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迷失與證明

心理罪:教化場 雷米 第2頁,共2頁

「一定要注意安全,知道麼?」媽媽摸著方木的頭,「在師大和j大的兩件事已經快把媽媽嚇死了,要是再出事,你就乾脆要了我的命吧。」

「沒事。」方木笑笑,「我又不去抓殺人犯。」

「你少糊弄我!」媽媽拉下臉,「我又不是不知道,每天跟你打交道的都是些什麼人!」

「我會小心的,你就放心吧。」

媽媽白了方木一眼,拍拍那個布包說:「裡面是秋衣秋褲,天冷了就記得穿上。」隨後,她伸手從口袋裡拿出一沓錢放在床上。

「幹嘛?」方木急忙把錢拿起來,「你拿回去吧,我又不缺錢。」

「你跟你媽客氣什麼?」媽媽打了方木的手一下,「少跟我裝富,你有沒有錢我還不知道?」她不由分說地把錢塞進枕頭底下,嘴裡嘟囔著,「也不知你這臭小子把錢都花到什麼地方去了。」

方木搔搔頭,「那我請你和爸爸吃飯吧。」

「吃什麼吃?亂花錢,再說,拿我的錢請我吃飯,你當媽媽是傻瓜啊?」

「呵呵,那我們買點好吃的,回家去吃。」

「好!」媽媽終於露出笑臉,忍不住在方木臉上親了一下,「這才是我的好兒子!」

吃了一頓豐盛的家宴,在熟悉的床上好好地睡一覺,第二天的方木顯得精神抖擻。精力充沛,思路自然也就清晰多了。

如果說迷宮裡的儀式象徵著復仇,那麼福士瑪超市裡的儀式又象徵著什麼呢?

問題集中在兩點上,一是超市;二是那隻玩具熊。

從現有的情況來看,兇手周密策劃,甘冒極大風險也要完成的這個棄屍計劃遠比挾持並殺害被害人難得多。很顯然,在超市棄屍對兇手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是完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那麼,兇手為什麼要將屍體棄置在超市裡?又為什麼把屍體掛在牆上?

展示。

超市最大的特點就是人流密集,如果要為自己的罪行尋找觀眾的話,超市的確是一個最合適不過的場所。

如果兇手選擇在超市棄置屍體的目的是為了最大程度地展示自己的罪行,那麼就至少可以證明一個問題:兇手,或者說主犯有異常心理的傾向。因為他(她)把展示屍體看得比殺死被害人還要重要。

就好像所有的儀式一樣,形式的意義要大於內容本身。

那麼,這樣的展示能給兇手帶來何種心態的滿足呢?

是嘲笑警方的無能,還是炫耀自身的強大?

一名網路作家,在網上發表自己的作品後,會忍不住時時關注作品的點選率和回覆。

一名電影導演,在作品上映後,會親自坐在影院裡觀察觀眾的反應。

每個作者都希望讓更多的人看到自己的作品,而如果作品引起讀者或者觀眾的驚歎,恐怕最得意的,就是作者了。因為他證明了自己。

如果兇手也有這種心態,那他要證明什麼呢?

答案恐怕就在那隻玩具熊上。

方木反覆端詳著現場圖片,腦子裡也在不斷回憶當初第一次到現場時的感覺。除了那種深刻的儀式感,留給他印象最深的就是這個玩具熊--並不是讓他感受強烈,而是覺得這個玩具熊太突兀。他無法想象一個玩具能讓兇手有多麼強烈的自我認同感。

忽然,方木意識到自己忽略了一個最明顯的線索。

如果玩具熊是兇手表達內心需要的物品的話,他(她)大可不必把它掏空,而掏空的目的,是讓死者像穿衣服一樣把它穿在身上--也就是說,穿著玩具熊外皮的人,才是兇手真正需要的。

他想起物證科蔡科長的話,穿著毛絨玩具熊的外皮,其實是一個廣告人的形象!

殺死這個打扮成毛絨玩具熊的廣告人,才是兇手真正的目的!

然而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兇手決意這麼做,又想證明什麼呢?不管他(她)想證明什麼,都有一件事可以確定,那就是這種心態已經極其強烈,幾乎到了難以遏制的程度。而激發這種衝動的,無外乎兩種:一是自救;二是仇恨。兇手的動機,究竟是哪一種呢?

方木興奮起來,這兩起案件越來越有意思了。

想到這裡,方木不由得失笑,自己還是固執地把兩起案件聯絡在了一起。直覺也好,臆斷也好,現在至少有兩件事需要查明:

第一,迷宮殺人案中的死者蔣沛堯是否曾體罰過自己的學生,並因此與學生結怨;第二,福士瑪超市殺人案的死者申寶強是否曾做過廣告人,如果做過,在此期間是否發生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