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可嘆的條例,在中國歷史裡,只不過是滄海一粟、大千一塵而已。它的流風餘韻,直到民國初年還未停止。民國初年有所謂"褒揚條例",規定婦女"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者,其子孫親族鄰里均可具請地方行政官報請上級長官轉報內務部轉報內務總長轉報國務總理轉報大總統,再由大總統親自題字匾額之上,並頒金銀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為民國"進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這種"進步",也許正是促成"世風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總統不立坊建碑也罷。
中國的"貞節烈女"到底還是"貞節烈女",她們照樣要代代相傳——要"拒奸殞命、要"拒奸自盡",要為一個莫可名狀的意識形態玉殞香消!
這種"羞忿自盡"的遺風,自民國成立以來,名腑多,試舉五個如下:
一、民國八年八月十五號的晚上,安徽軍閥倪嗣沖的安武軍第八路第一營計程車兵二十多人,在一個軍官的率領下,衝進安慶的女子蠶業學校,強xx了校長張女士。張校長為了顧全面子,吃了啞巴虧,並且拜託他們對外不要聲張。這麼一來,他們的膽子更大了,半個月後(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門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所有的女教員和女學生都輪姦了,許多女教員和女學生受不了這種侮辱,紛紛自殺了!
二、民國十一年陳炯明軍隊進廣州。廣州一個女校的教員張女士,在結婚後三個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軍進城,竟被強xx,她乃上吊自殺。李睡仙《陳炯明叛國史》中收有她給兒子的遺書,提到:"汝母清操橫遭汙玷,當時雖於無可抵抗的場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諒亦鑑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見人……但望汝……投身軍界,免受人欺,時時追念汝母今日之死,為強徒而死也。"
三、民國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軍閥谷壽夫率領的第六師團,演出了"南京大屠殺案"。據外僑所組織的國際委員會的統計,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六兩天,中國婦女被日本兵強xx、輪姦的,就已超過一千人以上。在這我們永不該忘記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國婦女因之自殺。(如《南京大屠殺案主犯谷壽夫判詞全文》中,就有"在中華門外土城頭,有少女三人,因遭日軍強xx,羞忿投江自盡"的紀錄。這種血債,竟被我們這"寬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臺北一個以前北平名女人的養女李幼冬,才二十二歲,被僕人持刀逼奸,結果這個混賬僕人居然在法庭上說是和姦,混賬的法官居然把這種案件公然審理,而混賬的新聞記者居然也就在報章雜誌上繪影繪聲。李幼冬冤鬱難伸,最後服毒自殺。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臺北《新生報》上說她"清白被汙,令名受損","自感無顏見人,頓萌短見。"
上面隨手舉出的例子,都是所謂"羞忿自盡"的遺風。尤其最後一個例子,在李幼冬自殺後,我正在大學裡讀書,一連好幾天睡不好,我深深覺得:傳統的觀念真是害死人!這完完全全是被觀念害死的!在她死後,我遍讀報紙雜誌中的評論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觀念清楚的文字來大聲疾呼:李幼冬絲毫沒有自殺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潔",使她"清白被汙",使她值得"羞"、值得"無顏見人"。傳統觀念如此,無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臉或是低頭疾走"了,最後只好"以一死來剖白她的清白與無邪"了!
從那時候起,我就發憤要寫一篇大文字,痛斥傳統下"羞忿自盡"的荒謬觀念,同時痛斥一切坐視、縱容或鼓勵這種荒謬觀念的混賬人物(不管他是專欄作家還是新聞記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觀念和移風易俗的事,我們實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談話、名流的高論和記者的浮議了!他們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來說些明白話的人!他們分析呵題的訓練根本不夠,難得從關節處一刀紮下,湧出真知和灼見。他們只是帶著小百姓在錯誤的觀念裡做迷宮遊戲而已。我們若真要加速現代化,絕對不能靠他們。
李幼冬自殺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們這個社會對性觀念、貞操觀念、處女觀念等的一片含混無知,探討這些含混無知的形成,卻又不能不迴歸到國粹。
在國粹裡,一個女人被強xx,擺在她面前的路,有這樣七條:
一、她要先拼命拒絕,最好"捨命全貞"、"拒好殞命"。因為"生命事小,失節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應該在"清白被汙"之後,"羞忿"
一番,然後自動"自盡"。
三、如果她不肯自動魂歸離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該出面,責備她真不要臉,還活著幹嘛?所以"逼令自盡"。
四、再不得已的辦法是,這女的應該"就好而嫁"——就乾脆嫁給那強xx犯,因為這樣,總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規範,總算沒有跟第二個男人打過炮,總算生殖器只讓一個男人"專利",雖然在"專利"之前,歉未"申請"〔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討價還價了,反正父母覺得女兒總歸是女人耳,早晚還不是在聘金和紅餅下嫁出去?所以既然這強xx犯不能和自己女兒白頭偕老,乾脆就要"遮羞費"。因為被強xx是"羞",這個"羞",只有可愛的鈔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個辦法是,一個被強xx的女人最好聰明點,乾脆就別聲張,死心塌地吃啞巴虧算了,因為這是"醜事",以"一切都遮蓋"為上策。所以,一切強xx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橫行了。
七、最後一招是"不甘受辱",訴諸法律。結果呢,最佔便宜的是"輿論喉舌"的報紙,而這女的本身此後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響;若已經結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腦的構造了。
上面七種,都是從國粹思想層層蛻變出來的眾生相,都是會使瑞典人、法國人、美國人感到跟他們"不太一樣"的眾生相,所以,這是一個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題目。論真處女
我的答案是,這些眾生相,統統都是"泛處女主義"氾濫的結果,"泛處女主義"之所以能夠氾濫,它的源頭活水又是"處女膜主義"。中國人對"處女膜主義"的信仰,已經到了石破天驚的地步,我說這話,有例為證:
第一個例子是:清朝慵納居士《咫聞錄》中一則"貞烈婦"
裡,記河北一個姓鄭的女孩子,許配給一個姓劉的不良少年,還沒過門,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說她"已受劉聘,即劉門女也!
從一而已!豈可復有二心!"於是開始守望門寡,到了四十九歲才死。臨死前,"滿室馨香,殮時,易其下衣,猶然處子!"請看這是何等氾濫的處女癖!臨死還要檢查!
另一個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臺北發生陳素卿殉情事件。當時認為她"守貞而殉情",太偉大了,人人都同情。臺大校長兼山東好漢傅斯年,合同沈剛伯等、一行四人,聯名寫公開信給《中央日報》,認為應該捐錢把她葬起來,甚至葬到臺大校園來。信裡說陳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談此事,不勝傷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陳女士之死,則世間精靈若有不混者焉!
陳女士則殉赤子之靈心耳!猶若有勝焉!
可是後來聽說陳素卿在死前有過性關係,於是傅斯年又大呼上當了!再也不提"葬陳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塵囂不染之間"了!其實,依我李大炮看來,傅大炮們大可不必如此,他們做對了,並未上當。因為陳素卿的"感人之深",絕不以是否"處女"為要件。一個人能力情死,不管有無必要,就"偉大"言之,已經夠了。換句話說:"處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靈心",但是"非處女"而死,又何嘗不是"殉赤子之靈心"?並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還"猶若有勝焉"呢!傅大炮們之所以一念不開,大呼上當,毛病出在他們的知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們只知道歌頌情死,卻不知道情死之偉大與否根本與處女與否是兩碼事。結果他們自找煩惱——被"處女膜"絆了一跤!由此可見,他們當時的為德不卒,實在和中國傳統中氾濫的處女癖有密切關係。
就理論而言,處女是好的,可是不是處女也沒有什麼不好,這是不必大驚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國傳統中,總覺得處女比非處女(包括已婚婦人)好,我實在看不出這有什麼理論根據。《不可錄》中有一條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歲貢授學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盜,獲一女子驛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奮然曰:"處子可犯乎!"取片紙,書"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領回。後大廷對策,忽飄一紙墮幾前,有"曹鼐不可"四字,於是文思沛然,以狀元及第。
這個故事說明了處女的重要性和"犯"處女的嚴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門來,甘心情願,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懷不亂",大概不外有兩個原因:一是他陽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處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氾濫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貞節思想和事實:
一、胡天遊《女李三傳》中記李三替父親報仇,使仇人死在監獄裡。可是仇人家裡恨她,造她謠言,說她曾被人強xx。有一個公子,知道這是謠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後以"名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絞死了。這是"泛處女主義"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筆記》裡曾記:"有一人便旋(小便)於路,偶為婦人所見,其人對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陽物,婦人歸而自縊。"按這個男人的行徑,本是一種"狠褻暴露"(indecentexposure),這個女人以為這樣是被羞辱,因而自殺,完全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三、王韜《凇濱瑣語》裡也記了一件事:一個女孩子,被一流氓強xx未遂,這流氓懷恨在心,在外亂說她曾跟別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絕婚"了。女孩子氣得不得了,跟她媽說:"此冤唯兒身後得白耳!"於是剖腹自殺。這也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四、《旌表事實姓氏錄》中載:"張氏貞,豐裡志遠女。一日女獨在家,鄰有惡少,乘間欲調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聲疾呼,鄰里紛至,乃遁。〔女〕父歸,嗚官,官以奸未成,枷責放惡少歸,駕言好成以誣女,女聞羞之,投繯死。"這又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續續編中記愛國女學學生吳其德,跟上海公學的學生饒輔庭訂了婚。後來人家說吳其德曾經跟人有性行為,饒輔庭開始多疑,吳其德就自殺了。饒這時才大後悔,乃捨身革命,做了黃花岡中的一位烈士。這同樣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六、袁孟純《書袁芝瑛事》(重慶《國民公報》國民文苑第四0二期)記袁芝漠"年二十有幾,喪母,猶未嫁也。父娶後母,年少於芝瑛,芝瑛事之失禮。一日,後母言其不貞,芝瑛面赬,口吶吶不能自辯。退而告其祖母曰:兒無復以面目見人矣!其夕遂自盡死。烏虖,芝瑛可謂知恥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節之重於身也!烏虖烈矣!"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流毒了!
上面六個例子,無一不證明了"泛處女主義"已經在中國氾濫成什麼樣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對非處女的已婚婦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婦女中,有的為一言之"辱"而自殺(如秋胡妻);有的為被勸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臉上塗大便(如崔繪妻);有的為證明不懷二心而割耳朵(如劉長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為人所汙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來(如楊炯妻);有的耳聞別人說她閒話,她就割下一隻耳朵來(如林國奎妻);有的在大水來時,為了不願自己的手被救災的人拉住,寧肯淹死(如王京娥)……這一切不近情理的"節烈"舉動,哪一件不是受了觀念的害、中了觀念的毒?
所以我說,這些統統都是"泛處女主義"的泛濫結果,這種"主義"的過度氾濫,自然就會把任何抽象的、實際的或偶然的無妄之災,都當成了"斷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條件,都認定有傷她的尊嚴,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恥"、是"無面見人",因而非訴諸激烈的行動就無以白其貞烈,這不是可憐復可嘆嗎?在"泛處女主義"的籠罩下,每個女人不但有肉體上的"處女膜主義"從一而終,並且還有精神上的"處女膜主義"
不容侵犯,誰在侵犯她精神上的處女膜(不管她是否有過性關係),她都要哇的一聲叫起來,然後生悶氣、尋短見——這真是高度的東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紹一種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讓我們看看什麼是真的處女:
在格林沃爾(haroidgreenwail)和克瑞遲(aronkrich的《娼妓與文學》(theprostituteinliterature)裡,曾選出庫普林(alexanderkuprin)的名著——《亞瑪》(yama)來做專門的一章。我七年前讀《亞瑪》這部書,覺得其中最動人的一段是寫妓女瑪格達琳(magdalene)的故事。
瑪格達琳看起來不過二十多歲,一天忽然跑到妓院來,想下海接客。老鴇要看她身材,她說脫就脫,毫無窘態。老鴇渾身細看了一陣,非常滿意。她在妓院中,有學問,脾氣好,愛排難解紛,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歡她,人人在她那高貴而特殊的氣質下,都會乖乖的。
有一天,瑪格達琳問另一個妓女黛瑪拉:
"唉!黛瑪拉,黛瑪拉,我要是向你說我直到現在還是個處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瑪拉當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來了,她說:
"虧你說得出口!你在這窯子裡一天接客六、七個,你呀,好一個處女!"
可是瑪格達琳態度一本正經,她繼續問黛瑪拉說:
"……你假定你是個女孩,用你們姑娘們的稱呼,是個竊窕淑女……又假定你被一個下流的暴徒強xx了。
那麼你是處女呢?還是不是處女?"
黛瑪拉答道:
"你問的全是廢話。當然不是處女。那時候,我已經不是整個的啦!"
可是瑪格達琳即提出了驚人的見解:
"不過,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個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瞭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創破不全的呢,還是清白的呢?"
"這樣當然是清白的。"黛瑪拉說。
了是,瑪格達琳的結論來了:
"我的情形正是這樣的。"
這等於說瑪格達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處女,儘管她整天接客、整天性交!
讀者不要以為瑪格達琳不過是小說中的人物。我個人的一個朋友就曾在臺灣南部的一個軍中樂園裡,碰到過有著瑪格達琳類似觀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時候二十六歲。為了每月送五百塊錢給她的未婚夫,特地跑來賣身。她不覺得這樣會影響她的婚後幸福,她也不在乎別人罵她,你可說她"廉恥道喪"、說她"氣節蕩然",說她什麼都可以,她反正說她自己是處女!她和瑪格達琳不同的是:她是為幫助未婚夫而下海;瑪格達琳卻是為獻身革命事業而上床。
以東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國人:請看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這種不考慮肉體條件,純粹在精神上解脫開展的人生觀,正是"酒色財氣不礙菩提路"的精神文明,這種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隻手的文明,更來得"形而上"。所以,套一句孔夫子的話,這才正是——
"處女遠乎哉!我欲處女,斯處女至矣!"論"處女膜整形"的荒謬
寫到這裡,我們已接觸到核心的結論:
一、女人被強xx也好、被調戲也罷、被流言所害也罷,都不必自殺或自毀;二、這不涉及羞辱的問題;三、於她的貞操,根本不發生喪失問題。
既然這樣,我們來重看"處女膜整形"的現象,就發現很可笑了:以"處女膜整形"為號召的密醫們,他們妄想"修補"處女膜,使它"童貞回覆",目的在用一點表皮的連線手術,使被修補者能重新"落紅殷褥"或"流丹浹席",從而滿足對方的"處女癖",使對方在歡暢之後,浩然有"守禮謹嚴之處子也"之嘆,諸君試想,這是多可笑的作偽舉動!
這種作偽,對中國的"處女迷信家"說來,常常是要上當的。因為在過去,科學技術的運用,還嘉惠不到處女膜,許多女人為了騙老公,只好偷偷把魚縹中裝了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試,只顧銷魂,當然不疑有"他",於是在倉皇之間,穩穩的戴上了綠帽子。今天在臺灣的花街柳巷中,還有數不盡的逐紅老公,不惜以一兩千元以上的破身錢,買一個女孩子的初夜權,其實他買到了什麼?真正的處女的貞操是拿錢買不到的,他們買到的不是密醫手術下的傑作,就已算是狗運當頭了。
以前我讀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書——周達觀的《真臘風土記》,裡面記柬埔寨的"陣毯"風俗,由僧道來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現在我環顧六百多年後報紙上這些"復其童身"的各種廣告,我真要驚訝這個世界無奇不有,更驚訝在現代化的中國,竟還有這種醜惡的現象!但是當我把這種醜惡現象的來龍去脈做一番探源的工作以後,我就不再驚訝。我只是在心頭抑止不住一種叫喊,要我向這個社會呼籲: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嘆她們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脫醜惡的現實,那她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殘的幽傷。須知同床可以異夢,恨海並不難填。在處女膜問題上,實在有發揮純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時候,王陽明先生如重新活過來,他不會再說滿街人都是聖人了,他會改口說——滿街人都是處女!"
〔注一〕參看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十八《如夢令):"一人娶妻無元,袁可潛贈之《如夢令》雲:今夜盛排筵宴,準擬尋芳一遍。春去已多時,問甚紅深紅淺?不見不見,還你一方白絹。"白絹就是用來沾"元紅"
的,沒有"元紅",就要被詞客嘲笑。
〔注二〕參看《金史》卷八十二《蕭仲恭傳》。蕭仲恭的兒子蕭珙,是禮部侍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彌勒,是蕭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納為妃,"使珙自汴取之,還過燕,是時仲恭為燕京留守,見彌勒身形不類處子,竊憂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禍及矣!"彌勒入宮,海陵帝一試,果然大發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蕭珙找來,大罵一頓,並且立刻撤職,最後還是把他殺了。
〔注三〕方苞《高節婦傳》裡記高節婦十六歲開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歲,共守了七十九年、這恐怕是歷史上最高紀錄了,真可說是"守寡大王"。
〔注四〕還有一種烈婦,根本不管兒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婦傳》.記李烈婦丈夫死後,塾師勸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責皆在汝,奈何殉硜硜之節,而昧孝慈之義乎?"
可是她根本不聽,還是自殺了。
〔注五〕《舊約全書》申命記第二十二章中,有這樣的文獻:
一、"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節的憑據。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於貞節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節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於,女子叫喊並無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日他玷汙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三段舊文獻,有的比中國開明(如二),有的跟中國類似(如一、三),有比中國還別出心裁(如用石頭打死女人)。
〔後記〕這篇文章,發表在《文星》第六十二號(一九六三年十月——日臺北出版)。
一、七天後,十月七日,在岡山的讀者駱梵先生寄了一條剪報給我,說是"愚民政策的證據之一","在矯砌的語意下,仍不難窺測其精義所在……相信它較您在《論"處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讀者投書更有價值些。"駱先生的剪報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華日報》南部版中的"每日談",原文如下:
萬噸級輪船"海張"號在澎海失事,船與人全無蹤影,是近年來最意外的大海難事件。而其尾聲的搖曳亦極盡哀傷:那是該輪三一副祁英之妻陳雲利於招商局發放撫卹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藥自盡殉夫。曾有遺書述其志節。
祁夫人原可於當日領得近三十萬元的卹金,未來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節哀順變,則有此鉅款可過其優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於所愛,終以身殉,至於身外之物,更無足索其衷懷了。在此舉世滔滔之日,這種堅貞悲壯的志節,實至為難能而可貴。是其人雖已死,而其事則可頌揚。
自殺是愚蠢的行為。因而頗有人持此以論祁夫人,說是:與其殉身於丈夫,何如獻身於社會?如再能運用卹金從事慈善事業,豈不懿哉!今乃計不及此,遽拋寶貴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嘆可惜。
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這道理以這勸勉眾人,自無不可;如以之責於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試思:鴛鴦失侶,月黯星沉,當之者肝摧腸斷,尚有何心以自謀?為其所愛,忠於所志,不顧生命,無視財富繁華,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難能,奈何尚有憾於一個婦人?
我們當然不贊同"自殺"作為解脫人生愁苦的手段,亦無意鼓勵婦人殉節,更非有憾於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卻深深認為像祁夫人的這種志行,應足千秋,誠宜共致褒頌,斷不可以"愚"視之。應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義成仁,皆發端於這一"愚"字。此所謂"愚",實便是"至情至性"。至於自以為聰明之輩,節與品、守與為,固都不縈於懷;生死義利的關頭,更難期其無違於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誰無死",卻自古便有"艱難唯一死"之嘆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報》中,抄出這樣一段"社會服務"中的"法律問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處女並非離婚條件(張文伯律師答)
張如雪問:敝鄉青年,多為婚後苦惱,茲提出疑問四則,至祈予以答覆:
一、婚後發覺新婦已非處女,不悉可能為提出離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決,應如何辦理?
二、不到法定年齡而已結婚者,可否提出離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處分?
四、脫離家庭關係後,能否不負結婚的責任(就是說能否連同妻室一併脫離)?
答:
一、此係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如未於結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解除婚約,即難於結婚後據為離婚之理由。
二、如結婚時起迄現時止,男方仍未滿十八歲,女方仍未滿十六歲之足齡,而女方又未懷胎時,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不得提出離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僅有家屬請求與家分離及家長令家屬由家分離兩項辦法,並無脫離家庭即可不負結婚責任之規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臺北《民族晚報》上,有一條訊息,亦頗"可觀":
教員遭強暴服毒自殺死遺書指為教導所汙
〔本報高雄旗山今午電話〕高雄縣內門鄉木柵國民學校代課女教員郭瑞鑾,為該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帶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機將其強xx,乃於昨晚十一時含憤服毒自殺身死,死者家屬從遺書中獲悉內情後,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訴。
死者郭瑞鑾(十九歲,旗山人)於自殺時留有三封遺書,一封給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給木柵國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四十一歲,旗山人)。她在給林之遺書中說:他們在高雄發生這件事後,使她很感羞恥,因為他們目前都為人師表,現在她死了,既然身體被他佔有過,現在死了也是他們林家的鬼。現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