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亞里士多德學派的《喜劇論綱》

世界戲劇學 餘秋雨 第1頁,共2頁

亞里士多德的《詩學》是一部殘稿,遺失部分的內容很難推測,但從種種跡象看,其中理應包含著對喜劇更為詳盡的論述則是比較肯定的。《詩學》第六章第一句話中就有對喜劇問題「以後再談」的許諾,可惜人們再也看不到了。

遺留下來的最早關於喜劇問題的較全面論述,就是佚名者的《喜劇論綱》。此件原名《誇斯里尼阿弩斯短篇》,大體可以推定出之於亞里士多德之後的一個亞里士多德學派人士之手。原文不長,是十世紀的一個抄本,長期流落於私人書篋,十九世紀才被影印而得以名世。

《喜劇論綱》套用亞里士多德的悲劇定義的規格,擬定了一個喜劇定義:

喜劇是對於一個可笑的、有缺點的、有相當長度的行動的摹仿,(用美化的語言,)各種(美化)分別見於(劇的各)部分;借人物的動作(來直接表達),而不採用敘述(來傳達);借引起快感與笑來宣洩這些情感。喜劇來自笑。

這個定義中屬於喜劇特殊性的內容是「可笑的」、「有缺點的」等語彙。但是,當我們閱讀了《詩學》第五章中亞里士多德對於喜劇的零碎論述後,就可發現所謂「可笑的」、「有缺點的」也是亞里士多德已經提出並作了解釋、定性的,而這裡未曾對這些喜劇專用詞彙作進一步的理論闡發。

定義的末句完全套用亞里士多德,但沒有套好。亞里士多德提出悲劇要對觀眾在觀賞時激化的「憐憫」和「恐懼」的感情狀態予以「淨化」,表達了他對悲劇社會道德作用的認識;而《喜劇論綱》則仿效著說喜劇要對觀眾在觀賞時引起的「快感」與「笑」予以「宣洩」(與「淨化」同詞),由於「快感」與「笑」並沒有「憐憫」和「恐懼」那樣的內在實際含義,因此「宣洩」云云也就沒有著落。如僅僅是說明喜劇會讓「笑」和「快感」「宣洩」出來,語意淺陋,遠不足以與亞里士多德關於悲劇「淨化」的論述相比。因此,這個定義沒有理論新意,是對亞里士多德的比較鈍拙的摹仿。

《喜劇論綱》中也有一些仿效亞里士多德而又闡述得比較恰當的命題,例如:

喜劇和罵不同,因為罵是公開的譴責(人們)的惡劣品質;喜劇只採用所謂emphasis〔或揶揄〕。

在喜劇裡,笑應當有適當的限度,正如在悲劇裡,恐懼應有適當的限度一樣。

喜劇的情節指把可笑的事件組織起來的安排。

從現存抄印件來看,《喜劇論綱》的作者比較注重對於喜劇創作實踐中如何引起笑這個關鍵問題的具體歸納。這種歸納雖然十分浮泛簡約,卻讓我們看到了作者對實際的喜劇劇作技巧的興趣。他認為引起笑的基本途徑有兩條:一條是通過言辭的運用,一條是通過事物的運用。每條途徑下都有不少具體辦法。

通過言辭的運用而引起笑,有以下一些辦法:

(一)用「同音異義字」——指利用諧音,在劇中自然出現的一個詞彙後面隱藏一個音同字不同的詞彙,引觀眾發笑;

(二)用「同義字」——指兩個意義相差不遠但又迥然不同的調換,引觀眾發笑,如稱偷竊為「拿走」之類;

(三)用「嘮叨話」——指一個人盡情囉唆而引起旁人厭煩,而旁人越厭煩他越要囉唆嘮叨,引觀眾發笑;

(四)用「變形字」——指借原字的字根、字源故意造出怪字,讀出來產生了滑稽的含義,引觀眾發笑;

(五)用「指小字」——指在名詞前加不適當但又好笑的幼稱、暱稱、蔑稱,如果被修飾的物件是堂皇蒼老的,則更可笑;

(六)用「變義字」——指以故意的讀音錯誤造成變義,引觀眾發笑;

(七)用「言辭的形式」——指用遣詞造句上的錯誤,即言辭組織形式上的荒謬性,引觀眾發笑。