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權歸何處

琉球之謎 紀連海 第2頁,共2頁

我反覆考慮,琉球群島在臺灣的東北面,面向太平洋,是你們的東部屏障,戰略地位極為重要。你們得到了臺灣,如不得到琉球,臺灣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此島不能讓侵略成性的日本長期佔領。是不是與臺灣及澎湖列島一併交與你們管轄?

據記載,蔣介石當時聽到羅斯福再次建議將琉球交與中國管轄時,還是猶豫不決,半天不說話。羅斯福以為蔣未聽清楚他的話,又再次明確地說:「貴國要不要琉球?如果想要,戰爭結束了,就將琉球群島交給貴國。」蔣猶豫再三才答道:「琉球的問題比較複雜,我還是那個意見,中美共同管理為好。」蔣介石的回答令羅斯福也很感到意外,之後就再也沒有提及琉球問題。這樣在此後發表的《開羅宣言》中談到日本應歸還中國之領土時,只說到「日本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即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並沒有明確提及琉球群島。那麼,蔣介石為什麼再次拒絕琉球呢?

其中之一可能是為了討好美國,這個時候蔣介石是唯美國馬首是瞻的。

蔣介石早就意識到琉球地位與臺灣不同,他在會談中也意識到美國對於這一區域的戰後安排、尤其是在太平洋上的軍事存在有著長遠的規劃,而美國在太平洋的軍事規劃明顯是針對蘇聯的,從蔣對共產主義和蘇聯的態度看,他顯然準備積極配合美國的安排。另外,在會談期間,羅斯福還提出中國應該在軍事佔領日本問題上扮演主要角色,蔣介石表示中國沒有足夠能力承擔這一責任,中國願意在美國的領導下參與行動。

這也表明蔣對美國的態度。另外一個原因是:

蔣心底一直有恐日情緒,他怕琉球歸還中國,中日又結新怨。這從蔣在抗戰勝利後對日本採取的「以德報怨」政策來看可謂一脈相承。

羅斯福總統提出中國未來應該作為四大國(美、蘇、英、中)之一參與這一機制的一切決定;二、關於未來日本的國體,蔣介石提出應由日本人民決定,在這一問題上不能留下影響國際關係的持久後患。(中檔案案原文:「至於他國體如何,最好待日本新進的覺悟分子自己來解決。」)「因為戰爭勝利,便去過問一個國家的國體,實在並非上策。而且,日本的天皇制在其民族的精神構造上自有地位,西方人未必會有認識,而同為東方人的中國人則是比較瞭解的。」

蔣介石後悔

蔣介石未採納羅斯福的建議,實屬下策。事過之後,王寵惠對蔣介石說:「琉球群島戰略位置十分重要,如果從軍事的角度考慮,我們應該要。」蔣介石就說:「將來日本與我們扯皮怎麼辦?」王說:「琉球在歷史上就是我們的附屬國,日本扯皮是沒有道理的。再說,日本是戰敗國,即使扯皮又能怎樣?」聽了王寵惠的一番話,蔣介石似乎有些後悔,說:「你當時為什麼不提醒我?」王說:「你是委員長,我是下屬當然要和你保持一致了。」蔣這時候大夢初醒,就後悔了,說:「這事過去了,就不要向外人說了。如果有人問到,就說沒有條約根據,沒有理由提出。」他怕此事洩露有損「領袖」形象,故叮囑王寵惠不要「往外說」,萬一有人問及,就以「無條約根據」解釋。而且蔣對王叮囑了不止一次,可見蔣自己對如此重大事件的草率處理亦有所忌諱。蔣介石是個不肯認錯的人。可王寵惠回到國內,還是忍不住向極少數國民黨高層人士透露了。但傳開之後很多人慾詳加了解,王寵惠深知蔣的性格,絕不講出實情。此後,國民黨政府在所有檔案,甚至圖書、報刊中凡遇及琉球問題,均統一口徑:因無根據,中國在開羅會議上才未提及琉球歸屬問題。因而,除極少數人外,都不知是因為蔣介石連拒羅斯福兩次建議而未收回琉球。1962年3月19日,臺灣《聯合報》記者司馬桑敦知悉美國政府私自欲承認日本對琉球擁有主權,立即撰文抨擊國民黨政府不負責任,在開羅會議上不提琉球問題,致使本該歸還中國的琉球終落日本之口,使中國東部海防「被撕開一道大裂口」。當時作者只是激於義憤,他還不知蔣在開羅會議上竟然執意不要琉球,喪失了大好良機。此文引起輿論及臺灣最高當局的關注,蔣為了遮掩顏面,在出席一次國民黨高層會議時自我辯解雲:「實際上,琉球與臺灣,在我國曆史上地位不同。我們當時認為琉球是我東海的屏障,軍事重要性較大。我們同意,應由中美兩國經過聯合國之委託程式,實行共管,又以為此非當時緊急之事,故曾表示將來再說。」這番談話有輕描淡寫、推脫責任之嫌,第一,他未承認是他兩次拒絕羅斯福讓中國收回琉球。第二,東海屏障及軍事重要性之類是羅斯福的分析與謀略,而不是「我們」!第三,「將來」已近十年,要延至何日「再說」?又有何機會「再說」?

二戰後琉球群島劃歸美國管理

歷史真是沒有給蔣介石「再說」的機會。《開羅宣言》規定,琉球群島本不是日本歷史之固有領土,乃依武力及貪慾攫取之土地,理應將日本驅逐出境,還其本來之面目。1947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第21號決議,決定剝奪日本依據國際聯盟《盟約》第二十二條受委任統治之太平洋各島嶼,改為戰略防區,並將置於聯合國憲章所制定的託管制度之下,並指定美國為託管領土之管理當局。4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琉球群島列為託管地,劃歸美國管理。這裡要說明的是,琉球群島劃歸美國管理,是置於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之下的。這是1947年,這時候中國正在進行解放戰爭;4月還發生了一件事,就是南京大屠殺的首犯谷壽夫在南京雨花臺被執行槍決。從1947年6月開始,國民黨開始江河日下,中國人民解放軍取得了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國民黨政權則退臺灣。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同年11月中國抗美援朝,入朝作戰。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從冷戰需要考慮,決定扶植日本以牽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

美國「歸還」日本沖繩

1951年9月,美國一邊侵略朝鮮,一邊召集48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對日舊金山合約》,其中第二章「領土」中第三條規定了琉球群島的地位: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婿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硫磺群島)及衝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及領土之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

1969年,美國又與日本單獨簽訂了《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即《歸還衝繩協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島,此事立即遭到海峽兩岸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為了緩和事態,美國政府在1971年10月發表宣告:

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

無論你怎樣說,中國是非常氣憤、堅決反對的,但有高興的,誰呢?日本最高興,可算又來機會了,我得吸取以前的教訓,僅僅依靠暴力不能征服別人。日本為消除中華文化的影響,強制推行「國民義務教育」、穿日本服裝、吃日本食品。每一個孩子必須進入只能講日語、學日本文化的學校,接受至少十年的「免費教育」。而為消滅漢語方言,從小學起便在每個班級都製作三張「方言卡」,誰講方言誰就會領到卡,持卡者直到發現其他講方言的人,才能傳給下一個,直到這位持卡人發現另一個。而每到放學以後,持卡的這三個學生則必須留下來打掃教室。因此,許多拿到卡的小學生,不惜和同學打架,逼同學用方言脫口說出「好痛」或「混蛋」,以轉移卡片,逃避掃除。即使採取這樣的方法使琉球「日本化」,但到現在依然沒有使琉球人忘記歷史,忘記祖先。許多衝繩人至今也不承認他們是日本人。至今琉球人最愛引以為證據的是:日本人總是在客廳擺一把武士刀作為裝飾,而琉球人則是擺類似中國琵琶的三絃琴,以此來對比日本的兇殘好武,琉球人的愛好和平。因為琉球人的漢化很深,雖然經過日本七十年的「皇民化改造」,但千年積累下來的中華文化根深蒂固,基本未變。日本空歡喜一場,它想,哎呀,琉球可算又歸我了,我得完完全全讓它歸我,企圖徹底扼殺琉球原有的文化,它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另外,琉球真的是又重新歸日本了嗎?條約簽了很多,琉球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呢?

琉球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

1.宗主權

我們追本溯源說一說琉球的法律地位。前面講了,在明朝朱元璋時期,中國與琉球就確立了宗藩關係,中國成為琉球的宗主國,享有宗主權。那麼,什麼是宗主關係?什麼是宗主權?我們再明確一下。宗主關係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國與國之間存在的一種特殊關係。所謂宗主權,是指宗主國對藩屬國享有一定統治權,宗主國一般對藩屬國的內政事務不予干涉,但外交、軍事等重要事務由宗主國主導,藩屬國不享有完全主權,其元首上臺或國王即位,須經宗主國任命、批准或冊封,其與外國簽訂的協議、條約及法律地位的變更和外交關係的變化須經宗主國批准或認可。對於中國來說,從西漢開始就有藩屬國,以「華夷秩序」為核心的宗藩關係歷代延續,直至清末。其中,明清時期,朝鮮、越南、緬甸、琉球等國家都是與中國保持數百年朝貢關係的藩屬國,中國享有絕對的宗主權。1855—1859年間,琉球與美國、法國以及荷蘭簽訂了通商條約,琉球國在條約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豐」年號,故中國與琉球的宗藩關係也得到了西方認可。西方著名的法學家惠頓在其所著的《國際法原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書中也有關於「藩屬制度」的論述:「進貢之國並藩國,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如歐羅巴濱海諸國,前進貢於巴巴里時,於其自立、自主之權,並無所礙。七百年來,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羅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絕其進貢。然不因其屏藩羅馬,遂謂非自立、自主之國。」從惠頓的這番論述可知:即使藩屬國向宗主國進貢,甚至藩屬國首領統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國國王或教皇的認可,這都不影響藩屬國自立自主之權,藩屬國對外是以獨立主權國家的身份出現的。惠頓的這一理論與當時亞洲的「藩屬制度」是一致的,在「藩屬制度」中宗主國不干涉藩屬國的內政,藩屬國的主許可權制也僅僅在對外的軍事行動方面。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9世紀的琉球,無論從西方的國際法角度還是從東方的「宗藩制度」來看,它都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至清末,由於西方列強入侵,中國內政腐敗,國力衰微,內憂外患,國際地位與日俱下,難以支撐長期堅守的華夷秩序,維持近千年的宗藩關係受到嚴峻考驗,與琉球之關係首先受到日本挑戰,隨後越南、朝鮮先後脫離中國。但與琉球情況不同的是,越南、朝鮮脫離中國都有條約可循,1885年中法戰爭後,法國迫使中國簽署《中法新約》,確認中國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1894年甲午戰爭後,日本迫使中國簽訂《馬關條約》,明確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主國地位。然自1879年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國至二戰結束,中國從未與任何國家就琉球主權之變更達成協議。可以說,根據宗藩關係,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變更須經宗主國——中國的確認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始終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內任何一屆中國政府承認,彼時之清政府也未宣告放棄對琉球之宗主權,故日本吞併和佔領琉球國在國際法上有明顯之瑕疵,琉球主權仍應視為「懸案」。1880年,清政府沒有批准日本的《分島改約》,從未承認日本吞併琉球。同時,1943年《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都規定,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6年2月2日麥克阿瑟總司令部發表宣告: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域僅限於本州島等四個主要島嶼以及附近的一千個小島,並以北緯30度為限。琉球群島的範圍在北緯30度以南,顯然在日本權力範圍之外。這就已經說明琉球不屬於日本。至於1951年朝鮮戰爭期間,美國召集48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對日舊金山合約》,根據國際法規定是無效的,中國政府是不承認的。為什麼?這是在中國沒有與會的情況下籤訂的。國際法規定:合約中任何涉及當事國利益的處置決定都是無效的、非法的。

2.託管制度

後來,美國又與日本單獨簽訂《歸還衝繩協定》那就更是無效的了。第一,中國沒有參加;第二,琉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是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處置違反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即琉球群島的最終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1947年,聯合國將琉球群島交由美國託管,什麼是託管?我們需要更明確。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實行「國際託管制度」(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上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意願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議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聯合國明確的託管地多是前殖民地或主權沒有歸屬之地,因此聯合國交由美國託管僅是將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賦予美國行使,也就是美國在1971年所說的,它僅獲得了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因此,美國在1971年單方面決定琉球的歸屬,並與日本簽訂協議私相授受本不屬於自己的領土,這在國際法上就是非法的、無效的;另外,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託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進託管地最終走向自治或獨立,而美國卻將琉球單方面交與日本,顯然是違背了託管制度的立法目的,違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獨立的願望,是無效的、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