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香春銀作繼續翻看著偵查記錄。

他翻到了審訊記錄處,審訊者是越智達雄警部補。

問:你說你從廚房地板上的一隻鋁碗裡取了一些飯粒,用來封包現金的紙包,是這樣嗎?

答:是這樣的。

問:可是,我們在被害人家中進行實地勘查時,並沒有發現什麼鋁碗啊。

答:這就奇怪了。因為外面在下雨,我搶了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塞進口袋後,擔心錢會被雨淋溼,就用山根末子拿錢時拆下的包裝紙將錢包了起來。但是紙包封不住口,於是到廚房去找糨糊或飯粒。我看見那裡有一隻鋁碗,像餵貓的,裡面盛著魚湯和飯粒。我取了兩三粒飯塗在紙包口上。我記得很清楚。

問:那張百貨商店的包裝紙你後來是如何處理的?

答:第二天我撕破後扔到芝田川河裡了。

問:你在被害人家裡看到過貓,或聽到過貓叫嗎?

答:沒有。我已經說過了,既沒有看到貓,也沒有聽到貓叫。

問:你說整個犯罪行為大約花了五十分鐘,在此期間弄出很大動靜,如果屋裡有貓或狗,應該會叫著跑出來吧。

答:是的。

問:被害人家裡沒有養貓也沒有養狗,這是她鄰居說的。

答:是嗎?

問:所以,廚房裡不可能有什麼盛魚湯飯粒的鋁碗。剛才也跟你說過,警察在現場勘查時也沒有發現什麼鋁碗。

答:所以說很奇怪。

問:不是你記錯了吧?

答:既然你這麼說,也許是吧。

審訊記錄到此為止。

關於盛在鋁碗裡的飯粒的問答,前前後後就只有這麼一段。

在將鈴木延次郎送去檢察院之前,香春銀作也看過這段審訊記錄,但當時並沒怎麼留意。一方面是因為一隻鋁碗裡的飯粒和整個犯罪過程沒有什麼直接關係。再說,鈴木延次郎已經全部招供,大家覺得這個案子已經很清楚了。

然而在公審時,被告鈴木延次郎卻翻供了包括第五次口供之後的所有供詞,重新主張他搶了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後,是用柔道的「絞技」弄昏了被害人並對她實施了強姦然後逃走的,並未用繩子將被害人勒死。還聲稱,第一到第四次的口供是真實的,從第五次開始的口供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誘導下編造的。他說,與他關在一個拘留所的人說過:「要想早點讓自己精神輕鬆,警察說什麼就承認什麼。等到審判的時候,事情肯定會弄清楚的。」於是他就作了違心的供述。

香春銀作要來了前三次公審的記錄,發現審判長在審訊中並沒有提及鋁碗。而且奇怪的是,被告鈴木延次郎說到了用百貨商店的包裝紙包搶來的十萬三千日元現金,卻沒提用鋁碗中的飯粒粘紙包封口的事。

審判長和檢察官的手頭一定有警署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時的記錄。可審判長卻沒有問被告鋁碗中飯粒的事。也許審判長以為這一點不重要吧?

在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中,也把鋁碗的事省略了。也可能是《起訴事實》中沒有提到鋁碗的事,所以審判長也沒有問。

但是這一切都是因為在被害人家裡進行現場勘查時,沒有發現鋁碗的緣故吧?就被告的心理來說——辯護律師也一樣,他們可能擔心如果說出了那個幻想中的鋁碗,會影響到供述的可信度,所以才避開了那隻鋁碗。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考慮,由於被害人的家裡沒有那個鋁碗,在《起訴事實》中提及勢必會影響真實性,也擔心會遭到辯護律師的反攻。或許就是出於這一考慮,所以檢察官才將鋁碗的事省略的吧?

香春銀作對於審判階段大家不提鋁碗的現象做了這樣的猜測。不過他這樣仔細推測,也是在讀了《文藝界》雜誌之後,在此之前,他對那隻鋁碗也沒怎麼在意。

接著,香春銀作又讀了辯護律師成瀨一夫的《辯論要點》。

辯護律師說,被告鈴木延次郎是在警察沒日沒夜的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用繩子將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手腳加以捆綁,並將其勒死的供詞。被告當時睡眠不足,思維混亂,心想公審時可以說清真相,就作了違心的供述。這是辯護律師的常用套路。

被告對搶奪被害人山根末子十萬三千日元現金的事,又用柔道技法致使被害人失去意識並實施強姦的行為,深表懺悔並已坦白招供,而且被告通過以上犯罪行為已經達到了目的,因此被告沒必要再捆綁被害人並將其勒死。

被告將被害人勒死的可能性只有兩種——在被告實施犯罪時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使其不能如意,或是被害人高聲喊叫使被告感到有被捕的危險。而事實上,被告已經讓被害人不省人事,並未遭到強烈的抵抗,被害人也沒有大聲喊叫,被告輕而易舉就達到了強姦的目的,因此他根本沒有必要再將被害人勒死。

被告聽友人說被害人有錢,在放高利貸,最初他偷偷進入被害人家裡只想偷錢。而在拿到錢後,看到被害人衣冠不整,他才起了惡念,對其實施了強姦。被告原本就對被害人毫無殺意。

發生這樣的突發性罪行後,也有罪犯殺心陡起的情形。一般發生在罪犯和被害人原本認識,或者是曾見到過的情況。也就是說,罪犯害怕認識自己的被害人事後去告發而將其殺死,從而達到掩蓋犯罪事實的目的。

入室搶劫後發現與被害人相識而將其殺死,或是在暗處強姦婦女後,發現與該被害人認識,害怕她日後報案而將其殺死。就以前的案例來看,這些情況確實不在少數。

但是,本案中被告與被害人之前從未見過面,況且被告為了不讓人看到自己的長相,還戴著足以遮住臉的大口罩。另外,被告所住的××株式會社的員工宿舍與被害人家相隔大約三公里。被告去工廠上班的方向也與去被害人家的方向相反,被告上街也不必經過被害人的家門口。

被告一開始就想到了將來會在坐公交車或在芝田市內與山根末子碰到,所以他戴著一個大口罩進入她家,以免讓她看到自己的臉。被告覺得他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犯罪時又戴著一個遮住大半張臉的大口罩,即使將來讓被害人遇見,也不會被指認出來。他的考慮也在情理之中。既然想得如此周到,目的又全部達到了,那被告又有什麼必要去殺死被害人呢?

本律師想向審判長陳述一下本人最近辯護過的幾起案子,來為本案做參考。

那是一起發生在離芝田市不遠某小鎮的強姦案。具體的時間、地點、被害人姓名與本案無關,在此不一一加以陳述。

加害者是一名二十六歲的單身青年。案發當天晚上,他去電影院看了一場色情電影,受了性刺激。電影散場後他走在一條村道上,見前面有一名女子。她既沒有同伴,路上也沒有其他行人。他就走近那名女子,突然躥到她面前,猛打了那女子五六下,強迫被害人與之發生關係。那名女子被打後腦袋昏昏沉沉的,又怕不答應會被殺死,就順從男子,被拖到樹林中強姦了。事後,男子對女子道歉:「對不起。請你原諒我吧。」

因為罪犯和被害人素不相識,所以罪犯並沒有殺死被害人,反而低頭道歉。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

這名男子後來被捕了,但不是由於被害人向警察報了案,而是因另一起盜竊案。被捕後,他自己招供了強姦罪。警察對案發時段走在那條道路上的女性進行了排查,這才找到了那名未報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的被告鈴木延次郎與被害人山根末子也是素不相識,通過以上分析,應該可以肯定,被告並未殺害被害人。

辯護律師的《辯論要點》還有以下部分:

警察斷定被告鈴木延次郎殺害了山根末子,另一個根據是被告的第七次口供。口供要點如下:

我在作案結束後逃到外面,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錶,指標指著凌晨零點二十一二分。當時,雨已經停了。我心想,在這三更半夜裡穿著鞋子走路,腳步聲會被路旁的人聽到,萬一有人覺得奇怪開門出來看,我就完了。於是我脫了鞋襪,把鞋子提在手上往前走。由於剛才下過大雨,地上雖是柏油路面,但還是形成了許多積水。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在走路時,我發現我的右腳踝像扭了一樣痛,走起路來一拖一拖的有點瘸。我想可能是從山根末子家出來時太慌忙,從視窗跳到簷廊上時扭傷了。不過第二天腳就好了。我繞了一大圈回到宿舍,那時已是凌晨一點三十五分了。

很明顯,被告在警署所作的這份口供,是在遭受到精神折磨後,為了儘快結束痛苦,而按照警察的暗示供述的。

首先,被告為什麼在實施犯罪行為後,非要脫下鞋襪走在雨後的馬路上呢?

這是警察為了使被告的行為符合住在山根末子家以東一百米的農業村村田貞三郎妻子的證言,故意暗示被告這樣說的。

根據村田友子的證言,她說她在晚上八點鐘左右睡覺,半夜裡醒來上廁所。在她上完廁所要回房間時,隔著窗聽到路上有人朝東走的腳步聲。她是這樣說的——

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溼的路面上的聲音。並且,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這樣的腳步聲大概持續了一分鐘左右。我當時覺得奇怪,這麼晚了,誰會赤著腳在溼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沒多想,就又上床睡覺了。家裡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個人聽到腳步聲。上床後,我聽到客廳裡的掛鐘響了一點的鐘聲,所以聽到腳步聲應該是在凌晨一點鐘之前。

可見被告在警察強迫下的口供,就是為了符合這段證言。

而在公審法庭上,被告陳述自己從山根末子家出來後,是穿著鞋子沿馬路朝東走的。這與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從第五次口供開始,這一點突然變成脫了鞋子赤腳走路,而這個轉變發生在被告聽了村田友子「那腳步聲噼啪噼啪的,是光著腳走在被雨淋溼的路面上的聲音」的證言之後。所以後來他的供述就變成了「我赤腳走在上面,發出噼啪噼啪的腳步聲」。連被告用的「噼啪噼啪」這樣的擬音詞也和村田友子說的一模一樣。

有誰會這麼迷戀雨後的馬路,特意脫下鞋子襪子走在上面呢?應該穿著襪子走路,腳步聲才不會被路邊的人家聽到啊。三更半夜的脫了鞋提在手裡走路,這如果讓路過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讓人覺得可疑嗎?犯人沒有理由故意弄成這種狀況叫人生疑。這正是警察為了湊合證言所炮製的傑作。

同樣,證言中還有這樣的說法:「從腳步聲中可以聽出,那人的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讓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說在逃跑時扭了腳這樣的供詞。從被告稱第二天腳就好了的說法上,就可看出所謂的崴腳完全是編造出來的。因為警察考慮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會發現崴腳的事純屬子虛烏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審訊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實施犯罪後,從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燈下看了一下手錶,時間是零點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說不定路上會遇到什麼人,於是我決定改變方向繞一個大圈子再回去。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休息了五分鐘左右,定了定神。這時,我覺得臉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發現臉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傷的。

以下為該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時的供述:

我因為剛剛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驚膽戰。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時我感到臉上火辣辣地痛,意識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傷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對作案之後休息的場所有如下供述:「我沿著與山岡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樹林,我就進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是:「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為了讓自己平靜下來,我走到了樹林裡……」

還有休息的時間,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鐘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則變成了:「三十分鐘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