅自將特定的減免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這也逃避了關稅,構成後續走私。比如張三是香港籍,以向大陸某機關捐贈汽車的名義,辦理了7份免稅進口的批文。張三後從香港免稅進口汽車20輛,車輛價值共200多萬,汽車被運到大陸後被賣掉,這就屬於典型的後續走私。這裡的牟利既包括積極牟利,也包括消極牟利,如洪某系獨資企業老闆,因欠他人鉅額債務,私自將免稅購買的,原價100萬的兩輛進口轎車,以市場價160萬元充抵債務,很明顯使得國家少收了關稅,這也屬於後續走私。
大部分走私犯罪既包括出口走私,也包括進口走私。但刑法中有個奇特的規定是單向走私,對於文物和貴重金屬,只打擊出口不打擊進口。1999年發生過一個真實案件,林某從香港攜帶84公斤黃金入境沒有申報,當場被抓。法院覺得很為難,因為走私貴重金屬罪禁止出口,不禁止進口。所以一度認為林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顯然,這種理解就太過於機械,林某雖然不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但如果走私貴重金屬入境,偷逃稅額數額較大,完全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有一類單項走私正好相反,是禁止進口不禁止出口,大家都知道,這就是走私廢物罪了。
想一想
為什麼會有單向走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