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 正犯與共犯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實行犯和非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

共犯與正犯的區分標準,有許多種學說。多數見解認為,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區分共犯與正犯,正犯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人。親自直接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評價為與親手實施具有相同性質的是間接正犯。

比如張三教唆10歲的孩子去殺人,張三就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把他人作為工具,而行為人和他人卻不成立共同犯罪。又如醫生指示護士打毒針,護士有過失。由於故意和過失不成立共同犯罪,而醫生也沒有真正的實行行為,但護士的過失行為其實是醫生故意殺人的工具,因此醫生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獨立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再如張三仇恨李四,在李四醉酒之後,激怒李四,讓其從25樓跳下。張三把李四當成了殺他自己的工具,也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共犯則是指沒有親手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通過教唆或幫助正犯的方式來參與正犯行為的人。根據這種標準,正犯是一種實行犯,而共犯則是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來參與犯罪的非實行犯。

共犯

與真正實行了犯罪行為的正犯對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都被稱為非實行犯。

刑法中有一種共犯從屬說的理論,只有當實行犯進入到實行領域,對於共犯才可以處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行犯就是皮,而共犯就是毛。張三去殺人,李四給了他一把刀,張三拿著這把刀走在路上耀武揚威,結果突發疾病昏迷倒地,最後也沒有去實施殺人。張三屬於犯罪預備,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李四不構成犯罪。

關於共犯的處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是因果共犯論,也即共犯人通過正犯的實行行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認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為間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幫助犯

幫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對正犯實施幫助。通俗來講,幫助犯是對共同犯罪的強化,強化犯意就是幫助的本質。

首先一定要存在實行犯,才可能有幫助犯,如果沒有實行行為,按照共犯從屬說,幫助犯也就成了無源之水,不構成犯罪。其次主觀上要有幫助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在強化他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後,客觀上要有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物理性幫助比如為殺人者提供兇器。心理性幫助比如為殺人者喝彩,進行精神鼓勵。

張三實施強姦,在強姦過程中非常變態地開了網路直播,希望網友打賞,並提出只要有人打賞就會實施更激烈的性侵行為。打賞的網友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嗎?當然構成,打賞的網友不僅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幫助強姦犯,客觀上也為強姦犯提供了精神上的鼓勵,當然要以強姦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事前通謀,事後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只是單純知情,僅事後提供幫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張三和丈夫闞某關係不睦,2000年外出濟南打工,並與李四相識,後二人非法同居。其間,二人商定結婚事宜。張三因離婚不成,便產生使用安眠藥殺害丈夫的念頭,並將此告知了李四。某日,張三與丈夫闞某及其兒子和李四一起喝酒、吃飯,待闞某酒醉後,張三乘機將碾碎的安眠藥衝兌在水杯中讓闞某喝下。因闞某嘔吐,張三害怕藥物起不到作用,就指使李四將她的兒子帶出屋外。張三用毛巾緊勒酒醉後躺在床上的丈夫的脖子,用雙手掐其脖子,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李四見闞某死亡後,將張三勒丈夫用的毛巾帶離現場後扔掉。次日凌晨,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這個案件中,兩人是成立共犯犯罪,還是李四隻是單純的屬於事後幫助,其毀滅證據的行為單獨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呢?sup/sup

法院認為,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李四明知張三要殺死其丈夫,不但不加阻止,反而聽從張三的指使,將張三的兒子帶離現場,以便於張三順利實施犯罪;在被害人死亡後,又將作案用的毛巾帶走,二人共同逃離現場,毀滅罪證。所以,李四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教唆犯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說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那麼教唆犯的本質就是創造犯意。唐朝的法律把教唆犯精準地稱為造意犯,諸惡以造意為首,因為它是創造犯意者。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首先他教唆的物件一定是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10歲的孩子殺人,這是間接正犯。其次在客觀上要有教唆的行為,教唆行為在客觀上創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圖。最後,在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種故意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可能創造他人的犯罪意圖。如果行為人沒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僅僅因為說話不注意,客觀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這屬於過失教唆,不能認定為教唆犯。

在教唆犯中,最複雜的是關於教唆未遂的認定,刑法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屬於教唆未遂。

廣西南寧市有一樁經典的僱兇殺人轉包案。2013年10月,張三指使李四僱傭殺手去殺害魏某。張三給了李四200萬元現金。於是,李四找到王五,讓他具體操辦僱兇殺害魏某一事,給了王五100萬。王五立即轉包給王六,先付27萬,事成之後再給50萬元酬金。王六又轉給王七,價格變成了20萬。王七最後轉給王八,事成之後給錢10萬元。想一想,處於「食物鏈末梢」的王八多麼可憐,這真是赤裸裸的殺手剝削啊。

王八拿著魏某的資訊決定去殺人,但思來想去,覺得這10萬元酬金太少,於是找到魏某,希望他配合偽造現場,把10萬元酬金騙到手。據說王八找魏某洽談此事時,魏某最初覺得遇到了騙子。後來才知道王八所言不假,魏某大驚失色,也非常鬱悶,因為自己的命才值10萬塊,太傷自尊了。後來魏某配合王八演戲,飛赴上海照顧患病的老父親,「失蹤」了十天左右。但從上海回來後,魏某還是有些害怕,到公安機關報案。

王八當然屬於故意殺人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但張三、李四、王五、王六、王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在刑法理論中有兩種立場,一種側重結果和邏輯,認為既然幫助犯採取共犯從屬說,那麼教唆犯也要採取共犯從屬說,只有當存在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教唆者才構成犯罪,而在本案中王八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張三到王七的教唆行為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立場側重行為本身的惡性,認為教唆犯非常邪惡,諸惡以造意為首,只要教唆就構成犯罪,教唆成功屬於教唆既遂,教唆失敗一律構成教唆未遂,認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從屬說,而應該採取教唆獨立說。按照這種觀點,張三到王七的行為都構成教唆未遂。

法院最終對張三等人判處了2年7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看來法院採取的還是傳統的教唆獨立說。

你覺得這兩種立場哪種立場更合理呢?

想一想

張三教唆李四到超市盜竊,在李四進入超市後張三立即報警,警察將正在盜竊的李四抓獲,張三這種陷害教唆應當如何處理呢?

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