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復出(1979—1981 四十四到四十六歲)

李敖回憶錄 李敖 第2頁,共2頁

除了毫無悲情可言之外,這首小詩,倒頗能顯出我與胡茵夢的處境。如今胡茵夢「明星慘澹」,我跟她鹿港古廟之行,也早曲終人散、燈火為盡;這位明星也春殘夢斷、無復當年。一切因緣、一切交匯、一切舊史、一切前情,所剩唯一「殘」字了結。胡茵夢一生力爭上游,不同流俗,可惜缺乏真知、走火入魔,終落得臉蛋滿分、大腦零蛋。以20世紀的美人,信12世紀的怪力亂神,還自以為是「新女性」,其愚而好自用,有乃母風。她因迷信改運,改名「胡‘因’夢」後,身兼結婚離婚雙料證人的孟絕子來電話說:「胡茵夢應該把‘茵’字改為‘姻’字才對,婚姻如夢,不亦宜乎?」我說:「本來是綠草如茵,人生如夢。現在她要落草為因,自然又是大神附體的傑作。這是小事一件。大事倒是胡首夢紅顏老去,後事如何,倒真有待下回分解呢!」老孟嘆息,我亦頓悟,開戶視之,雲深無處。

在我大踏步向前復出的過程裡,國民黨官方也大踏步籠罩下陰影,這一陰影,顯然在封殺李敖的捲土重來。當我在《中國時報》推出《李敖特寫》專欄後,國民黨以軍方和情治方面為主軸的人馬,從王升到白萬祥,都一再向餘紀忠表達了「憤怒」,立場「風派」的餘紀忠為了《中國時報》的鋒頭,也力事暗抗,他請我和國民黨文工會主任楚崧秋吃了一次飯,隱含先取得黨方諒解之意。其實在我看來,不論軍方和情治方面,或者黨方,都是吃不消我李敖的,所以這一專欄也寫不長久。1979年12月6日,我終於寫信給高信疆,結束了我在《中國時報》的專欄。

國民黨不但封殺我,也連帶封殺胡茵夢。胡茵夢的星路出現了挫折,國民黨的「中央電影公司」帶頭封殺她,宋楚瑜的「新聞局」也不請她主持金馬獎等集會了(有一次宋楚瑜等幾位大員同我吃飯,我附耳問宋楚瑜:「是不是我連累了胡茵夢的電影明星前途?怎麼她沒戲拍了?甚至連一向由她出面主持的有外賓在場的節目也不找她了?」宋楚瑜小聲告訴我:「你不要誤會。真的原因乃是胡茵夢英文不好。」後來我和胡茵夢離婚了,胡茵夢做偽證,表演「大義滅夫」。很快的,衚衕志又有戲拍了、又主持金馬獎了。——她的英文,立刻又好起來了)。胡茵夢是電影明星,明星豈能長期承受被封殺、被冷落之感,於是日久愁生,隱成我們分手的伏機。這時候官方意想不到地撿到一個封殺李敖的機會,就是蕭孟能誣告李敖案。這件案子,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堅,我仗義執言,因而觸怒了蕭孟能和他姘婦王劍芬。我認為,蕭孟能要離婚,可以,但朱婉堅已年近六旬,生計堪虞,蕭孟能至少該把夫妻一起賺的錢分朱婉堅一半,不該把十五戶房地和房租、汽車、電話。押金、傢俱、用品、債權等等都過在別的女人名下,不該不但不分給朱婉堅,反倒用朱婉堅名義欠債欠稅,最後致使她不能出境謀生。我是與他們夫婦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見證人,我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的幫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為了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蕭孟能居然受姘婦挑唆,翻臉無情無義,利用我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件事做切入點,誣告我侵佔。一開始,臺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判我無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後,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卻希旨承風、玩法弄權,判我坐牢半年,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一、三法官竟不承認親筆字據。——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蕭孟能親筆寫的「字畫、書籍、古董及傢俱等……均系本人移轉與李先生以抵償對其所欠之債務者,應該屬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據,以證明蕭孟能在誣告。但是三法官卻說「應有借據證明其有債權」,否則縱使有蕭孟能親筆字據,也不算數。但蕭孟能既然最後以字畫等抵債,原來的借據,自然就已返還債務人蕭孟能了。三法官責怪李敖提不出借據,試問李敖若提得出,豈不變成一債兩還了?難道三法官要李敖同意字畫等抵債,又要扣留借據嗎?天下可有這樣的證據法則嗎?可是三法官不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二、三法官竟不承認科學鑑定。——電話乃李敖借給蕭孟能的,蕭孟能竟告李敖侵佔,理由是電信局的申請書是他親筆填寫的。經法院調卷,申請書赫然竟是李敖弟弟李放筆跡。蕭孟能理屈,改口說是李放代他申請的,當時一次申請幾個電話,請法院調次一號的申請書,如是李放筆跡,電話就是他的。經法院再調卷,並送請刑事警察局科學鑑定,鑑定結果是前後兩張申請書,「非一人所書寫」!但三法官竟連這種科學鑑定報告都不採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三、三法官竟竄改筆錄。——三法官說:「據周其新於本院供證確是籤付自訴人而非借票。」因而判決「應可認定上引字據為虛偽意思表示而亦以委託關係交付」。但查筆錄原文,明明是「借票」而非「籤付」,周其新供證如此,三法官竟說「周其新確是籤付自訴人而非借票」,法官如此竄改筆錄,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四、三法官竟代栽證據。——三法官說:「自訴人復因委任被告處理一切事務而於備忘錄中列入該支票款。」所謂「備忘錄」,其實從未給李敖,蕭孟能也提不出給李敖的證據。按蕭孟能全部委任共二十三項,為蕭孟能書面提出,為李敖所是認,但其中並無代催討十三張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話,蕭孟能為什麼不列出?法官如此代栽證據,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三法官說李敖把房屋「移轉登記與其配偶胡因子」,是大錯特錯的!「移轉登記」是1980年1月10日,胡因子(胡茵夢)成為「配偶」是同年5月6日。三法官為了造成「李敖把房子給了老婆」的伏筆,竟提前四個月使李敖結婚。法官如此捏造配偶,羅織人罪,這不是笑話嗎?

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三法官說李敖「主張抵債之字畫中,有自訴人之亡父蕭同茲做壽時他人所送之條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無用以抵債者,可證其所辯抵債之不實」。但林紫耀作證時,明明說蕭孟能曾以齊白石畫一幅向他抵債,畫上有黃少谷題字「蕭同茲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週年紀念」,可見世界上並無「紀念性書畫不可抵債說」!三法官如此歪曲情理,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七、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三法官判李敖坐牢的理由是:蕭孟能(王劍芬)委託李敖全權處理「天母一路房屋」,李敖不該在「天母一路房屋」原賣主魏錦水有財務困難時施展全權,把房屋搶救,認為李敖花錢救這房子救錯了,判決書說:「李敖既受託處理該事,本應依約俟出賣人魏錦水塗銷抵押權登記後再行付款,且抵押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這一段話,可真大大的無知亂判了!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原判李敖無罪,已說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錦水致王劍芬之存證信函,限五日內將尾款直接償還銀行,領取權狀辦理移轉手續,否則該屋如經銀行聲請拍賣,其一切損失概不負責。處此情境,被告為保全王劍芬之權益,乃於1979年12月28日先行墊付五十五萬元。」足見這種先行墊付,是為蕭孟能權益著想。不料蕭孟能告李敖,反而說:「天母靜廬房屋倘遭銀行拍賣,一切損失應由魏錦水負責,而非王劍芬。」這話說得太風涼了!試問如果拍賣了,魏錦水若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則所負的責,也是空頭的責,真正吃實虧的,又是誰呢?設想當時李敖若任其拍賣,則無刑責可言,怎麼墊了反倒墊出禍來?天下寧有是理?三法官判李敖不該代墊,試問若不代墊,被那位自稱把李敖「當作至親手足」的告起來,恐怕三法官又要判背信罪了!——墊了是「侵佔」,不墊是「背信」,如此司法夾殺,豈不太荒唐了嗎?另外好笑的是,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查銀行作業,設定的清償期都不妨長,華南銀行與魏錦水就長達三十年,但這絕非說三十年內,因「尚未到清償期」,就「無受拍賣之虞」!那樣的話,銀行豈不賠光?所以,銀行作業,一定在設定時間內,另訂單項清償日期,叫借方開立票據或借據,以票據或借據上日期為清償日期,屆時追回或轉期。華南銀行與魏錦水的作業,也不例外。設定雖為三十年,魏錦水的另立借據上清償日卻是「1979年6月16日」!魏錦水到期不還,十天後,華南銀行就發了存證信,告以三天內來行處理,否則依法追討。依法追討是什麼?當然是「拍賣」!要拍賣,李敖努力墊錢去保全,有什麼錯?所以地院刑庭判決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決李敖是「為被告(王劍芬)之利益著想」!誰想到三法官竟判出「抵押債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的話,而置銀行作業於不顧,如此無知亂判,豈不是笑話嗎?

由以上七項笑話,可知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如何在玩法弄權、如何在無知亂判。這個案子,我後來得知,冤獄之成,與國民黨「軍機處」王升主持的「劉少康辦公室」有關。王升不介入,蕭孟能絕無勝訴之理,連蕭孟能的律師李永然都承認,在法律層面上,他們打不贏這官司。王升這種政工頭目的可惡,由此可見!我出獄後,換而不捨,追究出蕭孟能誣告我內情。那時政治因素已結案,法官們乃依法判決,誣告我的蕭孟能失掉政治靠山,一入獄再入獄,最後三入獄前夜,他倉皇逃往海外,至今猶是通緝犯。這一冤獄的形成,由法官林晃掛帥,此人態度官僚、問案粗率。語氣不耐,是我生平親見最惡劣的兩個法官之一(另一個是現任「高院」長鍾曜唐),難怪許多重大冤獄,林晃無役不興。另一個陪席法官黃劍青參與了我的冤獄判決,但他升到「最高法院」後,又在平反判決名列其中,判蕭孟能敗訴,他這種自我糾正、自己翻自己的案,也許是愧悔使然。最近檢察總長一再提起非常上訴的蘇建和等三人強盜殺人案和執行檢察官槍下留人的陳訓志強盜殺人案,定讞的審判長都是現任「最高法院」庭長的黃劍青,可見「上得山多終遇虎」,在他手下出紙漏的判決可多著呢。他信了佛,佛祖無眼,自會保佑他。最後一名是法官顧錦才,國民黨軍方出身,他是受命推事,表面上很仔細地審理全案,後來發現,所謂仔細,是仔細製造冤獄而已。他是我生平最痛恨的酷吏,我的冤獄細部作業,全是他乾的。他也信了佛,日以吃齋拜佛為能事,他的作風,使我想起古代信佛的六朝皇帝,半夜裡悲憫他第二天要殺的人,為之燒香拜禱,第二天到了,一個也不少殺。幸虧我不信佛教,我若信了,看到這票製造冤獄的法官也佛來佛去,我一定逃之夭夭,寧願改信個摩門教!

這一冤獄,我曾以再審尋求救濟,但是與林晃、黃劍青、顧錦才同屬「高院」刑庭的法官王瑤、陳健民、吳謙仁以裁定駁回了它。官官相護,我一點也不驚異。這個案子在林晃、黃劍青、顧錦才還沒做成冤獄前,因為蕭孟能誣告我,我曾就他和他姘婦王劍芬偽造文書的部分,告到地檢處。檢察官陳聰明不但起訴了他們這對男女,並已連同一起偽造文書陷害李敖的共犯胡茵夢也一塊兒起訴了,旋經地院法官鄭文肅判決蕭孟能六個月、王劍芬三個月、胡茵夢罰金一千元。到了「高院」後,那時林晃、黃劍青、顧錦才對我的冤獄判決了,法官陳培基、張濟團、謝家鶴竟公然抹殺偽造文書的鐵證,改判三人無罪。這種抹殺鐵證的判決方法,真令人痛恨!

這個案於在林晃、黃劍青、顧錦才還沒做成冤獄前,因我在地檢處告了蕭孟能、王劍芬偽造文書,他們轉而告我誣告,我乃轉而追究,檢察官林朝陽乃把這對男女提起誣告公訴。地院法官判他們無罪,上訴後,「高院」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雲又判無罪。這是進一步地胡來。因為這票法官不但抹殺卷中鐵證,並巳還捏造事實呢。判決書中說:

告訴人李敖雖稱:「15日我不在臺北,14日上午我陪胡因子(胡茵夢)在萬里海邊拍電影亦不在臺北」等語,而其所舉證人孟祥林(柯字之誤)亦稱:「7月15日上午八時許李敖到我家,下午天黑晚飯前回去」(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六六頁),但縱使上午陪胡茵夢在萬里拍片下午即可返臺北,白天在孟祥林(柯字之誤)處,晚上亦可返臺北,均無法證明告訴人李敖並無接聽被告蕭益能電話之事實。顯然是說,被告在14日下午晚上或15日晚上可跟李敖通電話,但是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為什麼不翻翻卷中鐵證,卷中被告明明向檢察官說筆錄通話時間是「上午」!——連被告自己都說是「上午」通的話,我們的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雲竟要他稍安毋躁,等李敖從萬里或孟家返寓以後再把電話通成!做法官的竟如此以推測和擬製斷案,捏造事實,這是什麼法官啊!

在蕭孟能被我反擊,使他入獄兩次後,我第三次告他,最後「最高法院」果然判決蕭孟能要第三次坐牢了,他告李敖一次,最後反彈之下,自己竟奉陪得過了頭。——世之好跟李敖為敵者,有如此蕭!在我反擊過程中,1985年4月2日,有日記如下:「二時後出地檢處庭。庭前胡茵夢先向我高聲問好,庭後又來聊天。她說:‘李敖你老了。’我說:‘和你一樣老了。’她說:‘你看我頭髮剪短了。’我說:‘你不是預言要做尼姑嗎?還會更短呢!’蕭孟能在旁邊,我拍他肩膀說:‘孟能這一陣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個月零二十天;現在又被判了四個月,一共五個月零二十天。——你還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還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們朋友一場,我會買個金棺材送你。’孟能聽了,哭笑不得。」——這條好玩的日記,可以看出胡茵夢的風華。蕭孟能的風度和李敖的風趣。

蕭孟能誣告我的案子,造成了以下四點結局:一、李敖坐了一次牢,但蕭孟能坐了兩次,又變成通緝犯,又在「最高法院」六件民事判決中全部敗訴。——他想要李敖的錢,可是一塊錢都沒要到。二、李敖幫助蕭孟能太太朱婉堅拍賣了蕭孟能和她姘婦的家,併為朱婉堅爭迴天母靜廬的房子。三、李敖宣佈和胡茵夢離婚。四、國民黨做手腳使李敖入獄,以為封殺此潦,殊不知彼此撩大肆報復,一連報復二十多年,至今未息。

平心說來,若蕭孟能本人未被挑唆,他尚不會對李敖無情無義到誣告的程度,可惜他為姘婦所浼,以致鑄此大錯。在他聲言要告我之際,我對他說:「孟能你告我,官方一定趁機介入整我,我會垮下來,可是我李敖垮了會爬起來;你告我,你也會垮,你垮了就爬不起來了。」果然不出所料,在我出獄後的楔而不捨裡,蕭孟能倍感壓力。在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決「蕭孟能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以後,蕭孟能上訴,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院」開庭,法官廖茂榮一再勸諭和解,李敖為尊重法官的好意,乃於退庭後委由龍雲翔律師去函蕭孟能,開具條件;2月18日再開庭時,法官表示條件合理,蕭孟能本人也當庭表示願以「自承懷疑之錯誤,並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登報和解。不期書記官完成筆錄後,蕭孟能的律師又要加添意見,和解乃告破裂。和解雖告破裂,蕭孟能這一當庭表示的心態,卻足徵誣告李敖屬實,否則又何必認錯道歉呢?

蕭孟能入獄後,陸嘯釗去看他,隔著鐵欄,陸嘯釗勸他「向敖之道歉」。蕭孟能沉吟良久,表示說「我願意」,可是「問問劍芬吧」。這時王劍芬在旁怒目而視,陸嘯劊回來告訴我:「孟能為了這種女人,失掉了最後挽回與李敖友情的機會,我真為他可惜!」

我是1981年8月10日再度入獄的,表面上是普通刑事案件,實質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獄。我在入獄前寫道:

首先是輿論對我的封鎖,《中國時報》的高信疆終於受到壓力,要他在國民黨全會期中,停刊我的文字一星期。於是,在「美麗島事件」前四天,我寫信向高信疆辭去專欄,一方面多謝他「這半年來對我的道義支援」,一方面抗議某方面「直接間接扼殺異己的言論,究竟要鬧到什麼地步才同歸於盡?」

輿論封鎖以後,接著是輿論的鬥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鼓動胡茵夢表演「大義滅親」,各路人馬為了嫉忌李敖、鬥臭李敖,居然認同了胡茵夢這種離奇模式,居然不警覺胡茵夢的「不義滅夫」行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違反公秩良序」的,甚至與他們「復興中華文化」的目標絕不相容的,這種「打倒李敖統一戰線」,不是太邪門了嗎?

在輿論的一片殺伐之聲裡,國民黨《中央日報》帶頭以專論攻擊我,《新生報》乾脆漫畫罵我是狗。……統計各報的新聞處理,是以三十比一的比例進行的。不但使我只有三十分之一的「公平」,並且一律拒絕按照他們的「出版法」、他們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給我更正。

當《疾風》雜誌系統,鼓譟在中泰賓館之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就是對異己法律上面的鬥倒;當《疾風》雜誌系統,乃至《黃河》雜誌系統,鼓譟在「高等法院」內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同樣是對異己「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於是,在選舉前夕,在李敖「千秋評論」雜誌執照拿到後一個多月,「高等法院」就快馬加鞭地判我有罪。

在入獄前十六天,認識「汝清」。「汝清」是我不認識的一個留學生的新婚夫人,這是我生平第二次和有夫之婦私通(第一次是我二十八歲時候,和一個我不認識的流氓的太太),我真正做到了羅素《婚姻與道德》名著的境界。在這一兩年裡,在我床上,雖然不乏女人,「汝清」卻是一個最能跟我膩在一起的惹人憐愛的小情婦。我跟她同居十六天。性交n次,每次我都把我的性幻想傳給她,她都相與挽仰、淋漓盡致。我入獄後,她寫了大量的情書給我,後來飄然而去。1982年1月23日,我在獄中寫《然後就去遠行》一詩,就是寫這十六天的:

花開可要欣賞,

然後就去遠行。

唯有不等花謝,

才能記得花紅。

有酒可要滿飲,

然後就去遠行。

唯有不等大醉,

才能覺得微醒。

有情可要戀愛,

然後就去遠行。

唯有戀得短暫。

才能愛得永恆。

我出獄後多年,一天收到「汝清」的信,約我一見,我沒回她;去年一天在遠企大樓相遇,我含笑問了一句「好吧」,淡然而別。

在復出這兩年兩個月裡,我除了由遠景出版社沈登恩出版書,由四季出版公司葉聖康出版《李敖文存》、《李敖文存二集》、《李敖全集》外,還為遠流出版社王榮文編了《中國歷史演義全集》,極受歡迎,使王榮文發了大財,我發了小財。後來林白出版社的林佛兒聞風而至,透過陳中雄、黃華成請我掛名出版《諾貝爾和平獎全集》,我以這種書不可能有利潤,免費同意了。後來他怕賠錢,寧肯不顧信譽與商譽,出了三本就不出了。我責他失信,他說請我吃飯謝罪。到了飯店,我還沒點菜,他先發制人,向侍者說:「我吃蛋炒飯。」——我為之哭笑不得,小氣的人你想大吃他一頓出氣,都沒機會啊!

復出時期一件插曲,也值得一述。我在景美軍法看守所時,不準看報,外面訊息只靠日耳相傳。有一天,一個外役搞到幾「塊」破報紙,他說他喜歡蒐集歌詞,以備他年做譜消遣。如我能寫幾首歌詞同他交換,這幾「塊」報紙便是李先生的了。我同意了。就立刻寫了幾首,其中一首就是《忘了我是誰》: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看了心裡都是你,

忘了我是誰。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看的時候心裡跳,

看過以後眼淚垂。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不看你也愛上你,

忘了我是誰。

這歌詞我發表在1979年9月18日《中國時報》,新格公司作為「金韻獎」第一名推出,由許翰君作曲、王海玲演唱,引起轟動。事實上,我認為作曲和演唱都比歌詞好。這首歌詞《忘了我是誰》五個字,後來變成臺灣報刊常用語,經常用在標題上。傳說這歌是我為胡茵夢作的,絕對錯誤,因為在牢中寫它時全無特定物件,眼前只是一面白牆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