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刑法解釋,朝著良善進行

某省有一個驚悚案件,一位女士上訪,手段極端。她的兒子被人殺害,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結果她把兒子的人頭剁了下來,提著人頭進京上訪,你想一想,把人頭往信訪工作人員面前一擺,多麼可怕。

問題在於,她構成侮辱屍體罪嗎?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從形式上來說,她無疑構成了侮辱屍體的構成要件。但要成立犯罪,還需要證明她實質上侵犯了法益。

盜竊屍體罪侵犯的法益是屍體的利益,還是遺屬的尊嚴?當然是後者。

這個母親把兒子人頭給剁下來,是出於對兒子的仇恨還是出於對兒子的愛?是愛,雖然這是一種極端的愛,但這種愛並沒有踐踏遺屬的尊嚴,所以這種行為是法律應當寬赦的,不構成犯罪。

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在進行刑法解釋時,一定要朝著刑法的目的去進行,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一個表面上符合法條的行為不再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個侵犯法益的行為也不是想當然地被視為犯罪,除非它違反了倫理道德,如果一種行為是倫理道德所鼓勵的,那它絕對不是犯罪。

法律與道德的衝突

與割頭上訪案類似,有一個水葬母親案。28歲的農民工王某,其母猝死於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無力負擔上千元的火化費,含淚將遺體裝在麻袋,沉屍「水葬」。王某後以涉嫌侮辱屍體被刑拘。sup/sup

如果你是司法人員,忍心這麼定罪嗎?法律不是機器,判決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衝突其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嚴重,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合理的刑法解釋,來彌補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義,所以解釋要朝著良善去解釋,而不是朝著邪惡去解釋。

正義真的存在嗎

有一個基本性的問題:這個世界上存在正義嗎?正義是人的發明還是人的發現?正義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有人認為正義是主觀的,只是人類的一種設計。如果你持這種觀點,或許你就根本性地取消了正義這個概念。

「人類社會有沒有正義」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爭論,早在古希臘柏拉圖的年代就探討過,在《理想國》一書中有三派鮮明的立場。

第一派,柏拉圖假蘇格拉底之口認為正義是客觀存在的。

第二派,色拉敘馬霍斯認為正義只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對,也沒有絕對的錯,強權即真理。

第三派持懷疑論,不知道有沒有正義,也許有,也許沒有,一直處於懷疑之中。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以非常嚴謹的邏輯,徹底地駁斥了相對主義。我認為正義一定是客觀存在的,至少從邏輯上,從經驗上,從類比上。

首先從邏輯上,當你認為一個事情不正義的時候,一定在邏輯上有一個反對面叫正義。如果沒有正義,那麼你所說的不正義毫無意義。在邏輯上,相對主義所謂的沒有絕對的對,也沒有絕對的錯,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它的主張本身就是絕對的。

其次是經驗論,我們每個人都會經歷一些不正義的事情,我們每個人的內心深處是不是渴望正義概念的存在?大家注意到,人的所有感覺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觀物件,我渴了,所以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餓了,所以也有食物的存在;甚至包括我有性慾也一定有慾望所指向的物件。那麼人類為什麼有對正義的感覺,因為一定存在一個正義所指向的物件,否則這種感覺從何而起?

最後是類比論,如果我們將正義類比為完美的圓。圓這個概念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是客觀的。雖然人所畫的所有圓都並非完美的圓,用任何儀器也畫不出一個完美的圓。但是「圓」這個概念是客觀存在的。我們雖然看不到正義,但不代表「正義」這個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們前進的方向。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義,公平和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它不斷挑動著法律人的心絃,讓我們雖不能至,心嚮往之,這就叫做正義。

拋開邏輯論、經驗論、類比論,還有很多立場說明正義的客觀存在,比如認識論,很多人陷入了一種懷疑主義,認為這個世界上可能沒有正義。

那我想邀請你來思考一個問題,大家的認識論來源於理性還是來源於相信?

懷疑主義當然有理性的成分,任何理論都要接受質疑,但是徹底的懷疑主義則是理性時代的詛咒,我們大多數人沒去過南極洲,但自然認為南極洲客觀存在。你也無法回到秦朝,但你會認為秦朝是存在的。如果你堅持一種徹底的懷疑主義立場,你所有的認識論都是不穩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認識論依據,我們人類所有的思考其實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礎上。人類所有的知識都來源於對權威的相信,我們相信存在正義,而正義一定是客觀存在的。看見的不用相信,看不見的才用去相信。

對於懷疑主義,有一個問題值得反思:你用以懷疑的懷疑本身是否也值得懷疑呢?

想一想

攜帶火柴進入電影院,能不能解釋為攜帶易燃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

盛翔:《水葬母親令人心酸,怎能讓貧窮成為一種罪?》,《新京報》20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