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如果不上訴,而從容坐牢,犧牲律師招牌,犧牲市議員地位,很自然將激起人民的正義感;英雄形象將使得陳水扁從此從地方性的政治人物,一變而成為國際上知名人士,黨外政治領袖於焉誕生。
□現在,陳水扁等人顯然面臨了政治生涯上的危機,我們應該怎樣幫助他們?
■今天我在《民眾日報》讀到陳水扁在美國發表的談話。顯然,陳水扁在美國也遭受到和在臺灣同樣的壓力——要求他坐牢而不是上訴。他說,在上訴的法庭上他將以沉默表示抗議。無論如何,我很高興知道他已經明白他做錯了事情。他還年輕,不到四十歲,希望他經過這件事情後更加成熟,而不是從此放棄政治生涯。我對他充滿了信心。我希望大家仍然全力、熱情地支援他,幫助他渡過這難關。(二月六日)
三、給國民黨再一次政治迫害的機會
(陳錫福)
「蓬萊島案」再度暴露了黨外的脆弱。
「美麗島事件」,黨外折將損兵,但是國民黨得對人民以及歷史負責。這一次「蓬萊島案」,卻是黨外要面對人民以及歷史,雖然國民黨仍然是罪魁禍首。
三位被告陳水扁、黃天福以及李逸洋的配偶提出獨立上訴,事實上一點都不獨立,不必在法律形式上自欺欺人。
為了抗議政治迫害而拒絕上訴,不管任何自由,都不應該自取其辱地給國民黨再一次機會,這是最起碼的政治智慧!
更何況還有整體黨外公信力的問題!
黨外有人高叫支援三位被告去上訴,但是事實上,三位被告上訴後,整個黨外已像洩了氣的皮球。
有人退出支援三位被告的後援會,有人收回義助民事賠償的捐款,更有人對黨外徹底的失望!
黨外的反應會這麼激烈,最主要的是因為一向最被看好是黨外明日之星、一向最具抗議精神的陳水扁竟然也軟弱了。
要站在第一線和國民黨鬥爭,就真的要有揹負十字架的能力,就要能擺脫自私、害怕坐牢,以及親情糾纏的能力,否則就應該退出第一線!
黨外有人主張現在不要批判三位被告,以後再說;有人則表示不忍心批。
為什麼要等到以後再說?不管將來官司結果如何,國民黨早已是大贏家,黨外出現一次政治大走調已是事實、已是結果,有被強烈指責的必要。
為什麼不忍心批?政治人物做錯事本來就是應該被批判,更何況有時候政治人物不容犯第二次錯。
再不痛定思痛,黨外的前途在哪裡?黨外還會有讓人民以及國民黨尊敬及害怕的起碼政治格調嗎?
(二月七日)
四、我對鄧維楨、陳錫福文章的讀後感
(李敖)
「蓬萊島案」判決後,當事人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都先後到我家,我站在道義與大義立場上維護,已經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事後演變,令我想起黃遵憲的那首《臺灣行》。我為王榮文「遠流出版公司」編《中國名著精華全集》,第三十冊中收有黃遵憲的「人境廬詩草」,特別選入《臺灣行》這首詩,是有深意的。《臺灣行》中寫臺灣人爭取自由,總是虎頭蛇尾,到頭來弄得灰頭土臉。《臺灣行》最後一段是:
噫籲!悲乎哉!汝全臺,昨何忠勇今何怯,萬事反覆隨轉睫。平時戰守無豫備,曰忠曰義何所恃?
臺灣人在轉眼之間反覆、轉眼之間使你不可捉摸,的確是他們平時根性的問題、「預備」不足的問題。
根性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在這次「蓬萊島案」的表現中,已經暴露無遺。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五條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在法理上,這種上訴,是當事人身陷不自由情況下(包括喪失行為能力等),才有餘地。但陳水扁他們的人身都好好的,這樣子的由配偶上訴,就說不通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六條明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為什麼「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一規定,只規定在律師之類的身上,而不規定在配偶之類的身上呢?因為律師之類不是親人,難免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為規定;但配偶之類是親人,理應不會「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話下,不特為規定。如今親人卻爆出冷門,公開「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不是荒唐嗎?
一月二十八日「蓬萊島三位被告家屬獨立上訴敬告各界宣告」中說:
雖然,我們的丈夫在一審宣判之後,堅持拒絕上訴,宣佈當初我們並不知情,事後我們也深知他們的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因此吾等內心之憂慮與不平,也就一直隱忍未發。但他們可曾體會到,這種犧牲,對我們三位與他們分憂分勞的女性來說,痛苦是何等的深、代價是何等的大!
猶記得方素敏女士在林義雄先生被捕之後,寫了一首題名《盼望》的詩,起頭就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寧願你,只是孩子的父親!」詩的結尾還是說:「人家說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寧願你,只是孩子的父親!」素敏姊當年的心境,如今我們更加感受得到。
何況,我們今天以配偶的身份「依法」提起「獨立上訴」,雖然與我們丈夫的意思相反,但與他們追求民主、人權的立場與原則,並不相悖;我們今天的決定,不過是在行使我們家庭內部的民主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被告配偶的基本人權而已。相信,我們的丈夫自會尊重我們的抉擇,同時也期盼社會各界,繼續給予密切的關注與支援。
三位被告家屬說她們「深知」她們的丈夫不上訴,「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認為她們根本就不「深知」。因為她們如果「深知」,她們怎麼可以在丈夫們走上前去的崇高時刻,不緊追上前,走在丈夫身邊,反倒停下來扯後腿?這種荒唐的「獨立上訴」,是十足扯後腿的行為,怎麼巧辯都沒用、怎麼美化也沒用,神智清明的人,是絕不相信的(當然神智清明的人,也絕不相信這種行為她們丈夫事先不知情、也絕不相信事先不能控制,因為這些丈夫都是有能力左右「家庭內部的民主原則」的)!
三位被告家屬還引出方素敏的「好漢」與「只是孩子的父親」對立論,更十足顯出她們的婦人之見,她們真是不識大體也不明大義的!她們這種「心境」,十足會給有「崇高意義」的丈夫一種背腹受敵的感覺——前有老k,後有「哭哭啼啼的妻子」,這種困境下,再要陳水扁他們不三心兩意,又豈可得乎?
當然,從根性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觀點看,我們不會全怪三位被告家屬,她們還需要再教育。鄧維楨說「甘地很幸運沒有哭哭啼啼的妻子」,這話是錯誤的。因為在甘地拋棄律師職位、義無反顧的參與獨立革命的時候,他的妻子實在也哭哭啼啼過,要他「只是孩子的父親」而不做他媽的「好漢」。但甘地深識大體也深明大義,他的堅決,感化了妻子,最後他的妻子且死在獄中,成了最偉大的印度女性。這樣看來,三位被告家屬的錯誤,其實與三位被告本身的不夠堅決有關,需要再教育的,顯然不止三位家屬了。
最不可原諒的,是「蓬萊島案」上訴不上訴的糾纏中,一些黨外人士的一些混蛋話。什麼「尊重家屬的意願」啦、什麼「尊重家屬本身的選擇」啦、什麼「家屬們上訴,實際是開闢第二戰場」啦、什麼「見仁見智」啦、什麼「拒絕固然是抗議,上訴卻也未見得是妥協,端看今後如何走法」啦……真是混蛋得別有居心、混蛋得氣人!鄧維楨說這是「短視和無知」,是最客氣的說法。因為希望上訴這一事實出現,根本是完全符合國民黨利益的。二月二日國民黨同路人《雷聲》週刊透露:
正當家屬們猶豫不決的時候,有關情治單位也感到事態的嚴重,除了海外輿論的重大壓力外,陳水扁「人權行軍」的計劃一旦付諸實施,盛況可期,難免不發生或多或少的社會秩序問題。於是,許多情治機構紛紛派出人馬,通過各種管道,進行「溝通協調」的疏導工作,希望勸說家屬們獨立提出上訴。
這一報道,十足說明了上訴究竟符合了誰的利益。「刑事訴訟法」明定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上訴、上訴,上訴到頭來,得為的利益卻是國民黨的,這一上訴的不識大體與不明大義,還不清楚嗎?一些黨外人士說的那些話,豈不全是混蛋話嗎?
寫到這裡,我要重新引喻「曾子易簀」的故事。曾子臨死的時候,他的學生樂正子春、兒子曾元、曾申,都環繞在床邊,一個童子在牆角舉著蠟燭,忽然說:「華而!大夫之簀與!」(「好漂亮啊!是大夫用的席子嘛!」)樂正子春申訴他,說:「止!」(「你不要多嘴!」)可是曾子吃了一驚,問說什麼,童子又說:「華而!大夫之簀與!」曾子聽清楚了,說:「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簀!」(「是大夫的席子!是魯國大夫季孫送給我的,我沒來得及換〔我不是大夫,依禮不得用大夫的席子〕。曾元!扶起我來換席子!」)曾元說:「爸爸現在病成這樣子,不可以移動,明天再說吧。」可是曾子不肯,曾子說:「爾之愛我也,不如彼!君子之愛人也,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你們愛我,實在比不上這小孩子!君子是用大義愛人;小人卻不講大義,只會用姑息手段愛得人去做錯事。我現在還求什麼呢?我只求守原則而死,就好了!」)曾子說過以後,就來換席子,剛換過去,還沒躺好,就死了!
這個偉大的「曾子易簀」的故事,告訴了我們:「君子之愛」與「細人之愛」的分際何在。「蓬萊島案」的前前後後,都牽涉到「君子之愛」與「細人之愛」的分際(「細人之愛」中包含「婦人之愛」),在這種分際中,大家一不小心就會從「崇高意義」上滑落,這是很令人痛心的。唯一檢定的標準沒有別的,只有時時把握這一分際,而繼續走上前去。在前進的過程中,人難免迷失、難免動搖、難免犯錯,但是知過能改,也就可以成為後事之師。強辯、曲解與遮蓋,都是不好的、要不得的。黨外人士勉乎哉!(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