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一年的進度。胡適先生是1962年去世的,在1963年的《中央研究院概況》中「胡適紀念館」單位下,曾有這樣的說明:
依照胡故院長1957年6月4日所立遺囑第四條的規定,他的前存紐約後移臺灣的藏書及其他文稿檔案,原系贈給國立臺灣大學的;但因本館正式成立,臺大錢思亮校長已將胡故院長遺囑的第四條所載書籍文稿等件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轉讓給「中央研究院」,並已於1963年5月8日在此轉讓證明書上簽字,又照上項遺囑第五條的規定,胡夫人江冬秀女士為遺產的受遺人,胡夫人也已於1963年4月16日在遺產轉移同意證明書上簽字。至此胡故院長遺存住宅內的一切遺著書籍文物歸於「胡適紀念館」的法律手續,業已完成。
胡故院長的全部中文著作目錄,現已編好,他的未發表及未完成的遺稿,一律攝製照相。最近就可移送「遺著編輯委員會」整理出版。
從這一段說明裡,我們知道胡適先生的遺囑已被竄改,即在屬於文稿方面,已自臺灣大學轉入胡適紀念館手中,由胡適紀念館整編後,再「移送‘遺著編輯委員會’整理出版」。同時屬於財產方面,「胡故院長遺存住宅內的一切遺著書籍文物」,胡夫人已經同意「遺產轉移」,在法律代表上,胡夫人自然已經退出。
所以,外間論及或關切胡適先生遺著情況的人,自然以「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館為負責物件,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已無權負責或代表。
托爾斯泰的例子
事實的演變是:1963年《「中央研究院」概況》中所說的「全部中文著作目錄,現已編好」,以及「最近就可移送‘遺著編輯委員會’整理出版」等話,與事實頗有距離。蹉跎經年才「編好」的「全部中文著作目錄」,其實遠非「全部」,並且除了大量的遺漏外,竟還有重複、錯誤,以及根本不屬於胡適先生著作而被張冠李戴的部分,名為「全部」的目錄,甚至不如李敖編的這套名為「選集」的目錄,這套「選集」,都要比它多出了許多文字。故它所謂「全」的情況,也就不難想見了。
至於「最近就可移送」出版的未發表的遺稿,所謂「最近」,事實上竟是漫長的三年以後(1966年2月)!而印出的數量,竟僅僅是十分之一!發售的價款,竟又高達1966年的二百八十元!以很大預算來維持的胡適紀念館,在胡適先生去世後四年間,所「普遍流傳胡先生言教」的成績,竟缺謬如此、遲緩如此、售價高昂如此,這能不教人嘆氣嗎?
至於胡適全集的事,在胡適先生去世三年以後,到底有了表示不滿的輿論。1965年7月《自由談》上,阮日宣先生髮表《訪胡適紀念館》一文,在「著作只存新目錄」節下,就提到:
不過三年來有幾件事,確實值得令人杞憂,按照胡氏身後遺囑,他的文稿囑由毛子水先生為他整理。記得胡氏靈柩尚未安葬前,筆者曾經訪問過毛先生,當時毛先生答覆是:「要等胡氏靈柩安葬後,治喪委員會瑣務結束,開始整理胡氏未發表的文稿,預計最快也要兩三個月才出版一本,直到全部出版完畢後竣事。」此話說過已逾三載,胡適遺稿的出版仍然未見一本,整理胡氏文稿困難究在何處,出版困難在哪裡,是否需要更多的人與物力來協助,這是值得文化界關懷的。
而且由於中文版胡適文集的遲未出版,間接是否也影響了聯合國文教組織準備出版《胡適文集》的計劃?三年前當時已請在哈佛教近代史的楊聯陞教授擔任編纂與翻譯,後來聽說要等中文版出版再行著手,目前聯合國文教組織這項決定訊息也很隔膜,假定因此而耽擱,這真是我國國際文化傳播的一項損失。
距阮日宣先生這段文字以後,一年五個月又過去了,胡適全集仍舊很渺茫。1966年2月25日,國民黨《中央日報》刊載胡適先生去世四週年的訊息,我們聽到胡夫人的談話,竟然是:「付印適之的全集,現在還談不到!」我們實在忍不住要問:到底什麼時候才看到胡適全集的出版呢?
由胡適先生遺著的例子,使我們想起托爾斯泰。托爾斯泰死前知道他的著作有被「親近的人」壟斷的可能,所以他的遺囑是秘密寫的,寫在森林中的一塊斷木上面。他的目的,是要使他的遺著不成為他「親近的人」的私產,而成為「全人類的共有產業」,誰都可以有自由印行的權利。托爾斯泰這樣做,因為他知道他自己不是屬於他「親近的人」的,也不是屬於俄國的,而是屬於全世界的。
胡適先生生前有鑑於此,所以他在遺囑裡,特別把「著作部分」劃出,交由臺灣大學和楊聯陞、毛子水二位教授處理,而只把「財產部分」留給親人承繼。我們沒想到自從胡適先生死後,他的遺囑,竟從第一條起,就開始不能兌現;他的遺著,也不能如主事的人所說的「規定進度」,給我們一個像樣的整理成績,給青年一個普及而有益的版本,這是最令我們大惑不解的事。
夫人「銷燬」丈夫
邪門的是,在胡適先生死後五年,在胡適全集遙遙無期的時候,《胡適選集》的問世,非但沒得到胡適先生親朋好友、門生故舊的感謝,反倒遭到他們的打擊。1966年12月13日,胡夫人在國民黨《中央日報》首先登出「胡江冬秀啟事」,聲言:《胡適選集》「是非法的,應立將已印的書銷燬!」——由太太出面,要求把自己丈夫的著作銷燬,這種行徑太離奇了!經過調查的結果,才知道啟事來自「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館。換句話說,是在胡適紀念館中某些人士的煽動、挑撥與支援下,由胡夫人出面刊登的。這真令人感到很驚異,也很遺憾。胡適紀念館以偌大的預算與人力,以及有胡適先生自己遺留下來的大量材料的方便,花了五年的歲月,還不能為胡適先生盡一點像樣的責任,這已是很說不過去的事了。想不到他們竟然還「不自修而畏人修」,明知胡夫人在法律上已無代表資格,卻硬陷胡夫人於尷尬處境之中,公然要求「銷燬」她自己丈夫的著作,弄得無以自圓。這種居心與巧計,竟發生在「中央研究院」機構之中,這真令人不能不表示極大的驚異與遺憾了!
在胡夫人登出啟事以後,12月15日,「中央研究院」的所謂「部分同人」,包括徐高阮、李毓澍、王聿均、陳槃、黃嘉謨、呂實強、高去尋、張秉權、李光濤、李恩涵、王樹槐、王爾敏等所謂學人,投書給國民黨黨報等,一口咬定出版《胡適選集》是一種「惡行」、是「圖財害命」,除要求「有權過問的官署怎容文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進行」外,並宣稱:
當此朝野在總統領導下高唱復興文化運動之時,任何人竭其心血所成的發明權及著作權,應受到尊重和保障,是一個最起碼的條件。希望賢明的內政部長立刻負起責任,處理這件版權被侵害的案件!司法機關也應該考慮除暴安良的行動!
12月17日,所謂胡適紀念館委員會委員凌純聲、魏嵒壽、石璋如、胡頌平、徐高阮、王志維等,又「舉行委員會議,決定全體委員赴臺北慰問胡夫人及維護胡適博士著作權益」。12月18日,所謂北京大學在臺校友會成立七人小組,由陶希聖、楊亮功、陳雪屏、姚從吾、吳鑄人、孫德中、毛子水組成,「代表北大校友到和平東路向胡江冬秀女士表示慰問,並保證北大校友對這事不會坐視」。12月20日,所謂教育界人士孫亢曾、沈剛伯、許倬雲等發表談話,跟著推波助瀾。當然所謂輿論界也眾口一聲,大起其哄。
臥底的人
在法律這邊,《胡適選集》是完全合法的。按照著作權法第18條:「揭載予新聞紙、雜誌之事項,應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須註明其原載之新聞紙或雜誌。」第21條:「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第22條:「無著作權或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經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繼續發行並依法註冊者,由製版人享有製版權十年;其出版物,非製版所有人,不得照相翻印。」又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條:「凡著作物未經註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聲請註冊享有著作權,其經著作物之原著作人為闡發新理而修訂發行者,其通行期間,自修訂發行之日起算。」從上面所引的條文,《胡適選集》都有十足的法律保障及依據。同時民法與出版法中,也有相關的條款以為支援。
在法律的另一邊,按照胡適遺囑,胡夫人根本不是著作權益的繼承人,自然根本發生當事人「適格」的問題,根本是沒有主張權利的資格的。但是,當時整個的局面是:大家不先搞清《胡適選集》在情理上和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的,只是吠影吠聲地起鬨而已。
在這種起鬨的風波里,真正的核心震央地帶,是來自「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館的人,尤其是其中的徐高阮。徐高阮是出身左派的健將,當年參加一二·九運動,被捕後,投降國民黨,在「中央研究院」做副研究員,可是寫不出學術論文。李濟等學閥大概知道他的背景,不敢惹他,讓他管圖書室。他有突發性狂怒症,發病時甚至將書架推倒,根本不是正常的人。雖然如此,他跟「情報局」「調查局」「總政治部」等衙門,都有炙手可熱的關係,所以經年累月全無學術研究,卻能整天寫文章誣指誰是賣國者、是匪諜、是這個、是那個,以打擊自由主義者為職志。這個人表面上是擁護胡適先生的,骨子裡卻希旨承風,完全是情報人員、政工人員的路線。所以,真正反對胡適思想流傳的,就是這種胡適紀念館臥底的人!為了證實這一點,我們不妨看看打擊《胡適選集》高潮時徐高阮的言論。1966年12月24日的國民黨《聯合報》上,有這樣的訪問:
一部分社會人士頗關切《胡適全集》的事,但徐高阮說,他不認為出版《胡適全集》是一件迫切急要之事,因為出版《胡適全集》並不一定是紀念胡適博士最好的方法。
這是什麼心態呢?以心懷這種態度的人,去主持胡適先生著作的出版、全集的出版,我們能不恍然大悟嗎?
國民黨幫忙追造證據
正因為帶頭的人心態如此,所以《胡適選集》在他們眼中,竟是「惡行」,是「圖財害命」,是非「銷燬」不可的東西,他們不知道:真正的問題根本不在這裡!因為胡適先生生前既然「歆羨」別人全集的出版,並且冀望他自己的全集能夠在死後印出,真正尊敬並懷念胡適先生的人,就不可不努力達成他的心願。應該知道:發揚並流傳胡適先生思想這一件事,是最主要的一件事,至於由誰來發揚流傳、由誰來出名得利(如果有名利可得的話),根本都屬於小焉者也、根本都是餘事。
胡適先生生前籌印陳獨秀先生的遺集,重刊羅爾綱先生的著作,沒有人會說他的動機是出名得利,或說他「非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胡適先生以博大的觀點來發揚並流傳朋友們的著作,同時也以博大的觀點來處理他自己的著作:他從未反對過別人發揚和流傳他的文字。胡適先生深信他的「社會的不朽論」,他知道他不屬於他自己、不屬於他的親人,他屬於這個他所貢獻的國家,並不斷提出他的貢獻。所以,反對《胡適選集》的人,根本就是捨本逐末的、不懂情理也不懂法律的。徐高阮的反對,當然更有陰險的意義,那就是借胡夫人之刀,不露痕跡地真正阻止胡適思想的流傳,因為胡適思想是國民黨思想的敵人,是情報人員、政工人員必欲剷除而後快的敵人。阻止胡適思想,能夠借胡夫人之刀,來個釜底抽薪式的解決,豈不正是上上之策嗎?
於是,轟動一時的《胡適選集》案,便在1966年12月25日胡夫人的按鈴申告下,如火如荼起來了。
國民黨官方介入這一借刀殺人的訟案,以阻止胡適思想的流傳,最明顯的手法是:
一、違反胡適遺囑,由臺灣大學把權利轉贈中央研究院後,再化公為私,由「中央研究院」轉贈胡夫人,使胡夫人有了證明書;
二、胡夫人憑這證明書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
三、再由內政部違反不得申請註冊的規定,硬在1967年2月13日,發給胡夫人二十五年的權利執照;
四、最後由胡夫人拿執照告人。
所以,胡夫人取得告人的資格與證據,都是《胡適選集》出版後才高速趕造成的,這些資格和證據,都是違反法律上基本常識與原則的。但是,國民黨不管,國民黨的法院也不管,無知而糊塗的鄉下婦人胡老太也不管,在胡夫人吵著「要見總統」的配合下,國民黨和胡夫人終於藉著所謂法律,達到了封殺《胡適選集》的目的。
最好笑最好笑的
在胡夫人按鈴申告後第六天,共產主義青年團出身的「閩變」分子胡秋原,在「立法院」裡提出質詢。胡秋原說:
……盜印胡適先生著作一事,非一單純侵害人民權益問題,而實若輩一貫禍國陰謀之一種煙幕,亦即若輩過去五年來假借胡適先生名義,進行賣國匪諜活動陰謀之重新使用。最近……(編者略)一個反中華民國的攻勢已由四面八方開始。所謂「中國問題小組」、所謂「復國運動同盟」、所謂「新臺灣獨立運動」、所謂「保護殷海光運動」已在華盛頓、東京、香港等地開始……適於此時盜印《胡適選集》,既非尊敬胡適(因若輩早已誹謗之),亦非藉以圖利(因若輩不缺乏金錢),而系借盜印《胡適選集》,以散亂胡適著作之整個精神,並大假借胡適博士之名,一面對抗復興中華文化運動、一面進行進一步的賣國匪諜活動……
由這種國民黨的文宣大將如此公然羅列罪狀、公然如此「請政府正式調查」,國民黨的基本態度是什麼,也就不辯自明瞭!
當然啦,所有的所謂罪狀都是好笑的,但是其中最好笑最好笑的,我卻覺得是所謂出版《胡適選集》是「散亂胡適著作之整個精神」之說,這真是天下第一怪說。我實在不懂為什麼出了一個人的選集,就散亂了他的「著作之整個精神」?如此怪說若能成立,則胡秋原自己就該一齣道就出版全集才對,否則這樣零星為文,豈不把他自己給「散亂」了?羅織別人竟不用腦筋如此,我真為國民黨的文宣大將悲哀!
如此道德,如此譴責
如今,十七年過去了!死不瞑目的胡適先生已墓草久宿,大罵「死鬼胡適之呀!」的胡夫人也蒙主寵召;尸居餘氣的「中央研究院」一片死寂;告朔餼羊的胡適紀念館也蛛網成灰。十七年了,十七年的歲月,使《胡適選集》成了歷史的陳跡,可是胡適全集的呼聲,卻在我心頭一再響起。那些老太太、那些老頭子,那些門生故舊、那些偽善學人,十七年來,他們除了排斥《胡適選集》外,又為胡適全集做了些什麼事呢?又為「胡適著作之整個精神」做了些什麼功德呢?沒有!完全沒有!一點也沒有!
「中央研究院」的兩名院士(陳槃、高去尋),十七年前聯名發表譴責《胡適選集》的信的,當年曾經偽善地說:「暫且拋開法律不說,在道德立場上,這種行為必須要加以譴責。」(1966年12月16日國民黨《中央日報》)如今,十七年過去了,如果出了《胡適選集》該構成譴責,那麼十七年後還出不來胡適全集該不該譴責呢?如果流傳胡適思想竟在你們所謂的「道德立場」上站不住,那麼胡適死後二十一年的今天,你們不在流傳上做任何事,又是哪一種站得住的道德呢?
花了十個小時,我終於寫完我蓄意想寫的這篇文字,寫到結尾,我又想起「交友以自大其身,求士以求此身之不朽」的話。從胡適先生的身後事看來,他的「交友」,其實只獲得自禍其身;他的不朽,還有待於所求之士的發揚。
整個《胡適選集》的故事,是一篇人情冷暖的故事、一篇政治鬥爭的故事、一篇李敖「借一千,還十萬」的俠義故事。我把這故事發表出來,盼對崎嶇的世道和已涼的人心,多少起一點坦蕩而溫暖的示範。1983年1月31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