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跟正當防衛是比較接近的兩個概念。緊急避險的定義,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兩者的危險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行為物件不同。正當防衛的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正對不正,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正對正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甲遭乙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開車繼續追殺,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丙1萬元的摩托車被毀。甲屬於緊急避險。但若甲遭乙騎摩托車追殺,情急之下奪過乙的摩托車騎上就跑,乙被摔骨折。甲為逃命飛身跳下疾駛的摩托車奔入樹林,乙1萬元的摩托車被毀。甲造成乙的骨折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
3.實施行為的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而正當防衛則沒有這一條件的限制,緊急避險是消極的,正當防衛可以是積極的,為了鼓勵民眾和不法侵害做鬥爭,迎難而上都可以是正當防衛。
4.判斷「過當」的標準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因此造成的損害可以等於甚至大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但緊急避險是正對正,所以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即為過當。
無法緊急避險的人
緊急避險不能針對職務或業務上有特定職責的人,消防隊員不能因為火太大就不去救,海上發生船難,船長必須讓乘客先逃生。
這是對特定職責人員所賦予的法律義務。
人性充滿複雜,卑劣之處隨處可見,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緊要的關頭彰顯無遺。
20世紀一起著名的船難,宣佈了理性主義樂觀時代的終結。這艘船就是泰坦尼克號,這艘代表著人類智慧的號稱永不沉沒的輪船,首航就沉沒了。
如果你看過電影,會發現當泰坦尼克號撞上冰山後,小提琴家和樂隊在慌亂逃跑的人群中鎮定地演奏。這個情節是有歷史出處的,並非完全的演繹。當時在泰坦尼克輪船上聚集著大量富商名流,在最危險的時候,他們自覺讓婦女和兒童先走。基於歷史記載,最終樂隊奏響了一首歌,在歌聲中他們目送著救生艇離去,在歌聲中他們接受著輪船慢慢沉沒的命運。
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權利和義務。兩者孰先孰後?這可不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而是法律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有一個大學女生在網上抱怨母親給的生活費太少,1萬塊根本不夠花,她認為自己有權利要2萬塊的生活費。但是你想一想,這個權利背後一定得有人承擔義務。如果沒有人承擔義務,權利根本無法主張。所以一定是義務在前,權利在後。必然是有人承擔了道德義務,你才可能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責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時候忘記了責任。
電影《無問西東》有段臺詞很打動我:這個時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從心裡給出的真心、正義、無畏和同情。責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對於法律的學習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責任。
人的生命不能比較
1884年7月5日,英國遊船米麗雷特號(mignonette)在公海上失事,水手達德利、斯蒂芬斯、布魯克斯和客艙侍役佩克爬上一艘無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後,他們沒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決定殺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魯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維持了4天后獲救。英國最高法院以謀殺罪判處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將該判決減為監禁六個月。sup/sup
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犧牲1人,挽救3人,收益要大於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還有人甚至認為,根本不是3大於1的問題,而是1大於4,如果不犧牲1個人的話,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由此觀點推導開來,如果米麗雷特號的救生筏上的4人,1人將剩下3人全部吃掉,也可以成立緊急避險,因為3大於4。sup/sup
你覺得這叫做緊急避險嗎?
先思考另外一個例子:醫院裡有5個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個人心壞了,1個人肺壞了,1個人肝壞了,1個人脾壞了,1個人腎壞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氣。結果你從旁邊過,醫生說攔下你,想犧牲一個健康的你,換回5個人的健康。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無論如何都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代價。
在米麗雷特號的判決中,法官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比如在戰爭中就充滿著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於婦女、兒童有這種崇高的責任。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力決定他人的生死,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將誘惑作為犯罪的藉口。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制定難以企及的規則。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生命是不可比較的,如果這類案件可以成立緊急避險,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就會崩潰。如果認為生命可以比較,在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犧牲精神病人、老人、殘疾人似乎總是有道理的。法律不強人所難,但法律至少要堅持底線的道德原則。在上述案件中,吃人的水手們雖然不能視為緊急避險,但可以視作避險過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避險過當也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定罪免刑可能是一種合理的處理。
想一想
甲被歹徒追殺,逃進了一條死衚衕,無路可走,情急之下,跳上路邊張三停放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車,然後掉頭向後面揮刀追殺上來的歹徒衝撞過去,將歹徒撞倒在地,逃過一劫。但由於慌不擇路,將摩托車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杆上,使車體受損。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嗎?
女王訴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案,thequeenv.dudleyandstephens,l.r.14q.b.d.273(1884)。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